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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请问:青羊区法官霍颖,一份厚厚判决书,怎没上诉人立足之地?[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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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陈兴学,男,1957年3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五星花园大都会2栋16楼,公民身份证号512921XXXX03136795,联系电话189XXXX8812。
        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人大领导贪官宋朝华和四川省副省长叶寒兵分管省司法厅干预司法,成都市青羊区法院法官霍颖,不依法履职偏袒一方,作出不公正的裁判。
        一、法院判决文书为何取消了上诉人起诉状原文登载。既然判决文书没有上诉人的起诉状,判决文书就成了缺了一只眼的裁定,让人又何能验证法院判决书是公平公证。
        二、省司法厅一审在青羊区赢,原告证据何以被遁形?
        上诉人依法本不承担南充市司法局及其上级省司法厅不履行职责的证明责任,但上诉人一审提交了被投诉律师违法私人收费等多份书证,一审判决竟然全未提及。        
        三、白中祺个人私自收费,省司法厅复议书有自认,一审何以不认定?
       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签阴阳合同,且该所律师白中祺个人于2019年4月30日向上诉人打白条收费10万元,于2021年4月向上诉人私自收费63.1787万元、15万律师费,一审被告四川省司法厅2024年9月23日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自认(见川司复决【2024】38号)决定书第8页“本机关认为…”)。
       一审上诉人也提交了上述事实的相关书证,此铁证如山的律师私人违规收费事实,原一审判决神奇的漏掉了认定。
       四、被告对违规律师白中祺冒签委托人解封申请书上的名字,上诉人一审递交了律师白中祺冒签委托人名字擅自解封上诉人保全财产等书证,被告南充市司法局并未依法向法院提供案涉解封申请书是上诉委托人签名的证据,一审亦未认定,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的原则。
        霍颍生为法官明知被上诉人违法之事,熟视无睹,偏袒一方,违法作出(2025)川0105行初53号判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46条第1款“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和第4款“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之规定。
      千万保全债权,被投诉律师违法全部解封,狸猫换太子千万债权沦为法律“白条”。投诉律师已三个年头,省司法厅前两次撤销了市司法局的回复,见川司复决[2024]6号和川司复决[2024]38号的决定,川司复决[2024]79号面对市司法局2024年11月11日的回复与前两次回复相同,却180度的大转弯回复“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行政诉讼一审对前两次司法厅的决定只字不提,沿袭了省司法厅第三次决定渎职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上诉人上诉材料(包括上诉状、证据清单、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甩锅式回复与推诱法定职责)在厚厚一本判决书上没有上诉人立足之地,只有段章取义无关的辽辽几个述语。法官判决裁定的行为匪夷所思。请领导专家们在百忙中一一查看辩知分晓。
       尊敬的领导,请为我作主,今生莫齿难忘!
       致此

              举报人:陈兴学         
        2025年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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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8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青羊区高度重视,您反映的问题,已由区法院按职责办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区法院:该案已依法裁判,当事人对裁判不服,可在上诉期内依法提起上诉。以上情况已于8月15日上午与留言人联系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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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书不登上诉人的"诉求",法官明显是枉法裁判。

发表于 2025-8-11 16:4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纯,法官审案判案是站在居中裁判来对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衡量尺度作出双方当事人谁是赢家。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连上诉人的上诉资料事实依据都没豋截,又何来让人衡量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依据对错,明显法官单方面为一方站台,作出的判决是偏离了法律事实的裁定,这么简单的道理小娃儿都明白的道理,请司法机关严查本案法官判决的合法性,真实性,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25-8-11 16: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纯,法官审案判案是站在居中裁判来对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依据按照法律法规的衡量尺度作出双方当事人谁是赢家。法官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连上诉人的上诉资料事实依据都没豋截,又何来让人衡量双方当事人的事实依据对错,明显法官单方面为一方站台,作出的判决是偏离了法律事实的裁定,这么简单的道理小娃儿都明白的道理,请司法机关严查本案法官判决的合法性,真实性,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25-8-12 08: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渎职就是任意践踏百姓弱势群体的法律底线,这与法制社会新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本案上诉人在判决书中被削夺,判决裁定又何能体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5-8-12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渎职就是任意践踏百姓弱势群体的法律底线,这与法制社会新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本案上诉资料在判决书中被削夺,判决裁定又何能体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5-8-12 09: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渎职就是任意践踏百姓弱势群体的法律底线,这与法制社会新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违背,本案上诉资料在判决书中被削夺,判决裁定又何能体现公平正义!

