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建议公权系统应废除形成已久的“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旧局面 我最近接触到一不服“刑事赔偿决定书”中作出不予赔偿的案件。为此,正在向市检察院申请复议,特请求依法撤销该“刑事赔偿决定书”中不予赔偿的决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二赔偿请求人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二赔偿请求人因不服在红线外持证经营纳税的营业房和住房于2009年6月5日被强拆后,公权系统为举全力阻止申诉上访,才于2009年9月13日,构陷罪名阻止申诉上访,以姐弟两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羁押姐弟两122 天的行为,到底符合上述哪条哪项不予赔偿的规定呢?! 强拆和构陷罪名阻止申诉上访的行为,本是公权系统性有组织的严重暴力侵害了姐弟两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吃住生存等权利,被致得死去活来,屡经生死。姐弟两人自从2011年1月12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后,一直在反反复复的申请刑事赔偿,并一直在为此反反复复的赴京申诉上访,一直无人理睬。在反反复复的赴京申诉上访的过程中,受尽了地方维稳队伍的非人的挫折磨难,直至今年5月29日,区人民检察院才决定立案办理,同年7月18日听取了赔偿请求人请求给予综合一次性解决因强拆带来的有关的全部问题的意见。进而至今年7月29日,才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这完全是公权系统性形成已久的“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旧局面,这是党纪和法治的一大耻辱,更是常识的一大危机。因此,公权系统应主动遵守宪法和刑法第二十条,才是公民免遭公权系统性的不法侵害的关键。依纪依宪依法行事,才能尽快全面成为“人们无比期待,司法成为以公正的时代精神,稳定世道人心的定海神针。”否则,依纪从严管党治党和依法治国,都是个有名无实的口号而已。由于公权系统先是随心所欲的强拆,又利用疏予履行职责,无故将案先错后拖,意在拖死了,就一了百了! 综上所述: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纯属适用法律、引用法条、法项情形错误,应予纠正。二赔偿请求人请求刑事赔偿,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应予赔偿。为此,特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特请求予以复议,并特请求给予综合一次性解决因强拆带来的有关的全部问题。 我今在此特建议公权系统应废除形成已久的“违法成功大快朵颐,违法失败有人买单”的旧局面,才是公民免遭公权系统性有组织的不法侵害的关键。 我今特意隐去有关市区街道三级的名称,和当事人的姓名,目的是为了让有关市区街道叁级见到后,能积极主动依纪依宪依法铸就保安全护稳各项工作的“铜墙铁壁”。 建议不知妥否,仅供各位领导参考,建议不妥之处,萬请海涵! 建议人:陆大春 15390292672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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