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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新津公园局领导对人民的承诺还有可信度?[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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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1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津公园局一而再再而三欺骗业主,撒谎林溪郡一号地块施工计划进度,现在已经过了交房时间,还在欺
骗;新津公园局张大华书记2024年8月30日在业主代表群里明确告知:“下周”也就是最早9月2号最迟9月8号林溪郡一号地工地工人数达100人以上进行施工抢修,2024年9月11日现场施工经理明确工地只有50人,请问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把人民当傻子欺骗吗?我们老百姓只相信政府,结果政府人员一再忽悠我们,我们只要求2024.11.30日给我们按要求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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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3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群众:
关于你反应的监管资金挪用问题,我区按照程序将恒大林溪郡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并设立监管专户,严格管理审批拨付流程,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不存在账户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下一步,我区将通过协调释放抵押地块资产、争取配套融资、加大资金追讨和资产资源变现处置等方式千方百计为项目交付筹集资金,督促施工单位开足马力满产建设,全力以赴将“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落到实处,力争1号地块已预售的1-4号楼尽快交付。
关于您反映的恒大林溪郡1号地块施工问题,经核查,该地块目前屋面刚性层施工完成,R角完成,电梯机房钢爬梯和防火门完成;室内电梯全部全部已通电;室内电梯验收的配合条件完成;精装修石膏线条完成,腻子完成过半,吊顶龙骨完成70%,室内地坪材料到场;主楼消防水管基本完成,地下室水管道施工完成10%;4号楼铝合金窗框安装完成80%。电线预计本周到项目现场。
投诉人未告知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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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9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园局不作为,不抓紧解决民生问题。

发表于 2025-1-7 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度的事,政府只能催。质量能做好就不错了。
参考资料:
一、2020年12月23日修正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注【: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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