发表于 2025-8-12 13: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老百姓被严重侵权的官司丶诉求为何累累得不到司法部门的正视与解决?有的十年8年都石沉大海,看不到一丁点希望。根本问题在于他们是不起眼的善良民众。本文陈兴学以实名字揭露的难以想象的人和事便是铁例。如果把那些弱势群体的正当申诉放在省长丶部长等官大人身上呢?不要说解决不了,下面的相关部门会第一时间把它当头等政治任务去完成,个别负责会像背了上峰宝剑样,跑断腿去落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13 08: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判决时长四个月的等待,被上诉人的袒护纵容律师违法经过三个多年头的艰难博弈,省司法厅前两次作出了撤销南充市司法局的回复,可第三次省司法厅面对市司法局同样回复,决定作出市司法局回复“合法”化了。青羊区法官霍颖面对上诉人争议焦点极待化解核心问题的行政诉讼,几个月欺待的判决书上只字未提,对上诉人在庭审的辩论、上诉状等言论资料不登载,法官判决书的行为更是让上诉人雪上加霜,泪洗脸面。霍颖法官当你穿上法袍外衣宣誓的时候你要秉公执法对党忠诚等的誓言,今天在上诉人的法律事实面前就变得黑白不分,睁眼说瞎话,你的判决行为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你为了自已的私利个人的美梦,不考虑上诉人这么多年的抗争心在流血在流泪呀!当你在有分外私念有不当判决的时该,你不可能忘记了“珠海当事人开车撞人事件和河南王佳佳法官事件”。当然请今向你保证,我永远不会有他们那种无知、傻的过急行为,把命送进去。我相信,只有千年的衙门,没有千万的官,一定永远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不法者抗争到底,还我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25-8-14 10: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制的宏伟殿堂中,法官本应是公司正义的坚定守护者,是那手持天平,明辨是非的裁决者,他们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天职,头顶国徽,象征着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然而当本案法官枉法裁判时,就如同那坏了的天平,再也称不出公正的重量,本案法官的行为,是对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更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无情摧残!本案法官如此这样的判决,试问政府部门,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从何而来?

发表于 2025-8-14 10: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制的宏伟殿堂中,法官本应是公司正义的坚定守护者,是那手持天平,明辨是非的裁决者,他们肩负着捍卫法律尊严"保障公民权益的神圣天职,头顶国徽,象征着法律的权威和公正,然而当本案法官枉法裁判时,就如同那坏了的天平,再也称不出公正的重量,本案法官的行为,是对公平正义的公然践踏,是对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更是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无情摧残!本案法官如此这样的判决,试问政府部门,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对法律的信任从何而来?

发表于 2025-8-18 09: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相关部门能够重视此次判决不公的问题,展开深入的调查和审查,对于存在问题的法官,应当依法依归进行处理,以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让法制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

