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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再度实名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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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5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纪检组领导:我叫陈吉弩,汉族,身份证号:513*,住*。现就成都税务第二稽查局(下称 “成都税务二稽局”)在税务执法中程序违法、涉嫌虚假执法,导致我合法权益受损、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实名举报,恳请彻查。一、基本事实与税务执法程序违法(一)案件背景2016 年 “营改增” 试点期间,我挂靠A公司实施项目,接受三方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已足额补缴税款。2018 年 12 月 18 日,除三方公司受到刑事及处罚外,我和A公司被列为证人司法结案。 但成都税务二稽局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立案后,时隔 4 年(远超法定期限),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 号)及《税务处罚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 号),且执法过程中未调查询问实际经办人(我),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程序违法的具体依据1. 超期办案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案从 2017 年 9 月立案至 2021 年 9 月作出决定,耗时 4 年,远超法定期限。2. 违反处罚法定原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作为实际经办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虚开发票由三方公司操作,且已补缴税款),属于 “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应不予处罚。但成都税务二稽局未考量主观过错,直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3. 剥夺陈述申辩权二、执法过程中未对我进行调查询问,未送达任何文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权利” 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一)A公司利用违法文书侵权A公司凭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拼凑的《完税证明》,通过诉讼抵消我应收的人、材、机工程款 2158513.5 元,同时借此偷逃巨额税款,导致我直接经济损失超 200 万元。三、税务文书核心事实无证据支撑,与证据矛盾(一)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虚假1. 进项税额转出无依据决定书载明 “1238405.23 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未说明该税款 “转出至何处”“何时转出”,无任何转账记录或凭证佐证。2. 滞纳金计算混乱载明 16笔滞纳金共计“839715.81元”,但未标注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及滞纳起止时间,无法核实滞纳金合法性。3. 补税金额与内卷矛盾决定书载明 “还应补税 784000 元”,但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显示 “欠税 832132.43 元”,金额不符;且提请表中《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为【2019】538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为【2021】342 号,与对外送达的 799 号完全不一致,涉嫌文书造假。4. 预缴、补缴税款与稽查无关决定书载明 “3、4、6、7、8 月预缴增值税 538405.23 元”,与内卷《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金额误差 20 万元;且《完税证明》(证据三)备注栏显示上述税款为 “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与本案稽查执法无关,属于混淆税款性质。(二)滞纳金与补税金额混乱成都税务二稽局 2023 年 5 月 29 日《函》(证据六)载明 “应补缴各税种 2889276.47 元”,但所附《完税证明》金额为 2286262.62 元,与 22 份完税证明总金额 2890930.05 元均不一致,数据矛盾,证明执法随意性。(三)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推翻本案合法性149 号通知书(证据八)内容显示为 “它案欠税通知”,却与 799 号决定书载明的 “应补缴税种及金额完全一致”,且其滞纳金部分包含在本案处罚中,明显属于 “用它案文书拼凑本案证据”,证明本案执法文书系伪造。四、“虚假执法” 掩盖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一)滞纳金与滞纳税款本金计算矛盾,暴露偷逃税事实根据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滞纳金 514950 元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应为 15604545.45 元(按公式 “滞纳税款 ×0.0005×66 天” 计算),但实际仅记录 586169.61 元,差额 15018375.84 元未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91178.93 元对应税款本金应为 1018758.99 元,实际仅记录 229268.73 元,差额 789490.26 元未申报;• 增值税滞纳金 133595.88 元对应的税款本金与记录差额超 100 万元。  上述数据证明,正达公司通过成都税务二稽局的 “虚假执法”,偷逃税款超 1700 万元,而税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甚至通过虚假执法掩盖。五、举报诉求1. 撤销成都税务二稽局(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2. 追究成都税务二稽局相关执法人员(经办人、审核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3. 责令正达公司返还抵消我的工程款 2158513.5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4. 追缴正达公司偷逃的税款 1700 余万元,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六、证据清单1. 成都税务二稽局立案文书(2017 年 9 月 15 日,证据一);2. (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1. 《完税证明》及税款缴纳记录(证据三);2. 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3. 《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4. 2023 年 5 月 29 日成都税务二稽局《函》(证据六);5. 2023 年 4 月 23 日《函》(证据七);6. (2021)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八);7. 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8. 司法结案证明(2018 年 12 月 18 日)。我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组彻查此案,纠正税务违法行政行为,挽回我的损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公平正义!实名举报人:陈吉弩联系电话:133088003582025 年 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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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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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电标题        先生[投诉举报]业务范畴
来电时间        2024-03-19 09:03
来电内容        来话人反映2024年1月10日曾到成都市信访局窗口递交资料反映问题,但是之后一直没有回复,市民要求核实回复。(投诉预留电话:13308800358)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网络理政办拟派工单(主办:市信访局)        处理时间        2024-03-19 09:15
