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逾60岁、精神严重残疾、已无民事行为的老人刘宜芬,眼神空洞的躺在床上时,她不知道,自己这唯一的栖身之处,已经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决定拍卖了。
在刘宜芬还没有患上精神病时,她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后来,因为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惹上官司,成了被执行人,债权人就把她给追加成了被执行人,而她名下仅有的财产,就是这套唯一的住房。
住房还是她和丈夫胡东海的。胡东海就此提出过异议,但是被法院以(2025)川1502执异149号裁定给驳回了,法院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但法院显然粗浅的理解了这条规定,这条规定仅仅是赋予了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其“拍卖、变卖”的权利。
法院更不可能不知道,同样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最吊诡的是,刘宜芬仅仅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本案的主要被执行人,另有其人,而且名下还有商铺,商铺还是法院帮他执行回来的,变卖款足可供本次执行,也就是说,要变卖,也应当是优先变卖商铺,为何就偏偏优先选择变卖一个精神病老的人唯一住房呢?实在让人匪夷所思,也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刘宜芬不会知道,当她这套唯一的住房真被拍卖,当有一天被购得者强制腾退时,她将去哪里?她没有任何钱款购置房屋,甚至租房的钱都没有。她的丈夫胡东海也没有钱。
或许,和丈夫流落街头,就是她唯一的凄凉宿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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