本是一件小事,因为一句物业人员的“该背时”让业务寒心。请问你们打着国企的旗号,国家的企业,拿着业主的血汗钱,做着与业主意愿背道而驰的事。你们良心何安?不但不安慰受伤业主的心,还用言语雪上加霜。今天我不得不利用宝贵的时间与大家分享我的经历。想必看完后各位都能感同身受吧! 7月30日凌晨我将车停在承平盛世一期星梦圆学校旁边,次日下午去开车时,发现车的左侧后门以后左后尾被刮几条10多厘米的新划痕,当时觉得自己开去处理了就算了。此时有保安和清洁工正在此处,言论之中“以后不要停到此处,车子被刮了“该背时””。先不说车子被刮是不是承平盛世清洁工的恶意行为,此刻心里顿时不是滋味,我每年拿着不菲的物业费,工作人员不但不安慰还用言语羞辱。如何能咽下这口气?抬头对着商户就有两个监控,于是马上找到物业调取监控,物业人员称监控坏了,两个监控都坏了。立刻联系中桥派出所,派出所到物业,物业还是说7月10日就坏了,期间有一位物业人员说前两天都是好的。 作为承平盛世一期的商户,物业费按时按规支付,为何你们的监控出现故障老旧的现象不及时修复和更换?导致我的车被刮伤后无法调取监控录像,找不到肇事者。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及商户进行管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车辆发生剧蹭,但因物业的监控故障未及时修复,导致无法查找到侵权人,应由物业承担其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干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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