发表于 2025-8-21 11: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楼主:你能够对被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违法事实的证据材科发在平台里吗,让我们学习了解、掌握、一些法律常识。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4: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李菲菲路人,你好,你在平台的留言我已收悉,我尽力满足你的渴望,尔后逐一转发,请注意查阅。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4: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人李菲菲:
       行政诉讼向青羊区法院递交的材料包括上诉状(行政起诉状)、证据清单、辩论意见、投诉与回复问题按回复顺序对应截图及质证、回复陈述事项与投诉问题无关联性、甩锅式回复与推诿法定职责等内容。从今天逐一按顺序转载,首先转发《上诉状一一行政起诉状》原文,请路人们关注。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陈兴学,男,1957年3月1 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潆兴南街88号,公民身份证号512921XXXXXX136795,联系电话189XXXX8812。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北湖巷89号
法定代表人:付爱民 职务:局长
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  住.青羊区上翔街24号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职务:厅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四川省司法厅、所作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撤销南充市司法局,所作2024年11月11日,《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确认被告一,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依法判决被告一、被告二,不履行查处违规律师,白中祺及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四川省司法厅、南充市司法局限期履责;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1月11日,被告一作出,《南充市司法局,关于陈兴学投诉,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及白中祺,律师有关事项的回复》。后原告第三次,不服该回复,继续向被告二,申请行政复议,被告二,于2025年1月17日作出,川司复决[2024] 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一2024年11月11日所作的回复。
原告认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无视省厅查明,被投诉律师白中祺,主要违法事实的决定,持续5次用“打太极”、“踢皮球”的惯用手法,作出事实不清、法理不明的“神”回复。被告一,“有权偏要任性”,为违规律师白中祺站台,让人匪夷所思,难道其不知“司法”前面有“人民”二字?原告认为,被告二四川省司法厅,就同一事实,本次行政复议决定,与其前两次,明显自相矛盾,逻辑上不能自洽,有违基本常识。 如前两次决定,所作的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存在“主要事实不清”、“适用的依据不合法”的结论,以及川司复决,【2024】6号、【2024】38号)中“全面、客观、公正”调查、“责令重新作出答复,”的客观要求,于此荡然无存。
一、2019年6月26日,白中祺违原告意愿,擅自解封之事,被告只字未提,不履其职
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原告提供的白中祺,擅自签名提供违背,原告意愿的书面解封申请,这一书证置之不理。片面性、选择性的认定,沿袭了南充市司法局,2023年9月14日,书面回复作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的同一事实错误。  首先,《回复》第5页所谓收到,300多万购房款的真实时间,为“2019年7月13日”,故该次解封申请,不可能乾坤大挪移至,“2019年6月20日”,更不可能在白中祺擅自手写在,“2019年6月26日”,因为所有这些时间,从来都没有发生在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在你收到…购房款后”的凭空想象。 其次,所谓白中祺“电话告知你后,你说钱已收到,可以解封”之词,纯属虚构。既然市司法局作出该等认定,有无当天白中祺,与原告之间的原始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是否包含此言辞,该证据有无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是否经过质证程序认定,被告一回复的全文,对此语焉不详。且凭何武断作出,“你应当是,知情的”明显偏见?  最后,此次解封涉及金额多达615万,直接攸关原告胜诉债权。法院“查封、解封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与“起诉状”一样,关乎当事人自身实体权益,从来都需当事人本人签名,被告南充市司法局的该回复,是对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无视和傲慢。白中祺,背着原告,胡乱解封的代理,致胜诉债权八年未兑现,所谓“知情”,又何曾合符,常识常理?喊冤多年,逼一个非法律人,为执行不断信访,竟然换不来该回复,“装睡”后的半个真相!
二、2019年8月27日,白中祺擅自解封财产、2019年9月25日,不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之事,被告一对此黑白不分,事实认定,随性推论
被告一《回复》就“查封、解封事项未及时告知”问题,以无关联性的,(2020)川13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搪塞,以“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以上问题”,(见第5页第三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有…侵害委托人权益的问题”,(见第5页第7行)、“根据你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白中祺超越委托权限…的问题”,(见第6页第倒数第9行),遮掩事实,最终得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心目中的“好律师”“白中祺居然不存在任何问题”!
