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市民朋友:
您于于2024-12-5 08:14通过麻辣社区留言:“蓬安县林业局:是否允许农民卖田边地角或房前屋后的柏树?”经相关工作人员查询相关法律条款,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践行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进行了明确。近期,市民朋友在蓬安麻辣论坛上对是否允许砍伐林木的情况进行讨论,我局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林地和林木
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二、什么是公益林和商品林
根据《森林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三、能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了严格的保护,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四、能否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地或房前屋后的林木或非林地上的林木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之规定,农村居民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可在不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
根据《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之规定,非林地上的林木采伐根据不同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例如: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
五、什么是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
盗伐林木主要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或其他林木。
滥伐林木主要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草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许可证,或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六、盗伐林木或者滥伐林木面临的后果
(一)刑事处罚
一是盗伐林木的刑事追责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四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五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二百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若违法行为人涉嫌盗伐林木达到上述标准,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滥伐林木的刑事追责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六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案林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立木蓄积二十立方米以上的;(二)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三)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四)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之规定,若违法行为人涉嫌滥伐林木达到上述标准,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
若违法行为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林地上的林木,且盗伐林木或滥伐林木尚不构成犯罪的,我局将根据《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森林资源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局也将秉持严谨负责的态度,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打击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等违法行为,为建设美丽怡然新蓬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您对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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