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vs曝光
有网友留言,女博士生为什么不报警?有网友评论,这女的自曝,也不是什么善茬。甚至还有网友表示,“我听着女生的录音也怪怪的,反应不是很激烈”。
微博上的一些恶意评论
后排网友的评论大概可以部分回答前排网友的问题——每当性骚扰/性侵事件曝光,总有人去苛求“完美受害人”。
“完美受害人”论点的逻辑起点是:你为什么不拒绝?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高校性骚扰/性侵的复杂性。性骚扰从来不只关乎性,还关乎权力。
基于高校教师与学生,特别是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之间不对等的特殊权力关系,很大程度上,研究生导师决定了研究生的学术前途甚至职业前途。
“本科时期还好,但研究生时期,导师的权力明显过大,决定着你的项目、毕业甚至未来发展。自然很容易对导师言听计从。”电子科技大学研究生陈瑞蝶(化名)告诉新闻媒体,近年来频发被曝光的高校性侵事件很容易在女生之间引起共鸣,不少女生都或多或少有过被性骚扰的经历,“但因为没有严重至性侵,很多女生也就忍耐过去。”
比如,博导王贵元利诱女学生,可以帮她发表几篇论文,女学生以“躺平”拒绝;他还威逼女学生,毕业是“开玩笑”。
萝卜加大棒,不是不能说“不”,但确实很难说“不”。
大家若去听录音,就会在短短几十秒内多次听到“老师”、“不行”,这是女学生对老师的哀求和不断提醒(提醒王贵元的教师身份),但依然阻止不了从隐秘的角落里钻出来的肮脏的嘴。
这群苍蝇叫“学阀”,你知道他们就在那里,但你就是无法躲开和无视他们。
“高校行政与学术独立理念同导师权力失衡现实之间的矛盾,是高校性骚扰盛行的一大原因。有导师已然成为弄权者,或宽严相济,或恩威并重,以自己的权威对相对权力弱势者施加强烈情感影响,操纵其心理。”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李佳源曾通过调查发现,78.3%的研究生非常认同是由于研究生导师权力过大、垄断学术资源,学校却对其缺乏相关的监督与管理,从而导致性骚扰事件频发。
那么,报警就可以阻止和惩治性骚扰吗?
想想为什么有网友觉得女生的反应不是很激烈?谁会24小时开着录音,守株待兔,等着色狼上钩?
更可能存在的真相是,王迪在多次被性骚扰未能留下证据无法举报后,才想到了用录音——她是付出了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巨大牺牲才换来了这些“宝贵”的证据。
如果王迪没有搜集到如此充分的证据就去报警,警方可以给王贵元定案吗?
如果警方不能定案,学校不处理或软处理,铺天盖地的恶意就将向王迪袭来,那么又一个所谓“学术妲己”就这样在网友的口水中“诞生”了。
还有王迪的前途呢?击败了恶龙,公主就得到拯救了吗?未必,住在人心的恶魔往往比恶龙更可怕。
学校将会怎么看她?会认为她给学校抹黑吗?别的学生将会怎么看她?会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吗?别的老师将会怎么看她?会认为她背叛“师门”,孺子不可教吗?她是重生还是社死?一切都是未知数。
王贵元如此有恃无恐,很可能来自“惯犯”未被惩处的“经验”。
在高校中,这种道貌岸然的道学家们眼中只关乎“私德”的“风流韵事”几乎不可能密不透风,至少坊间会有传闻。但是,为什么如此的丑陋从来没有在公众的视野之下“现形”呢?因为这不是报警或向学校举报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正如清华大学教授劳东燕在微博上说的:
“与职场上的性骚扰一样,校园内的性骚扰也并不罕见。由于涉及师生关系,多数高校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机制,导致作为受害一方的学生往往被迫选择隐忍与沉默。很多时候,学生在学校内部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即便进行举报,涉及性骚扰的情形也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校方或院方,甚至会以影响学校或学院的名声为由,给学生这一方施加不准公开的压力。”
我又想起电视剧《蜗居》里的一句台词:“隐忍符合现代经济学”。但我想加上一句,“隐忍不符合人性与正义。”
幸好,这次,正义虽迟但到。
中国人民大学官方微博在7月22日晚发布了《情况通报》: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给予王某某开除党籍处分,撤销教授职称,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撤销其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解除聘用关系。
北京海淀警方也在官微上发布通告:“针对‘一高校在读学生举报其导师涉嫌违法情况’,海淀公安分局已依法介入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披着羊皮的色狼王贵元不仅失业,身败名裂,还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或行政处罚——
王贵元的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即使不构罪,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何防止校园性骚扰?
我们似乎得到了一个大快人心的结局,但正义实现了吗?我们只能说在个案上实现了正义,但正义的未来还“路漫漫其修远兮”。
近年来,高校性骚扰事件不时发生,如某航空航天大学教授陈某武性骚扰事件、某财经大学副教授钱某性骚扰事件等等。高校大多对性骚扰者作出了严肃处理,但这似乎阻止不了下一个高校色魔把手伸向下一个受害者。
其实,我们不是拿高校性骚扰没办法,而是还没有太多办法。
教育部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规定,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明确了单位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上是有义务和责任的,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次进步;但从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过去3年多了,有多少单位按照这条法律规定采取了多少预防、处置措施呢?
依据教育部的官方答复和新闻媒体的调查,大多数高校还没有设立专门防止和处理性骚扰的机构,专门的工作制度还不健全,这使得遭受性骚扰的学生“举报无门”,很多时候只能不了了之。这可能也是王迪选择网上实名举报的原因之一。
针对性骚扰,我们还可以做什么?这可能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性骚扰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各国在防治校园性骚扰上都采取了一定措施。
比如,2010年,日本文教大学修订并颁布了《文教大学防止骚扰规程》和《文教大学防止骚扰委员会规程》,该大学还设立了学校防止骚扰委员会,在接到投诉时第一时间召开会议,安排委员会成员及时和投诉人取得联系,由学校骚扰防止委员会指定调查委员,由调查委员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并形成调查报告,经防止委员会投票表决后报校长决定。
美国则是通过《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规制校园性骚扰现象,教育部公民权利办公室制订了实施《教育法修正案》第九章的指引,在该法的推动下97%的高校都制定了正式的反性骚扰规定,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其中90%的高校会针对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
例如,哈佛大学出台了《第九章反性骚扰临时政策》,设立了性别平等办公室和争端解决办公室两个专门处理校内性骚扰行为的机构,接受性骚扰投诉,提供心理咨询,解决性骚扰争端,并制定了较完善的性骚扰处理程序,分为投诉、初步审查、正式调查、调解、听证和申诉,适用优势证据标准认定事实(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可能性超过50%,就可以认定为性骚扰)。
从国外一些防治性骚扰的实践可以看出,针对校园性骚扰,我们至少可以做到:
制订比较完善的性骚扰防止制度和指引,告诉学生遭遇性骚扰时该怎么办和学校应怎么处置性骚扰事件;
在高校成立规制性骚扰的专门机构(应相对独立),负责调查和处理性骚扰行为;
改革研究生培养制度,弱化导师权力;
对师生宣传和教育性别平等和反对性别歧视,让性骚扰成为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
正如劳东燕教授所言,“希望这次的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机,改变高校乃至整个社会对性骚扰的乡愿氛围,并促进反性骚扰常态机制的建立。”
希望有一天,所有色狼可能拥有的权力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所有学生都有勇气对性骚扰大声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