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作出一份终审判决,判决含两件事情,一是经再审合议庭审理查明,起诉及原判非法行医罪不能成立,依法撤销原刑事裁判,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被告人犯医疗事故罪的事实依据是通江县公安局法医尸检报告结论:“”手术损伤子宫动脉,结扎不全,引起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是这份法医尸检报告由于尸检记录显示,尸检并未见到子宫动脉有损伤出血的事实,怀疑法医弄虚作假。在侦查期间由通江县公安局聘请巴中市医鉴委重新鉴定(由被告人支付重新鉴定费用),作出鉴定结果是:由于资料不全,法医尸检超过法定时间,无活检报告,因此,无法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巴中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一是不能以审判委员会讨论代替合议庭审理案件,这是对庭审实质化的亵渎;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未让被告人辩护过,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三是审判委员会隐瞒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已经重新鉴定否认的事实,将被重新鉴定否认了的法医尸检报告分析结论作为认定原审被告人观察医疗事故罪的关键事实依据,涉嫌弄虚作假;四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当,与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的罪名不一致,依照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这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变更检察院起诉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规定,只能适用于一审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也只能是一审判决,绝不可能是终审判决。鉴于此,当事人申诉十多年,可巴中市中级法院至今不对申诉复查。
本次人民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巴中市中级法院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将此案分配给通江县人民法院化解。通江县人民法院指定一名副院长包案化解,由一名法官具体负责化解,通江县人民法院领导级办案法官与申诉任接触,听取了申诉人不服判决的理由及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后表示,我们作为下级法院,不好对上级法院的裁判说三道四,至今还未依法作出解释或答复。
对于本案化解的情况,将陆续发帖公开,主动请人民群众监督。请人民群众依照信访工作法治化-----五化四到位的要求对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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