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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长期闲置的住宅房还需要交垃圾处置费吗[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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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6 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在顺庆区城区闲置的住宅房比较多。昨天我朋友在顺庆城区一套闲置了两年的住宅房终于出租出去了。可是今天去顺庆区延安路天燃气营业大厅办理该出租房有关天燃气费用交接时,收费员要求补交该房前期闲置期间(6.5元/月)未缴纳的垃圾处置费用,朋友非常纳闷,房子闲置期间,没有人住,没有产生天然气费且未产生任何生活垃圾,咋还要收取垃圾处置费呢?交纳垃圾处置费是产生垃圾的每个单位或个人应进的义务。因此,请问有关部门,闲置的住房还需要缴纳每月的垃圾处理费复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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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我司仅为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严格按政府相关通告执行,费用标准为6.5元/月·户,每月代收的垃圾处理费及明细均已全额上缴财政,通告仅明确低保户可全额减免,您可通过区政府首页查询通告详情。若后期政策有变动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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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7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途有两三个月没收,但后来又补收了。到目前为止只要开通了燃气的,一律不少一个月6.50。
找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关门”了的
燃气公司推税务,税务推几大机构,几大机构联合出的通知,......哪里找“相关部门”?

发表于 2024-11-17 13: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理说,是不应该缴纳的。没有搞懂这属不属于搭车收费。

发表于 2024-11-17 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收物管费啊

发表于 2024-11-17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缴纳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8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区政府是使用的2009年物价局的文件发的公告,目前物价局都没有了。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满5年自动作废,2009年,当时南充基本没有闲置的住房。按照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住房都没有住人,就没有垃圾的产生,没有垃圾产生哪来的垃圾处置费呀,生活用水都没有产生,哪来的污水处理费呢?极度不合理、重庆市闲置的住房都没有收取垃圾处置费的

 楼主| 发表于 2024-11-1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找税务,税务叫找主管部门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叫找政府,老百姓的事情咋这么难办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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