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044|评论: 5

[群众呼声] 请问高坪区法院法官钟泽,你判案为什么要违背事实和法律?你对得起人民对你的信任吗?

[复制链接]

      铁证一、2025 年 4 月 15 日,高坪区人民法院钟泽法官(案件承办法官)在营山县熙华府二期案涉项目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且和控告人(原告)一起用皮尺共同测量的五处红线退距实际数据分别为:规划 20.68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8.75 米,相差约 1.93 米;规划 18.45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7.5 米,相差约 0.95 米;规划 13.68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12.3 米,相差约 1.38 米;规划 7.42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0.7 米,相差约 6.72 米;规划 1 米的地方,实际只有 0.7 米,相差约 0.3 米。这些数据充分证明案涉项目竣工实测红线退距严重小于政府批准审定的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数据,存在明显的违法建设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原始证据证明力远高于单方测绘数据,其拒绝采纳显系故意违法。
       铁证二、营山县住建局给一审法院提交的营山县自规局对本案涉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表》内容显示,政府批准架空层文件指标数据是720.85平方米,而该项目只执行了657.26平方米,相差63.59平方米,被控告人钟泽无视这些《原始资料证据》,并拒绝说明理由。
        铁证三、营山县自规局 2024 年 4 月 19 日,给控告人(原告)书面回复承认案涉项目“3 号楼北面地下车库出入口向东偏移约 6.8 米,向北偏移约 2.6 米”;该地下车库出入口,实际竣工测量数据是: 向东偏移约9.5米,向北偏移约6.7米,被控告人钟泽对被告方自认违法事实,采用含糊不清的词语“有所偏移”,回避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审理。
        铁证四、被控告人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2页写着“规划总平面布置图标注为1米的位置实测为1米、第15页写着“经现场核实,3幢立面实际修建与规划技术图纸中的各层平面图一致”;在(2025)川1303行初18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7页写着“熙华府二期3号楼墙体供的虚假数据和答辩状内容,被控告人钟泽在2025年4月15日,现场勘验时,自己亲自和控告人(原告)共同测量红线退距后,明知这些被告方提交的数据是虚假数据,但仍然采信,无视控告人(原告)提交的原始资料证据,这是严重的违背事实。
        被控告人钟泽作为两个案件的审判长(承办法官),没有把《铁证一》和《铁证二》的真实数据写进《判决书》中,更没有作为定案依据,刻意隐瞒事实真相,被控告人钟泽这种故意隐瞒认定事实关键真实数据和证据,等同于帮助被告方伪造证据的恶意行为,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了巜行政诉讼法》第5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也触犯了《法官法》第46条第一款“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第二款“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第四款“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07条第二款、第三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触犯了《刑法》第399条第二款“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20250812171257front2_0_7881662_Ft75G0LbMO2fUwydUe43yb9Rk0e0.jpg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25-8-17 14: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忘记了培养他的党和人民政府,自己的父母!广大老百姓的血汗钱!

发表于 2025-8-20 0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正公平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08: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法官钟泽,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案件和(2025)川1303行初18号案件审判工作中,刻意回避对关键事实查处职责的认定案涉项目3 号楼北面,把开放式阳台擅自改建成实体房间的违法事实,被控告人钟泽故意无视政府批准审定的《规划图》明确标注 3 号楼北面为开放式阳台(原告原始资料证据比对图),但实际建设中被擅自改建为实体房间,导致与控告人居住的房屋红线退距被缩短了1米多,该变更未办理任何规划审批手续,属于《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禁止的 “未按照规划条件建设” 行为,控告人(原告)提交了政府《规划图》与竣工现场拍摄照片的对比证据(证据14),足以证明该违法事实的严重存在,但被控告人钟泽在判决中对该争议焦点认定为与控告人无利害关系,属于故意歪曲事实,刻意回避对争议焦点查处职责的认定,遗漏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6: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适用层面的刻意曲解
        一、被控告人钟泽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第15页、在(2025)川1303行初18号《判决书》第20页,以“深化设计”为理由,认定案涉项目“红线退距数据差异、擅自在架空层增加实体墙和巨大的地下车库通风口、擅自把开放式阳台改成实体房间”的合法性,实际上是以“深化设计”为理由,否定了国家《城乡规划法》第43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的规定;否定了巜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的规定;否定了政府批准审定的《规划总平面图》上面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数据等内容,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控告人钟泽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5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明知法律规定而故意违背。
       二、 被控告人钟泽在(2024)川1303行初300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第12页,写着“符合《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4.3.1中高层建筑主要采光面与高层建筑次要采光面间距≥18米的规定”;但是控告人(原告)在该案庭审后书面《补充说明》中已经明确告知法院,《营山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本案之前早已经作废了,被控告人钟泽采用失效的地方规定作为定案依据,系故意违背法律。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