然而,原告提交的哪份证据,证据的内容是甚,为何“不能证明”?没有一丁点的回应!
有了代理律师白中祺,和由真律师事务所的违规证据,难道对方就没有“证明的责任”?该《回复》哪能讲理?
未按省上“客观的调查”进行落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的再次回复,与2023年9月14日“你均…递交了,…同意解除申请书”的认定,如出一辙,纯属捏造:
首先,书证优先。2019年8月27日的解封申请书,由白中祺手写,他自行签名,原告既毫不知情,亦未在书面申请上写下一字,白纸黑字,赫然载明,递交解封申请书的是代理人白中祺,又何凭空搞出,“孙悟空七十二变”,硬让原告背锅?
再者,法庭笔录(2019年9月25日),分明写了现场人员,且有签名,原告陈兴学既未参加,又未签名,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所谓“9月25日,…法院执行员组织你,作为申请执行一方…”,偏离事实太远!申请人难不成那天,还可变身?
最后,被告一,所谓“追认与认可”,实属杜撰。法院诉讼与执行,本属不同案件,风马牛,不相及,法律上毫无关联性,又何来“对代理行为,的追认与认可”?一份几千元的债务,尚需书面签名,多达千万的债,岂可如儿戏般口口相传?被告南充市司法局,该回复所谓的“日常逻辑”,让百姓云里雾里,脑洞大开。
三、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重新查封,无保全意义的酒店之事,被告一,有案不查,有失公正
2018年1月25日,原告就查封的酒店,基于其他保全财产,已足够偿债的考虑,自愿申请对酒店进行解封,且由白中祺亲自,代理办理。然而,2019年4月28日,白中祺故意向对方当事人和法庭,提供不利于原告,作为委托人的重新查封酒店的书面申请,违背原告意愿,其自行手写签名。最终引发对方当事人,借故提起,财产保全损害的民事,一审、二审的缠诉,“狸猫换太子”保全财产“调包”,等系列闹剧,以致原告的胜诉债权,沦为法律“白条”。
四、由真律所签阴阳合同白中祺私自收费,被告一违规不究, 有法不依
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签阴阳合同在同日,且白中祺作为律师私人收费出白条,显然,有违律师法规。但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我行我素,再次炮制,2023年12月30日,行政不作为的“踢皮球”套路!省司法厅,2024年9月23日,第二次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川司复决【2024】38号),已明确认定被投诉人,白中祺私自于“2019年4月30日,”向申请人收费10万元,“于2021年4月7日向白中祺,分别支付了63.1787万元、15万律师费”(见决定书第8页“本机关认为…)。此铁证如山的违规收费事实,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装聋作哑,反混淆于,“延迟开票”,一句“移送税务”,尽失法定,查处职责!
其“涉及合同效力问题,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认定”的说法,(见第3页第2行),不合基本法律常识。合同无效,属天然无效自始无效,何需法院“认定”?
另外,至于“…你的问题,应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应由人民法院来处理”,等三番五次的甩锅式,回复,完全违背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可以并处的法律基本规定。
被告二,省司法厅2024年4月10日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收到省厅《转办通知书》后,“未向申请人作出《投诉受理通知书》”。被告二,2024年9月23日又指出,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对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收费等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事实认定不清”(显然不止是被告一,断章取义的“开票延迟”这点事,省厅第二次决定,认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主要事实不清”,显然也不仅仅是收费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形)。
面对上级部门前后两次,都以“主要事实不清”的撤销决定,被告一南充市司法局,马拉松式的第五次回复,直接无视,拒不改正,“司法为民”由此蒙羞。
被告,再三违背“必须对人民负责”的根本职责,其所作回复,及该次行政复议决定,证据不足,适法错误,且明显不当,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等相关规定, 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青羊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25年1月24日

发表于 2025-8-23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青羊区审判长霍颖你的判决书驳回了上诉人的请求,请问,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实施代理权,将上诉人的千万保全财产全部解封,本有保障的债权化为灰烬,上诉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投诉到市司法局回复律师没违法也没违规,抗诉到省司法厅前两次撤销市司法局回复决定,省司法厅面对市司法局第三次同样的回复,一百八十度大逆转回复的决定“合法”化了。司法厅的这同一问题违背常态,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审判长面对司法厅回复决定的事出反常,装聋作哑,闲口不谈,渎职作出了2025川0105行初53号判决,维持了省司法厅第三次回复市司法局的决定。审判长,请律师代理,代理保全资产没了,依据法律途径,经市司法局、省司法厅违背常态的回复决定,再经行政诉讼判决律师没问题,没违法也没违规。面对这个结果,不说是上诉人,就是我们作为网民,也无法相信今天的结果,更无法接受你审判长的判决。上诉人三年的期待,看到今天的判决,心是五味杂陈,撕心裂肺,根本无法面对你这不公平的裁判!
     请问审判长,律师代理合法没问题,千万保全资产没了,难道是上诉人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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