市信访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19 17:18
市信访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1 16:14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信访局退回工单审核(通过)        处理时间        2024-03-22 09:09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市纪委)        处理时间        2024-03-22 09:09
市纪委(监察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2 13:00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纪委退回工单审核(通过)        处理时间        2024-03-22 14:09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市信访局)        处理时间        2024-03-22 14:09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再次整理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3 12:14
市信访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5 16:32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信访局退回工单审核(通过)        处理时间        2024-03-25 19:1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市纪委)        处理时间        2024-03-25 19:1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再次整理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6 09:14
市纪委(监察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6 17:3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纪委退回工单审核(通过)        处理时间        2024-03-27 11:20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市信访局)        处理时间        2024-03-27 11:20
市信访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3-28 14:24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再次整理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4-01 10:54
市信访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4-01 16:11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市信访局退回工单审核(通过)        处理时间        2024-04-01 16:15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市纪委)        处理时间        2024-04-01 16:15
市纪委(监察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4-04-02 09:24
市纪委(监察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4-04-02 09:25
办理结果
市纪委(2024-04-02 09:36:34): 您好: 您反映税务局相关问题,非成都市纪委监委管辖范围,建议向有管辖权限的纪委监委反映。感谢对我们的理解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电标题        陈先生[投诉举报]包庇纵容
来电时间        2025-04-18 10:25
来电内容        来话人之前向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掩盖企业(四川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偷逃巨额税款,已达两月之久,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至今不书面回复,仅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给市民出具了一份没有依据举报线索依法核实、答非所问、敷衍应付的答复,请核实处理。(后续联系号码:13308800358)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4-18 12:32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4-18 14:09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办工单(主办:党委纪律检查组)        处理时间        2025-04-18 14:10
党委纪律检查组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4-18 16:46
党委纪律检查组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4-18 16:53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4-24 10:10
党委纪律检查组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4-25 17:01
党委纪律检查组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4-27 15:33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4-27 15:42
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4-27 15:43:32):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您的其他业务诉求已转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4月27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投诉举报]包庇纵容
来电时间        2025-04-28 09:21
来电内容        来话人来电反映250418T04490的相同问题,【市民之前向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掩盖企业(四川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偷逃巨额税款,已达两月之久,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至今不书面回复,仅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给市民出具了一份没有依据举报线索依法核实、答非所问、敷衍应付的答复。】市民再次来电称以上问题未解决,再次请求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依据市民的举报内容、线索,依据证据书面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复,请核实处理。(后续联系号码:13308800358)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4-28 09:46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4-28 10:3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办工单(主办:党委纪律检查组)        处理时间        2025-04-28 10:3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调整办理部门及要求(党委纪律检查组)        处理时间        2025-05-07 09:17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5-07 09:20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调整办理部门及要求(第二稽查局)        处理时间        2025-05-13 09:49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5-13 10:51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5-15 13:45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5-15 14:08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5-20 09:14
