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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单位体检“无问题”,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法院判体检机构赔偿13.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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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司与体检公司合作体检项目,员工陈某积极响应、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肺部“未见异常”。不料1年半后,却确诊癌症晚期!体检公司是否存在漏诊?体检公司又是否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广州天河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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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2-24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体检“未见异常”,1年半后确诊癌症晚期

  2019年,某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委托体检合同,约定由旗下的某门诊公司为甲公司员工提供健康体检及健康管理服务。

  同年11月25日,陈某作为甲公司在职员工,到某门诊公司参加单位体检,体检结果显示双肺“未见异常”。

  2021年4月16日,陈某再次到某门诊公司参加体检,检查报告反映,左上肺内实性结节灶性质待定,建议随访复查,左上肺叶内部分支气管扩张。

  随后,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进行多次胸部检查、PET/CT检查等,报告反映陈某左肺上叶尖后段结节,考虑为肺癌可能性大,左肺上叶舌段结节,考虑为增殖灶。2021年5月27日,陈某到肿瘤防治中心住院治疗。2021年6月3日,陈某出院,出院诊断为左上肺低分化腺癌pT2aN2MOIIIA期。

  争议焦点:体检机构是否尽到诊疗义务?

  沟通赔偿无果,陈某将某公司、某门诊公司告上法庭。

  陈某认为,肺癌若能在病变早期得到诊断、治疗,可以获得较好的疗效。某公司曾以“肿瘤早筛查”为经营卖点,其到某门诊公司体检,某门诊公司却未能在CT检查时及时发现异常,对其影像诊断存在漏诊的过错,使其错失最佳治疗时机,影响治愈率和生存机会。要求某公司、某门诊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35.6万元。

  某门诊公司辩称,健康体检只是对身体情况的一般性评估,而非针对确诊疾病提供治疗方案,且受限于疾病的复杂性和医疗技术手段,体检难以做到确切发现疾病线索,不能将体检机构等同于一般临床医疗机构。某门诊对陈某的两次胸部检查均符合诊疗规范,并在第二次检查后告知其肺部异常,建议专科诊治,检查行为与建议均无不当。陈某所患疾病属于原发病情,非由健康体检行为所致,且其两次体检间隔长达一年半,其病情发展是其怠于关注自身健康状况所致。因此,某门诊公司对陈某的病情并不具有医疗过错,无须进行赔偿。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为某门诊公司股东,与陈某之间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也非体检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司法鉴定:体检机构有漏诊,导致错过最佳治疗时期

  诉讼过程中,陈某申请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早期肺癌特别是周围性肺癌往往无任何症状,大多在胸片或胸部CT检查时发现,只有在病变早期才能获得较好疗效。经复阅陈某的第一次体检胸部CT,显示其肺部存在一实质性结节,并在第二次体检时发现其较之前稍增大、圆凸,可推断为同一病理分期。体检机构对陈某的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过错,使陈某错过早发现早治疗的最佳时期,导致陈某病程延长、病情加重,建议承担85%-95%的责任。

  法院判决:漏诊错过最佳治疗期赔偿13.7万元

  经天河法院审理认为,某门诊公司为陈某提供体检服务,对陈某进行影像检查时存在漏诊,导致陈某错过最佳治疗时期,产生额外的医疗费支出,遭受精神痛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某门诊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约13.7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体检活动中所尽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

  经办法官林灶棋指出,虽然体检行为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但也具有预防疾病、发现疾病的作用,亦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医务人员在体检活动中所尽的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低于疾病诊疗活动,否则难以及时发现受检人的潜在疾病,无法实现体检的目的。

  本案中,陈某分别在2019年、2021年到某门诊公司进行体检,并进行了胸部CT检查。但某门诊公司在陈某2019年体检时,没有及时发现其肺部已存在大小约12.5mm×12.3mm的实质性结节,更无任何建议提醒,明显对陈某的胸部影像诊断存在漏诊行为,使得陈某没有及时发现病情,耽误了最佳治疗时机。本案作为医疗损害纠纷之诉,陈某的人身损害与某门诊公司的漏诊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应当由某门诊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但陈某患癌与其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也有一定关系,且两次体检间隔长达一年半之久,导致错失了一定的发现时机。

  根据陈某提供的医疗单据、收入证明等证据,核实查明其金钱损失约18.3万元。综合全案事实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某门诊公司需承担7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约13.7万元。

  法官提醒,健康体检也属于医疗行为的范畴,实施体检的人员同为医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民营体检机构作为体检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同样负有诊疗注意义务,不应以其系非公办、非临床医疗机构为由减轻、规避其责任义务。民营体检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医护人员专业培训,严格遵守相关的诊疗规范、操作流程,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规范体检报告形式,以免为自己埋下责任风险和法律隐患。

  同时,受检人在选择体检机构时,也应注意核实机构的资质、工作人员的业务熟练度、体检报告的形式规范程度等,并保管好体检报告等证据。如出现漏诊、误诊等医疗事故时,也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25-2-24 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合理,的确怪体检公司,第一次明明CT显示有结节,但医生没仔细看,未给出任何提醒,导致延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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