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抗美援朝特殊时期军方颁发《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友烈字02363号)有关烈属身份评定争议上的法律适用问题请求国务院释法的请示
国务院:
志愿军148师政治部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友烈字第02363号)上记载: 兹有林孟绪同志贵县林道顺先生之叔,于1950年2月参加革命工作,在148师443团8连任战士,曾建功,不幸于1953年2月13日在完成一次工作任务中光荣,请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对其家属给予抚恤并希望将革命军人证明书转其家属为盼。此致大竹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志愿军148师政治部。1953年3月11日。
证明书颁发转交后,对于林道顺先生不是林孟绪烈士直系亲属并军方证明给予烈属身份及抚恤待遇上,其烈士后人与大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产生争议七十一年。
林道顺先生烈属身份及优抚问题上
争议焦点一
烈士后人方认为:
依据上文法规第三条 革命军人因参战、公干犠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均得称烈士,其家属称烈属。由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塡具「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发至原籍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并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抚䘏粮:
1.战士级、食粮六百市斤;
2.班排连长级、食粮八百市斤;
3.营团长级、食粮一千市斤;
4.旅长级以上人员,食粮一千二百市斤。将
第十一条 烈士遗物应随同犠牲証明书一併发至其原籍县(市)人民政府转交其家属或烈士舘陈列,以志纪念。
第十三条 爲对烈士瞻悼景仰,各地得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林墓等。省(市)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烈士事蹟编纂委员会,负责搜集、编纂烈士英勇事蹟。
”的规定大竹县人民政府没有将《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转交林道顺先生更不存在换发《革命牺牲军人家属光荣纪念证》及林孟绪烈士姓名在近几年投诉后才镌刻在烈士纪念碑及录入英烈网及县志上。
大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
依据上文法规第十条 烈士或病故军人家属抚䘏粮,由其家属依下列顺序一次领讫:
1.父、母;
2.妻、夫;
3.子、女;
4.十六岁以下之弟、妹;
5.抚养已故革命军人长大而现在又需依靠已故革命军人生活之其他军属。
无上述亲属者不发。
争议焦点二:
烈士后人方认为:、
应对适用一九五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同年十二月十一日公佈《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第四条 军属需凭革命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文件取得军属资格。如部队证明一时无法取得者,得由村人民代表会或村人民政府证明,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暂按军属优待。女革命军人的娘家或夫家何方应取得军属资格,由女军人自定,于证件上注明。未注明者依羣衆习惯决定之。
第五条 革命军人牺牲业已取得烈士资格者其家属称烈属,得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之优待,并在同等条件下,应儘先优待烈属。
大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
应适用上文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军人家属(以下简称军属),係指与军人同居之直系血亲、配偶及依靠军人生活之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不予认可烈属身份及优抚待遇。
争议焦点三:
大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
适用《革命烈士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范围问题的批复》上“…我们认为要解决此类问题应先把烈军属范围和优待范围加以区别。即是说,烈士、军人的伯、叔、兄、嫂……虽然也是亲属,同样是光荣的,但不必给予物质优待,就是烈士军人的直系亲属其生活不困难者也不必给予物质优待……”等规定,不应抚恤。
烈士后人方认为:
上文法规强调的是优待范围,且时间迟于1953年7月7日志愿军180师政治部作出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 (友烈字第02363号),且证明书上林孟绪烈士是林道顺先生的对其叔叔按家属给予抚恤已经有军方确定,是基于烈士当时父母已故又无妻子无子女且其亲属(包括其父、兄两人在内)于土改前被土匪绑票杀害共6位亲属的特殊家庭上,抗美援朝战争特殊时期志愿军军方作出指定烈属身份待遇证明,即应予以抚恤。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烈属身份另抗美援朝战争的《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指定某人为烈属身份待遇的证明是有别于其他时期的(如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没有指定烈属身份)。
以上事实及争异议焦点在于如何依法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涉及法律运用问题争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三、不属于重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坚决捍卫英烈荣光!
综上,特此请示
请示人:夏启瑞
2025年1月25日
附上附件《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友烈字02363号)复印件。
国家信访局告知:夏启瑞同志:您好!您近日网上提交的信访事项已收悉,并转交退役军人事务部处理。请你耐心等待办理结果,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在《信访工作条例》的受理办理期限内,不要重复反映同一信访事项,维护良好秩序,特此告知。国家信访局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