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5-20 09:15:00):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5-13 10:55:37):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您的其他业务诉求已转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5月13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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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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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投诉举报]包庇纵容
来电时间
2025-05-20 17:58
来电内容
来话人来电反映250514T05916相同问题,【市民之前向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掩盖企业(四川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偷逃巨额税款,已达两月之久,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至今不书面回复,仅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给市民出具了一份没有依据举报线索依法核实、答非所问、敷衍应付的答复。市民称以上问题未解决,再次请求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依据市民的举报内容、线索,依据证据书面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复。市民称反映的问题未解决,部门每次答复都一样,市民至今未回答市民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市民再次来电称问题未解决,部门回复很敷衍,没有根据市民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市民要求部门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进行回复,市民称在网络平台发布以上举报内容点击过万,部门也不闻不问,要求向领导反馈。(后续联系号码:13308800358)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5-20 17:58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5-21 09:0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5-26 09:29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5-29 16:38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5-31 11:49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6-03 09:07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6-06 09:4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6-12 09:2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6-13 16:12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6-13 16:14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6-19 09:4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6-26 09:10
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5-29 16:38:34):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6-12 09:29:26):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6-26 10:29:01):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8-5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先生[投诉举报]包庇纵容
来电时间
2025-06-12 14:05
来电内容
来话人来电反映250530T01720的相同问题,【市民之前向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实名举报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掩盖企业(四川正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偷逃巨额税款,已达两月之久,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至今不书面回复,仅以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给市民出具了一份没有依据举报线索依法核实、答非所问、敷衍应付的答复。市民称以上问题未解决,再次请求成都市税务局纪检监察组依据市民的举报内容、线索,依据证据书面做出实事求是的回复。市民称反映的问题未解决,部门每次答复都一样,市民至今未回答市民提出的实质性问题。市民称问题未解决,部门回复很敷衍,没有根据市民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市民要求部门根据市民提供的线索进行回复,市民称在网络平台发布以上举报内容点击过万,部门也不闻不问,要求向领导反馈。市民称该对部门的回复不认可,部门答非所。】来话人再次来电称问题没有解决,部门都是千篇一律的回复,市民不认可,请重新处理。(后续联系号码:13308800358).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6-12 14:5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6-12 15:1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6-19 09:16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6-26 09:09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增派办理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6-27 15:29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6-27 16:07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7-03 10:0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7-10 10:09
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6-26 10:28:52):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7-10 10:50:55): 来话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党委纪检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张正华局长、工作人员王磊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以上情况已于2025年4月3日15时,与您联系,您表示知晓。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0日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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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情况
来信标题
关于成都税务二稽局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虚假执法及掩盖企业偷逃税款的实名举报信
来 信人
陈吉弩
来信时间
2025-07-15 23:25
来信内容
