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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关于成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人购房户不予认定购房资格需要做出书面回函的发文[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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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9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李雯妍2022年5月28日购买了四川中悦合创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城南壹号三区(央堂)住宅12栋2单元1404号,房款一次性付清,由于当时房源紧俏,付款时是全款转入房产公司全资母公司,后母公司将全部房款转入中悦合创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德阳农村商业银行18490******021351),2022年5月28日已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2022年已办理商品房备案、预告登记。于2025年7月6日收到四川中悦合创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缴款通知书》,对于我本人购买住宅进行房款催收,本人收函后于2025年7月14日回函至管理人发函地址,并打电话咨询是否受到函件,由收函人唐萍回复说已收到函件,函件是扫描给审核律师(管理人),由于一直得不到审核回复,2025年7月21日我们前往购房地城南壹号三区,经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我本人购买住宅目前没有异议,管理人中江收件处无工作人员,只好前往住建部门咨询。

2025年7月22日,经住建部老师联系管理人,终于有声称是律师的刘律师向我电话回复,但只是电话口头说我的房产不予认定,不发表书面回函,现在我向成都高新区的领导请求,成都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房产项目破产重整管理人,为何不能向购房户书面回函不认定购房原因,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认定该住宅不合法?又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法规不能回以书面回复?
且在2025年7月23日,我前往成都锦天城律师事务向主管李耀辉律师递交材料的时候,李耀辉律师也看了付款回单说我的房款是缴清了的 ,并说后续让刘律师对我进行回复,也没有收到回函,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为何不认定我本人购买城南壹号三区住宅做出书面回函

微信截图_20250729160944.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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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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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先生/女士: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信任和耐心等待!对您的诉求我们及时进行了处理,相关情况如下:
    经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调查:
    针对您反映您购买了德阳市中江县城南壹号的房屋,您已经缴清了房款,2025年开发商宣布破产重整,由政府指定高新区交子大道中国华商金融中心31层的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处理开发商破产事宜,现在该律所告知您不认定您的购房资格,您认为不合理,现在要求投诉的问题,经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调查,您作为购房户向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申报您已足额支付了购房款并要求交付房屋,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依据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和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您不享有商品房消费者超级优先权。如您对审查结果存在异议,建议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该问题。如您方认为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您可向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投诉并递交相关材料。
    因您未提供联系电话,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工作人员无法电话告知您上述情况。如有不明之处或其它问题,欢迎联系成都市金牛区司法局:028-87692679进行咨询。
   
   
    在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金牛区网络理政办公室
                                    2025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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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9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已于2025年7月14日回函至德阳中江收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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