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证一、2025 年 4 月 15 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钟泽法官(案件承办法官)在营山县熙华府二期案涉项目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且和控告人(原告)一起用皮尺共同测量的五处红线退距实际数据分别为:规划 20.68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8.75 米,相差约 1.93 米;规划 18.45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7.5 米,相差约 0.95 米;规划 13.68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2.3 米,相差约 1.38 米;规划 7.42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0.7 米,相差约 6.72 米;规划 1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0.7 米,相差约 0.3 米。这些数据充分证明案涉项目竣工实测红线退距严重小于政府批准审定的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数据,存在明显的违法建设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原始证据证明力远高于单方测绘数据,其拒绝采纳显系故意违法。
铁证二、营山县住建局给一审法院提交的营山县自规局对本案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表》内容显示,政府批准架空层文件指标数据是720.85平方米,而该项目只执行了657.26平方米,相差63.59平方米,被控告人钟泽无视这些《原始资料证据》,并拒绝说明理由。
铁证三、营山县自规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给控告人(原告)书面回复承认案涉项目“3 号楼北面地下车库出入口向东偏移约 6.8 米,向北偏移约 2.6 米”;该地下车库出入口,实际竣工测量数据是: 向东偏移约9.5米,向北偏移约6.7米,被控告人钟泽对被告方自认违法事实,采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有所偏移”,回避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审理。
铁证四、被控告人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2页写着“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标注为1米的位置实测为1米、第15页写着“经现场核实,3幢立面实际修建与规划技术图纸中的各层平面图一致”;在(2025)川1303行初18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7页写着“熙华府二期3号楼墙体供的虚假数据和答辩状内容,被控告人钟泽在2025年4月15日,现场勘验时,自己亲自和控告人(原告)共同测量红线退距后,明知这些被告方提交的数据是虚假数据,但仍然采信,无视控告人(原告)提交的原始资料证据,这是严重的违背事实。
被控告人钟泽作为两个案件的审判长(承办法官),没有把《铁证一》和《铁证二》的真实数据写进《判决书》中,更没有作为定案依据,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被控告人钟泽这种故意隐瞒认定事实关键真实数据和证据,等同于帮助被告方伪造证据的恶意行为,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了巜行政诉讼法》第5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也触犯了《法官法》第46条第一款“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第二款“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第四款“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第三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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