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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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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数字赋能,各单位都在落实便民缴费,确实各方面都大大提升了群众生活缴费的便捷途径,但是部分问题还是可以探讨下:
   1、预存水费没有利息,缓交水费高额违约金,这是否合理?
   2、自来水公司是如何落实水费通知单告知客户的?部分月为例,网络系统故障后无法登录,等次月登录告知有违约金,虽然费用不高,但是西思极恐,单方就认定违约了?
   既然都有智能公众号,收费业务项目自动推送一条告知信息也不难,没必要为了蝇头小利丧失基本服务底线,何况群众也没人愿意去拖欠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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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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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8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的回复
尊敬的“疯狂的蛋”网友:
您好!
您于8月28日在麻辣论坛反映我司“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问题已收悉。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对您提出的意见高度重视,立即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1.预存水费是根据用户自愿原则,供水企业无强制要求。
2.违约金收取是根据《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双方签订的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制的《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第七条约定执行。
3.按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缴费时间为当月15日-30日,逾期未缴纳水费将产生违约金,同时我司以短信或电话告知用户。
感谢您对县城供水服务的监督与支持!
热线电话:0827-8227600,监督电话:0827-8222278
                                                                                                                          南江县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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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3)

发表于 2024-8-28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来水(供电)公司的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咋说(特别是停电,时间一长冰箱里部分食物泡汤),贵阳某区之前自来水欠费就停水,一通电话打过去一阵臭熏,之后就不那样搞了

 楼主| 发表于 2024-8-2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自来水公司 发表于 2024-8-28 11:18
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的回复
尊敬的“疯狂的蛋”网友:
您好!



3.按双方签订的《四川省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缴费时间为当月15日-30日,逾期未缴纳水费将产生违约金,同时我司以短信或电话告知用户。
感谢您对县城供水服务的监督与支持!
热线电话:0827-8227600,监督电话:0827-8222278

我说的重点就是  你们的短信和电话告知在哪儿?

发表于 2024-8-29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方便群众办事方面真该改进下,自动缴费以及查询功能很不方便,现在许多生活缴费都能手机操作!

发表于 2024-8-30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自来水公司 发表于 2024-8-28 11:18
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的回复
尊敬的“疯狂的蛋”网友:
您好!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并没有说可以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早在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删除了“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
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中并未涉及到滞纳金的收取。
因此看来南江县自来水公司的回复有点糊弄人,太牵强附会了。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版主 2018年优秀版主 2019年优秀版主 2021年优秀版主 2022年优秀版主 2023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4-9-12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江县自来水公司 发表于 2024-8-28 11:18
关于“自来水公司的违约金收取程序问题探讨”的回复
尊敬的“疯狂的蛋”网友:
您好!

你的行为伤害不大,侮辱性极强,2004年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708号)读过吗?2021年6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7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适应南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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