关于成都税务二稽局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涉嫌虚假执法及掩盖企业偷逃税款的实名举报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纪检组领导: 我叫陈吉弩,汉族,身份证号:51302719681021137X,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巷 84 号。现就成都税务第二稽查局(下称 “成都税务二稽局”)在税务执法中程序违法、涉嫌虚假执法,导致我合法权益受损、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等问题实名举报,恳请彻查。 一、基本事实与税务执法程序违法 (一)案件背景 2016 年 “营改增” 试点期间,我挂靠正达公司实施项目,因三方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小于真实交易金额),三方公司在巴中税务查处时已足额补缴税款。2018 年 12 月 18 日,除三方公司收到刑法及处罚,我和A公司被列为证人司法结案。 但成都税务二稽局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立案后,时隔 4 年(远超法定期限),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成税二稽处【2021】799 号)及《税务处罚决定书》(成税二稽罚【2021】47 号),且执法过程中未调查询问实际经办人(我),未送达任何法律文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二)程序违法的具体依据 1. 超期办案 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自立案之日起 90 日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本案从 2017 年 9 月立案至 2021 年 9 月作出决定,耗时 4 年,远超法定期限。 2. 违反处罚法定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我作为实际经办人,主观上无违法故意(虚开发票由三方公司操作,且已补缴税款),属于 “轻微违法且及时改正”,应不予处罚。但成都税务二稽局未考量主观过错,直接处罚,适用法律错误。 3. 剥夺陈述申辩权 执法过程中未对我进行调查询问,未送达任何文书,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作出处罚前应告知当事人权利” 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一)A公司利用违法文书侵权 A公司凭上述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拼凑的《完税证明》,通过诉讼抵消我应收的人、材、机工程款 2158513.5 元,同时借此偷逃巨额税款,导致我直接经济损失超 200 万元。 一、税务文书核心事实无证据支撑,与证据矛盾 (一)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内容虚假 1. 进项税额转出无依据 决定书载明 “1238405.23 元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但未说明该税款 “转出至何处”“何时转出”,无任何转账记录或凭证佐证。 2. 滞纳金计算混乱 载明 16笔滞纳金共计“839715.81元”,但未标注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及滞纳起止时间,无法核实滞纳金合法性。 3. 补税金额与内卷矛盾 决定书载明 “还应补税 784000 元”,但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显示 “欠税 832132.43 元”,金额不符;且提请表中《税务检查通知书》文号为【2019】538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文号为【2021】342 号,与对外送达的 799 号完全不一致,涉嫌文书造假。 4. 预缴、补缴税款与稽查无关决定书载明 “3、4、6、7、8 月预缴增值税 538405.23 元”,与内卷《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金额误差 20 万元;且《完税证明》(证据三)备注栏显示上述税款为 “正常申报”“查补预收税款”,与本案稽查执法无关,属于混淆税款性质。 (二)滞纳金与补税金额混乱 成都税务二稽局 2023 年 5 月 29 日《函》(证据六)载明 “应补缴各税种 2889276.47 元”,但所附《完税证明》金额为 2286262.62 元,与 22 份完税证明总金额 2890930.05 元均不一致,数据矛盾,证明执法随意性。 (三)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推翻本案合法性 149 号通知书(证据八)内容显示为 “它案欠税通知”,却与 799 号决定书载明的 “应补缴税种及金额完全一致”,且其滞纳金部分包含在本案处罚中,明显属于 “用它案文书拼凑本案证据”,证明本案执法文书系伪造。 一、“虚假执法” 掩盖A公司偷逃巨额税款 (一)滞纳金与滞纳税款本金计算矛盾,暴露偷逃税事实 根据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 滞纳金 514950 元对应滞纳税款本金应为 15604545.45 元(按公式 “滞纳税款 ×0.0005×66 天” 计算),但实际仅记录 586169.61 元,差额 15018375.84 元未申报; ? 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 91178.93 元对应税款本金应为 1018758.99 元,实际仅记录 229268.73 元,差额 789490.26 元未申报; ? 增值税滞纳金 133595.88 元对应的税款本金与记录差额超 100 万元。 上述数据证明,正达公司通过成都税务二稽局的 “虚假执法”,偷逃税款超 1700 万元,而税务部门对此视而不见,甚至通过虚假执法掩盖。 二、举报诉求 1. 撤销成都税务二稽局(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确认其行政行为违法; 2. 追究成都税务二稽局相关执法人员(经办人、审核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 责令正达公司返还抵消我的工程款 2158513.5 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4. 追缴正达公司偷逃的税款 1700 余万元,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五、证据清单 1. 成都税务二稽局立案文书(2017 年 9 月 15 日,证据一); 2. (2021)79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47 号《税务处罚决定书》(证据二); 1. 《完税证明》及税款缴纳记录(证据三); 2. 内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证据四); 3. 《预缴税款通知书》(证据五); 4. 2023 年 5 月 29 日成都税务二稽局《函》(证据六); 5. 2023 年 4 月 23 日《函》(证据七); 6. (2021)149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证据八); 7. 武侯税务局《净入库查询》(证据九); 8. 司法结案证明(2018 年 12 月 18 日)。 我承诺以上内容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恳请贵组彻查此案,纠正税务违法行政行为,挽回我的损失,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与公平正义! 实名举报人:陈吉弩 联系电话:13308800358 2025 年 7 月 14 日
办理情况
处理部门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核定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15 23:26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拟派工单(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处理时间
2025-07-15 23:26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16 09:03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办工单(主办:党委纪律检查组)
处理时间
2025-07-16 09:03
第二稽查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17 09:41
第二稽查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7-18 09:13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7-18 19:34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再次整理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19 09:23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签收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21 09:04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撤销退回。
处理时间
2025-07-21 09:1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退回工单。
处理时间
2025-07-21 09:11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转办工单(主办:第二稽查局,党委纪律检查组)
