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城管局故意破坏营商环境 违法强拆查封我厂至今八年不处理
2015年我租赁位于芦溪河的粮油贸易公司的场地从事预制件生产销售。因生产需要,在场地上搭了塑胶雨棚,用于存放水泥。2017年6月21日同一时间,恩阳城管局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和《行政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决定书告知要在2017年6月23日强制拆除塑胶雨棚,若不服本决定,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赋予城管局有强制执行的权利。《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然而,城管局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和公告后,时隔1天就要强制拆除,当事人没有复议或者诉讼的时间。而且公告中没有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2017年6月23日大批城管人员闯进我厂强拆了塑胶雨棚,使大量的水泥凝固。其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13、44条之规定。 67岁的母亲阻止强拆,被多名城管人员抓打伤,母亲骂了一句,一女城管人员扇了母亲耳光。69岁的父亲阻止切割雨棚,切割火花引起面包车上的燃气罐燃烧,车辆被烧毁,恩阳区法院强加父亲妨碍公务罪,被枉法判刑1年(审判时播放的视听资料中没有点火的事实)。母亲被抓打遍体鳞伤住院,父亲被恐吓引发3级高危血压住院,可怜我的爹和娘,为儿忍辱又负伤。 恩阳城管局将塑胶雨棚割掉,将父母抓打致伤已够毒了,但还不放过,于2017年11月17日又将我厂所有的机械设备贴上封条,予以查封,至今八年对查封的机械设备不作处理,使我厂一直荒废、停业。 我搭塑胶雨棚是生产需要存放水泥,就像天要下雨人要打伞一样,不属于违法建设,也不需要申请审批。对于查封的机械设备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处理。《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采取查封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决定书和查封清单,查封决定书应当载明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25条规定: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26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7条规定: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后,应当在本法25条规定的查封期限内作出处理。28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不再查封。恩阳城管局对我厂的强拆和查封纯属乱作为,其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13、24、25、26、27、28、44条之规定。 现在,城管局以环保为借口论查封,涉及环保的事应由环保局管,城管局无权管环保局的事。 恩阳城管局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非作歹,双手沾满了我和家人的鲜血,给我厂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据此,奉劝你们:把法律好好学学,把胸口好好摸摸,然后好好想想,该不该做伤天害理之事。 (机器上的封条) (母亲被打) (水泥棚被切割) (水泥棚现状 大量水泥早已经失效) (厂区现状 荒草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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