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民事纠纷,起源于世人的生活琐事,那么到了讲理,讲公平公正的地方,做出的判罚,应该顺其民众的意愿,如果是高度盖然性支持的!(很有可能)至少在社会上通过的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那才是合理性!如果起源与生活中的纠纷,与生活次序背道而驰!世人都无法接受,那判罚保证出了错误!因为国家对于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那就证明在不断完善社会的次序!让整个社会更和谐!
试问买卖合同中,卖方,也就是法律规定的卖售人!
(1)作为卖售人连货物交给了谁都说不出来。(见判决书)员工?
(2)见判决书,以及我们生活中的常识,你说过秤,定价,所有手续都完善后,签字需要几秒?
(3)卖售人,提供了多少货物?怎么证明?那就是收货方,确认签字。菜和肉具有较强的时令性,每天可能都不同,签字也就是确定价格。你说大学毕业的人他不知道?同时这也是法院判决的依据!同时也是合同法规定的,卖售人的责任和义务!
(4)目的两个店重合十样,八样单价都不一样!(如果高的都是远的店,那具有合理性,问题就是哪边数量多,单价就高!作为我们一个世人,都知道,评价只能依据,远的高,可能是距离,不管距离多远!哪怕远一步,高点都能说的过去!有高有低,那就是法律上说的欺诈行为,见判决书,博学多才的法官认为合理!我就在,作为法官你只能用一个评判标准,远的高合理?还是近的高合理?要么你就收人好处故意偏袒!这就是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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