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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杂谈] 如果你对巴中市中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应该也只有找曾学原院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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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7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些年来出现了一个独特的现象,就是很多人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反复申诉,上访,却得不到解决;造成很多人在申诉,上访,或者在申诉上访的路上。巴中论坛里出现许多反映巴中市中级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帖子,虽然权力部门反复删除,但反复出现,成为巴中论坛的一道靓丽风景线。我们不能说老百姓对巴中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只要申诉上访或者在论坛发帖的就一定是裁判错了,但反复发帖的,肯定是法院没有能够释法明理,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

     是不是冤假错案,从法律的角度看,只有经过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才知道,但有一个事实很明显,那就是巴中市中级法院不愿意启动审判监督重新审判。一方面是老百姓长期不能服判息诉,长期反复申诉、上访,一方面是巴中市中级法院既不能释法明理,说服当事人服判息诉,又不启动审判监督重新再审,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我们不能说老百姓申诉就一定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一定是错案,但任何一个老百姓都知道,如果没有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纠正的条件,是绝对不会反复、长期去申诉上访的,而且任何一个反复长期申诉上访的当事人,再愚蠢都知道找律师对案子评价,有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诉条件,案子是不是确有错误。那么巴中市中级法院又是为什么对这些案子不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呢?

   
    根据诉讼法之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不服,有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申诉由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申诉,首先是看申诉材料是否齐备,不齐备的告知申诉人补齐材料;对申诉材料齐备的,首先看申诉理由能不能成立,不能成立的,给与解释,向申诉人释法明理,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对申诉人坚持申诉的,接收申诉材料后,经过复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对于申诉理由成立的,立申诉卷,依法复查,纠正。

     问题就出在这里了,却是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既不能释法明理,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又不能作出驳回申诉处理的案子,才是当事人反复申诉上访,反复在巴中论坛发帖反应的关键所在。

     这些当事人(申诉人)一般都是对立案庭法官意见很大,认为是这些法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作为,(也许确有法官为虎作伥)但造成这一情况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的法官们,而是巴中市中级法院院长(法官只是背锅侠)。因为不论什么申诉,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都必须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是只有院长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才能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也就是说全院法官都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依法纠错的申诉案件,只要院长不认可该生效裁判确有错误,都无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无法进入视频监督程序。

    俗话说:“孩哭找他娘”,既然错误的生效裁判是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的根源,法院院长就有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依法改过来。

     你在超市买了假冒伪劣产品,找售货员理论能解决问题吗?找谁给你一个说法,当然是超市的老板。再譬如,某个城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把人打伤,也是找城管领导说事,赔偿也是城管局先期赔付,然后局里再找那个城管人员索赔。同理,法院裁判错了,成为冤假错案,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应该依法纠错,找谁解决问题纠错呢?,当然是这个法院的院长了。法律也明文规定,各级法院院长是纠改冤假错案的第一责任人。(千万不要被巴中市中级法院忽悠了,建议你去找上级法院,检察院,让你反复申诉上访无果)

   记住,【是法律规定的】。院长发现案件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再审,这是防止冤假错案一错到底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该院院长不愿意依法履职,或者徇私舞弊,冤假错案要想依法纠错几乎不可能。所以巴中市中级法院制造的冤假错案要想能够得到依法纠错,申诉人就要有拿出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死死地盯住该法院的曾学原院长,只有他承认生效判决确有错误,才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以启动审判监督重新纠错。如果他拒不履职,就只有控告他,网上曝光监督他。这个证据很简单,就是通过邮局给他邮寄了哪些材料、邮寄了几次,邮递记录,录像邮寄过程,法院没有给你任何实质性的答复;如果答复了,只是笼统的法律流氓式的答复即对你反映的问题无具体明理释法,这更是违法违纪的铁证,把证据坐实,让他无法反驳,把他拒不履职的问题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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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9-1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不是巴中市中级法院这样背道而驰 。
 楼主| 发表于 2023-9-18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法院院长是纠改冤假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楼主| 发表于 2023-9-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3-9-18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奸人当道,才不会给申诉人、上访人什么说法,装睡长期拖。
 楼主| 发表于 2023-9-18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楼主| 发表于 2023-9-19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院长发现生效判决错误,提起再审没有诉讼时效规定,也没有附加条件;中药院长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诉讼法规定如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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