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近来,多地开启“速冻”模式。按照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在低温的劳动环境下,用人单位应支付低温津贴。部分北方地区也出台了关于低温补贴发放标准的规定。例如,吉林省规定,每年1月、2月、12月,向连续作业4小时及以上的低温户外劳动者,发放每月200元的低温津贴;哈尔滨市规定,每年12月至次年2月,为室外作业的劳动者发放每月最低200元的低温津贴。
但记者在长春市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外卖骑手、快递员、环卫工人、建筑工人等户外劳动者,他们都表示“低温津贴?没听说过。”有快递员说只听过高温津贴,有环卫工人干了30多年不清楚有没有低温津贴,有建筑工人表示工作地点和“老板”不固定,不知道该找谁要津贴。
据了解,根据国家关于低温作业分级的规定,工作环境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摄氏度的作业,即属于低温作业。但对于低温津贴如何发放,并没有明确标准,只是在《最低工资规定》中提到,低温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认为,低温津贴难落实的原因,在于冬天南北气温差异较大。“对高温津贴,大家有共识。夏天,全国处在差不多的温度状态,所以能形成一个防暑降温的规定。但对于低温,5摄氏度,在南方算很冷了,但在北方还不是最冷的温度,所以较难形成统一的规定。”他建议,根据地理分布和行业情况制定发放标准,并纳入当地工资构成。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低温津贴即便被明确下来,仍处于难以落地的尴尬局面。在裁判文书网上以“低温津贴”为关键词检索,搜到56篇相关判决文书。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低温津贴的诉求,法院多数会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或没有法律规定、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等原因予以驳回。
对此,王天玉认为,应增加低温津贴规定的刚性。同时,针对这种工资报酬相关的权益侵害问题,首先应考虑通过劳动监察的形式进行纠正,其次,工会组织也应积极发挥作用,通过开展调查、维权等工作促进权益落地。发生争议后,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多元调解机制的作用,形成一张多管齐下的保障网络。“当然,这笔津贴仅仅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超额损耗的补偿,不是说给了钱就可以让人一直在室外工作,而应该为低温户外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合理调岗或加以工作时长和强度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