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李军故意枉法办案 2018年3月,恩阳区柳林镇过街楼村(现海山村)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该村饶家申全家在外务工,村委会要对饶家申的土坯房拆除并将宅基地整理成为基本农田,却未联系告知在外的饶家申。 过街楼村委会(甲方)叫饶家斗以饶家申(乙方)的名义与村委会及巴中众科土地整理公司(丙方)签订了拆旧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安置)和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 两份协议主要内容为:饶家申房屋192.08平方米,按150元/平方米补偿,院坝113.85平方米,按120元/平方米补偿,货币安置补偿金额共为42474元,由甲方(村委会)和丙方(众科公司)对乙方(饶家申)进行补偿;被拆房户全体成员及其将来增加的成员,以后不再向甲方申请宅基地,也不再向相关机构主张宅基地使用权。 2018年4月饶家申回家知道房屋将要被拆而在未拆前,找时任村主任不同意货币安置失去宅基地。理由是本人未与村委会及众科公司签协议,不认可绕家斗以绕家申(乙方)的名义与甲、丙方签订的协议。同年6月房屋被强拆,宅基地被整理成基本农田面积1亩多。 2019年饶家申将村委会起诉到恩阳区法院,该院判“拆旧补偿安置协议及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无效,恢复被拆房屋原状”。众科公司不服上诉于市中院,该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恩阳区法院判决“拆旧补偿安置协议和自愿放弃宅基地和实物补偿协议有效;因饶家申无房居住,村委会另行为饶家申指定宅基地交由饶家申建房”。但是村委会既不按协议给饶家申支付补偿费,又不按判决为饶家申另行指定宅基地,交由饶家申建房。恶劣的是村委会将闲置的扶贫搬迁房屋让狗住而不让被强拆无房户饶家申住,被逼无奈饶家申才住进了狗住的房屋。 2023年8月海山村委会将饶家申和妻子叶秀林、儿子饶海涛起诉到恩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搬出霸占的集体房屋。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李军承办此案,枉法判:“被告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搬出并腾退海山村村委管理的住房。” 饶家申、叶秀林、饶海涛不服,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判决:“撤销恩阳区法院(2023)川1903民初1732号民事判决;驳回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海山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四川省巴中市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海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作为恩阳区法院民庭庭长的李军,明知村委会强拆饶家申房屋后既不按协议支付补偿费,又不按判决为饶家申另行指定宅基地建房,还恶意诉讼饶家申全家三人。不但不为弱者主持公道,反而判本该败诉的村委会胜诉,使弱者雪上加霜,应当追究其枉法裁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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