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李菲菲:
行政诉讼向青羊区法院递交的材料包括上诉状(行政起诉状)、证据清单、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甩锅式回复与推诿法定职责等内容。从今天逐一按顺序转载,首先转发《上诉状一一行政起诉状》原文,请路人们关注。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兴学,男,1957年3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兴南街88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1XXXXXX136795,联系电话189XXXX8812。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巷89号
法定代表人:付爱民 职务:局长
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 住.青羊区上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职务:厅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四川省司法厅、所作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撤销南充市司法局,所作2024年11月11日,《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确认被告一,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不履行查处违规律师,白中祺及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四川省司法厅、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责;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1月11日,被告一作出,《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后原告第三次,不服该回复,继续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一2024年11月11日所作的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无视省厅查明,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主要违法事实的决定,持续5次用“打太极”、“踢皮球”的惯用手法,作出事实不清、法理不明的“神”回复。被告一,“有权偏要任性”,为违规律师白中祺站台,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其不知“司法”前面有“人民”二字?原告认为,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就同一事实,本次行政复议决定,与其前两次,明显自相矛盾,逻辑上不能自洽,有违基本常识。 如前两次决定,所作的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结论,以及川司复决,【2024】6号、【2024】38号)中“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客观要求,于此荡然无存。
一、2019年6月26日,白中祺违原告意愿,擅自解封之事,被告只字未提,不履其职
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原告提供的白中祺,擅自签名提供违背,原告意愿的书面解封申请,这一书证置之不理。片面性、选择性的认定,沿袭了南充市司法局,2023年9月14日,书面回复作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的同一事实错误。 首先,《回复》第5页所谓收到,300多万购房款的真实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故该次解封申请,不可能乾坤大挪移至,“2019年6月20日”,更不可能在白中祺擅自手写在,“2019年6月26日”,因为所有这些时间,从来都没有发生在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在你收到…购房款后”的凭空想象。 其次,所谓白中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之词,纯属虚构。既然市司法局作出该等认定,有无当天白中祺,与原告之间的原始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是否包含此言辞,该证据有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经过质证程序认定,被告一回复的全文,对此语焉不详。且凭何武断作出,“你应当是,知情的”明显偏见? 最后,此次解封涉及金额多达615万,直接攸关原告胜诉债权。法院“查封、解封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与“起诉状”一样,关乎当事人自身实体权益,从来都需当事人本人签名,被告南充市司法局的该回复,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无视和傲慢。白中祺,背着原告,胡乱解封的代理,致胜诉债权八年未兑现,所谓“知情”,又何曾合符,常识常理?喊冤多年,逼一个非法律人,为执行不断信访,竟然换不来该回复,“装睡”后的半个真相!
二、2019年8月27日,白中祺擅自解封财产、2019年9月25日,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之事,被告一对此黑白不分,事实认定,随性推论
被告一《回复》就“查封、解封事项未及时告知”问题,以无关联性的,(2020)川13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搪塞,以“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以上问题”,(见第5页第三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问题”,(见第5页第7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超越委托权限…的问题”,(见第6页第倒数第9行),遮掩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心目中的“好律师”“白中祺居然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原告提交的哪份证据,证据的内容是甚,为何“不能证明”?没有一丁点的回应!
有了代理律师白中祺,和由真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证据,难道对方就没有“证明的责任”?该《回复》哪能讲理?
未按省上“客观的调查”进行落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的再次回复,与2023年9月14日“你均…递交了,…同意解除申请书”的认定,如出一辙,纯属捏造:
首先,书证优先。2019年8月27日的解封申请书,由白中祺手写,他自行签名,原告既毫不知情,亦未在书面申请上写下一字,白纸黑字,赫然载明,递交解封申请书的是代理人白中祺,又何凭空搞出,“孙悟空七十二变”,硬让原告背锅?
再者,法庭笔录(2019年9月25日),分明写了现场人员,且有签名,原告陈兴学既未参加,又未签名,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所谓“9月25日,…法院执行员组织你,作为申请执行一方…”,偏离事实太远!申请人难不成那天,还可变身?
最后,被告一,所谓“追认与认可”,实属杜撰。法院诉讼与执行,本属不同案件,风马牛,不相及,法律上毫无关联性,又何来“对代理行为,的追认与认可”?一份几千元的债务,尚需书面签名,多达千万的债,岂可如儿戏般口口相传?被告南充市司法局,该回复所谓的“日常逻辑”,让百姓云里雾里,脑洞大开。
三、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重新查封,无保全意义的酒店之事,被告一,有案不查,有失公正
2018年1月25日,原告就查封的酒店,基于其他保全财产,已足够偿债的考虑,自愿申请对酒店进行解封,且由白中祺亲自,代理办理。然而,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提供不利于原告,作为委托人的重新查封酒店的书面申请,违背原告意愿,其自行手写签名。最终引发对方当事人,借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的民事,一审、二审的缠诉,“狸猫换太子”保全财产“调包”,等系列闹剧,以致原告的胜诉债权,沦为法律“白条”。
四、由真律所签阴阳合同白中祺私自收费,被告一违规不究, 有法不依
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签阴阳合同在同日,且白中祺作为律师私人收费出白条,显然,有违律师法规。但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我行我素,再次炮制,2023年12月30日,行政不作为的“踢皮球”套路!省司法厅,2024年9月23日,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司复决【2024】38号),已明确认定被投诉人,白中祺私自于“2019年4月30日,”向申请人收费10万元,“于2021年4月7日向白中祺,分别支付了63.1787万元、15万律师费”(见决定书第8页“本机关认为…)。此铁证如山的违规收费事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装聋作哑,反混淆于,“延迟开票”,一句“移送税务”,尽失法定,查处职责!
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说法,(见第3页第2行),不合基本法律常识。合同无效,属天然无效自始无效,何需法院“认定”?
另外,至于“…你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等三番五次的甩锅式,回复,完全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可以并处的法律基本规定。
被告二,省司法厅2024年4月10日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收到省厅《转办通知书》后,“未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被告二,2024年9月23日又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显然不止是被告一,断章取义的“开票延迟”这点事,省厅第二次决定,认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主要事实不清”,显然也不仅仅是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面对上级部门前后两次,都以“主要事实不清”的撤销决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马拉松式的第五次回复,直接无视,拒不改正,“司法为民”由此蒙羞。
被告,再三违背“必须对人民负责”的根本职责,其所作回复,及该次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适法错误,且明显不当,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 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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