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哭诉案件判决系列一:法官饶红判决同类案件用“双标”
梗概:南充市顺庆区法院一女法官饶红在审理同类的案件时,使用同一法律条款裁判,前一个涉及这家房产公司的案件她给了“否定”结果,后一个其他人的同类案件又经她的手给出了“肯定”的裁判,怎么就出现了双标呢?通过公开的文书查阅,在同一座城市的一家同级法院嘉陵区法院对类似案件都是支持的结果。我们来梳下事情原因。
合法买房 突被查封
2023年9月15日,崔先生与南充佳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佳鑫房产公司也向其出具收到案涉房屋房款512005元的《收据》,崔先生支付房款的实际来源为:佳鑫房产公司将其名下的案涉房屋给有经济往来的海南某公司,用于清偿海南某公司对海南知农业公司的债务,而崔先生系海南知农业公司指定买受人。
由于佳鑫房产公司的其他原因,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一般买房后一二年去办产权手续都很正常),但已经顺利办理了住房交易的网签。崔先生与佳鑫房产公司的张某工作人员的通话记录也证明其催促佳鑫房产公司办证备案事宜。
佳鑫房产公司给崔先生出具3150.8元的维修基金《收据》一张,南充市智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佳鑫房产公司向崔哲出具了《房屋交接通知》,崔先生支付完毕维修基金后开始接房装修。顺庆区法院执行局突然上门把房子查封了,一时间让正在装修的崔先生很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自身并未惹上官司,感到很是莫名其妙。
提出异议 牵强驳回
原来:顺庆区法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某建筑公司、佳鑫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法院查封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清泉寺南路二段8号香意湾多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其中包含了崔先生购买的房屋。
崔先生随即依法向顺庆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顺庆区法院安排饶红法官当审判长,经她审理认为:本案中佳鑫房产公司、海南联明公司、海南知农事公司三方《协议书》设立的目的系以物抵债,本案为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无法查明多重债务关系。且以物抵债作为履行原金钱之债的方法,在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前,其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本质上仍然是金钱之债,其当然不应优于另一个金钱之债,即天府银行申请执行的债权。故异议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具有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的物权期待权,无受法律保护的特殊属性,不能被特殊保护,不能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其异议请求不予以支持。
当然,这个裁判很牵强,理由有三个:
第一,饶红法官说法庭审查无法查明崔先生与海南某公司、海南知农事公司、南充佳鑫房产公司的多重债务关系。那你都没有查明就判决了案子,是不是草率了?
第二,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抵欠款也是实在的交易,而且交易已经通过网签系统了,网签就是权威的手续,人家早就达成了用房子抵债的事情,合同签了,房子交了,也装修了,已债务消灭互不相欠了,交易都一年多过后,饶红法官凭哪本法律条款的依据判崔先生与佳鑫房产公司的合同就无效呢,可以随意查封?
第三,《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2.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3.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崔先生所购房完全符合这个条款的规定,绕红法官也引用的这个法条,她怎么就不支持崔先生呢?
这个裁判结果,崔先生不服气,佳鑫房产公司也不服气。
双标判决 让人难服
当事人与房产公司一起找该法院最近的相关案件判决发现,饶红法官在最近裁判了另一起案件,案情相同,且涉案的房屋位置也相近,她竟然支持了该案的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更是查阅了相邻的嘉陵区法院类似的几个案件,异议人的申请都得到了法院支持的裁定。
再回头了审视饶红法官的行为,自己判决的同类案子,引用的法条也相同,但前后给的解释理由却不相同,是不是有故意曲解法律的意思,很难让人心服口服。这就让崔先生与佳鑫房产公司感到更莫名其妙了,反思自己并无得罪法官的地方,饶红法官怎么就这样双标处理呢?
这件事情给崔先生造成了装修的经济损失较大,崔先生做错了什么要凭空遭受这个损失?现在这个经济情况也不是很好,对于期待住上新房的一个家是很大的打击。
房产公司也很无奈,事情都交易了一年多了,饶红法官的审理推翻当事人的合法协议,本来已处理好的债务,又迟迟得不到落实,企业经营雪上加霜。
这种“双标”裁判,人民群众会信服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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