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杨荣祥,不履职,欺压百姓
举报人;蒋治琼,女,61岁,家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长赤镇玉白村一组,身份证号码是513026196305022301,联系电话17713537632。
被举报人: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院长杨荣祥,法官雷强。对举报人的〈2015)南民初字第681号案件不上心履行职责。故意践踏法律,无视法律规定,故意违反巜法〈2016)221号》之规定,搞巜院中院》非法组织来判案,制造冤假错案,并作出枉法裁判等问题。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搞行势主义,充当雷强的保护伞,不纠正冤假错案,欺压百姓。
事实
一:冤假错案产生都是一审法院故意制造的,滥用职权搞巜院中院》审判,出具的判决书标题名称与落款院印文字不一致,没法律效力,主体法院单位名称不明确:
(1)是标题法院单位?
(2)是落款院印法院单位?
〈3)还是没写上判决书另外法院单位?
二:二审维持一审,到底维持一审的什么法院单位名称:
(1)标题单位?
〈2丿落款院印单位?
〈3)还是其他没写在判决书另外单位?
三:依据事实一丶二款:法院审理案件根本不依法规,没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可言,实属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整人。
四:根据刑法,司法工作者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欺诈罪,欺骗原被告,依据民事,行政法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应依法追究审判长和审判员刑事法律责任。
〈1)根据〈2016)221号的意义在于,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二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努力做到胜败皆服,使大部分案件实现二审终审,然而二审审判长法官明知道一审主体单位不明确而不制止,渎职,虚假判决。
(3)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丶保证国家法律统一适用上,实现审判的终局性,维护司法权威,而现实再审法院审判长法官根本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背弃职责使命,玩忽职守,直接驳回。最搞笑的是〈2015)巴中民终字第323号判决书上面提到2011年人都死了,为什么又在2012年和2014年又在别人处借款,是不是个天大的笑话,可悲!!!
〈4)由于一审法院搞巜院中院》出具不明确主体物判决书,不具三性与后面所走的诉讼法律程序都是忽悠当事人。
(5)手里的判决书只是用来忽悠原被告的,自认为是法院给的,并且有些还开庭公开审理的,这样出来的判决书就是起法律效力,事实是,按照法规他就是一份不起任何法律作用的判决书。上下串通,相互默契配合。
〈一〉二审维持一审巜院中院》判决。
(二)再审裁定驳回,根本不调查取证,将错就错直接驳回,更搞笑的是二审的〈2015)巴中民终第323号判决书的第一页上面写到:2011年11月18日杨xx在河北工地猝死,为什么杨×x又在2012年和2014年又在别人处借钱,是不是天大笑话。是不是践踏法律无视法律规定整人!!!
〈三)检察院份抗诉申诉监督用两份不同案号受理,不明确主体物,不具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一份符合受理监督〈这份摆设用来忽悠当事人),一份没案件标题名称不予支持监督驳回。层层渎职默契配合把一审法院巜院中院》成功演变完毕。
〈四)硬生生把案件当事人变成维权公民,永远走在维权的路上,成为他们利益共同体赚取不义之财工具使用〈看见一件事打出上百个或者几十个裁决法律文书,这就是现实的残忍)。
〈五)补救纠错程序,根据组织结构,组织法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只能由再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所有案号〈一审,二审判决书和再审驳回裁定书),如转到下级去纠错那都是忽悠当事人。
〈六)这不是个案问题,并且到现在还在继续制造冤假错案,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无比的损失,给党和政府脸上抹黑,严重践踏党纪国法,丧失司法公信力,一位爱党爱国(人民)肺腑之言请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呀!
本来一个非常简单的案件一目了然,故意搞复杂化,好混淆视听,掩盖真假好搞徇私舞弊赚取不义之财。
举报人:蒋治琼
2024年5月17日 希望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杜新好好看一下你院的判决书,希望你履职纠正冤假错案,判决书附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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