处理时间
2025-07-21 09:12
市城市运行和政务服务办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延期申请(通过)
处理时间
2025-07-24 09:36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提交办理结果
处理时间
2025-07-31 09:27
办理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7-18 19:35:09):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第二稽查局、党委纪律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来信所谈及案件,第二稽查局在查办过程中程序合法合规,对该案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合规。一、关于案件办理时长问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本案办理时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审批,并在所批准的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二、第二稽查局按规定向拟处罚对象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该公司已签署陈述申辩意见。四、该案已经过多次复核,我局对该公司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我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告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权益。经了解,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期,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7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2025-07-31 09:30:14): 来信人: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第二稽查局、党委纪律检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经调查,您来信所谈及案件,第二稽查局在查办过程中程序合法合规,对该案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合规。一、关于案件办理时长问题,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稽查局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无税收违法行为结论。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90日;特殊情况或者发生不可抗力需要继续延期的,应当经上一级税务局分管副局长批准,并确定合理的延长期限。本案办理时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审批,并在所批准的规定办理时限内完成。 二、第二稽查局按规定向拟处罚对象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三、该公司已签署陈述申辩意见。四、该案已经过多次复核,我局对该公司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合法合规。我局向该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已告知申请行政复议以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权益。经了解,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前期,成都市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工作人员已当面与您回复成都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违法、渎职、乱作为的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经分析研判,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信访室《关于重复举报判定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检举控告,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作留存备查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5年7月31日


发表于 2025-8-6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姓名        查询码        信访日期陈吉弩        78638108614        2025-7-15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办理日期        办理单位        办理方式        去向机构        详情2025-07-18        四川省信访局        转交        四川省税务局        2025-07-18        四川省税务局        转交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2025-07-21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告知                收起陈吉弩(先生/女士):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5100002025071800024),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机关(单位)已作出复核意见。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再受理。特此告知。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2025年07月21日信访事项处理结果出具时间        出具单位        文件类型        下载2025-07-21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告知书        下载2025-07-21        四川省成都市税务局        告知书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国家信访局领导:成都税务局回复走过场、忽悠上级愚弄百姓,未正面回复如下问题。1、2017年9月15日立案,时隔4年余2021年9月23日再税务处罚、处理、补缴滞纳金的法律依据何在。2、税务处理处罚到底补缴了多少税款及滞纳金。信访回复载明补缴增值税700000元、滞纳金两次共缴纳614950元;(799号)《处理决定书》载明补缴各类税款共计784000元;(2021)35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载明欠缴税款金额832132.43元;加盖二稽局印章的《情况说明》载明的入库滞纳金是839715.81万。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基本情况说明载明的(2019)754号《税务检查通知书》、(2021)799号《处理决定书》;而送审材料目录载明的却是(2019)538号《税务检查通知书》、(2021)342号《处理决定书》。前后文号明显?一样。4、信访回复的基本事实与成都武候区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出具的《净入库查询》单载明的事实矛盾。(14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底与本案有无关联。5、信访回复说被处罚企业对此无异议,是税务办案人员与企业勾结,一是将处罚补缴税款转嫁于我,二是掩盖企业真正偷逃千万以上的真实事实。
撤销成都税务二稽局(2021)799号《处理决定书》、(2021)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承担渎职行政乱作为造成335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及信访讼诉损失8万元的经济损失,查处企业逃税千万的违法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万分感谢。你的支持是黑夜航行在大海上的一盏明灯。

 楼主| 发表于 2025-8-7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数次通过网上向国家信访局反映
国家信访局1.jpg
国家 信访局2.jpg

 楼主| 发表于 2025-8-8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我们的纪检监察机关能够看得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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