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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金融法院一判决起争议,证据与法律适用遭质疑

报人老张

2025-5-3016:50广东

在法治的天平上,每一次裁决都应精准衡量公平与正义。

然而,成渝金融法院主审法官彭某在审理白芹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四川监管局行政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4)渝87行终16、25号判决,却引发轩然大波,让司法公正成为舆论焦点。当事人直指案件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以及审判边界等关键环节存在重大瑕疵,这不仅关乎个案的公正,更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深切担忧。

企业的内部文件,何以推翻极具公信力的外部书证
2014年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房屋他项权证》等书面证据,白纸黑字表明贷款主体和抵押权人就是“宜宾市南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丰分社”。相关资料显示,该分社金融许可证于2013年8月30日被收回,同日汇丰支行领取金融许可证,并于2013年9月12日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工商登记清清楚楚地显示,直至2018年,该分社与宜宾南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一直作为独立主体并存。

但案件审理过程中,成渝金融法院的操作令人大跌眼镜。法院仅凭行政机关一份漏洞百出、前后矛盾的南溪农商行出具的“公章使用情况说明”,就轻易推翻了极具公信力的外部书证。

宜宾南溪农商行在(2021)川1503民再5号案件里,明确主张“三份判决汇丰支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以汇丰支行名义发放的贷款合法有效”,其中一份生效判决书中白纸黑字记录2014年1月13日韩某因住房装修向其下辖汇丰支行申请抵押贷款23万。

可到了本案,被上诉人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宾监管分局却以“汇丰支行公章变更不及时,使用汇丰分社公章”为由,试图掩盖2014年5月汇丰分社无证放贷的事实。而成渝金融法院竟也顺着这个荒谬的逻辑,认定“宜宾南溪农商行汇丰支行实际放贷”,还将支行在改制过渡期使用分社公章的明显违规行为合法化。

此举,是对《金融许可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无证不得放贷”明确法条的公然无视,由此也引发了法律界对这份判决合法性的质疑。

当事人最初投诉举报的核心,是要求对汇丰分社无证放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被诉行政机关宜宾金融监管分局却拿公章变更当借口,认定汇丰支行不存在无证放贷行为,意图将汇丰分社的违法行为与汇丰支行撇清关系,这种逻辑混乱的处理方式本身就够离谱,而成渝金融法院的判决更是给这种不合理性“火上浇油”,让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彻底落空。

证据审查双标:公平正义的天平严重倾斜,关键证据遭无理排除
在证据审查的关键环节,法院的操作令人难以理解。南溪农商行时任行长、案涉贷款审核人、案涉贷款经办人顾xx2024年4月15日在(2023)川15民再2号关联案件中作为证人、证言,证实“贷款系信用社汇丰分社发放” ,该证言与书证相互印证,本应构成牢不可破的证据链,成为定案的关键依据。可法院却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嗣后形成”这一站不住脚的理由,简单粗暴地将其排除在外。仅仅依据证据形成时间来判定证据价值,却对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视而不见,这是对证据审查基本原则的公然漠视,也让法律界对法院审查证据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此外,(2017)川150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早已确认农商行汇丰支行独立放贷,这本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挑战原审认定的关键证据。

但法院却以该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审即能提交,且属于案外人“逾期提交”、“案外人案件”等牵强理由拒绝采信。如此对待生效判决,让当事人依据法律获取“新证据”维权的权利沦为一纸空文,实在难以服众。

瑕疵证据与同类证据差别对待
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存在遮蔽、涂改等明显瑕疵的证据,未经完整质证就被法院轻易采信;而申请人用以证明系统性无证经营的21笔同类贷款合同,却被法院以“案外人贷款”与本案无关为由无情拒绝采纳。这种双重标准的审查方式,无疑是将证据审查变成了游戏,严重破坏了案件的公正性,让公平正义的天平严重倾斜。

行政机关查实案涉贷款连续四年均无增值税发票及仓单佐证贷款用途真实性,银行行长顾某某、信贷员李某某与案涉贷款账户存在资金往来,其中一笔存在“过渡资金”情形。该事实与顾某某“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均无购买钢材的实际行为,因资金过渡问题被罚款”的证言相互印证。但行政机关及法院仅以系贷后资料为由,以“监管”代替“处罚”,且对同类贷款违法行为却实施了行政处罚,这种自相矛盾的处理方式,也让行政及司法公正性饱受质疑。

审判越界:权力的任性还是法律的悲哀?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仅围绕行政行为合法性展开,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却肆意突破界限,对“合同效力”、“恶意串通”等等民事争议进行评判,这无疑是公然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的审查边界,属于典型的越权裁判。

更为离谱的是,一份未生效的民事判决竟然堂而皇之地被法院当作定案依据,这显然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法律适用上,法院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行政诉讼法》核心条款未充分考量,使得判决结果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大打折扣,难以让人信服。

此外,案件还涉嫌卷宗资料造假。有证据显示,二审卷宗中出现一份关于对方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证据原件的询问笔录,但当事人调取一审卷宗时却自始至终没有这份笔录。这一情况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案件公正性的担忧,也让成渝金融法院的公信力面临考验。

目前,当事人已就该判决申诉维权。这场充满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合法权益,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证据审查标准以及法律适用等重要法治问题的深刻反思。案件后续将如何发展,全社会都在拭目以待,期待能有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让法律的公平正义得以彰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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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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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3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和公平原本是应该的,不是用感恩可以得到的!
发表于 2025-5-31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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