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抄录如下:
向纪委、监委的举报信
举报人:蒋戴岭(曾用名将爱民),女、汉族、中共党员、自费租住在顺庆区果城路54号,电话:13086378668转。
法定代理人:罗升、男、汉族、顺庆区人、系蒋戴岭之夫。
被举报单位:顺庆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粼波区长。
被举报人:顺庆区政府信访局何东风局长。
被举报人:南充市政府信访局邓彪局长。
被举报人: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宇平局长。
案由:
违纪乱政、 行政抢劫、侵占、不作为、乱作为。
请求解决:
1、请顺庆区政府拿出1985年至2000年分给蒋戴岭福利房并由蒋戴岭签字的行政记录,以正视听,让真相大白。
2、 追查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及40年租房补贴的下落。
3、 归还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及40年租房补贴。
4、 追查顺庆区政府违纪乱政、行政抢劫、侵占民财、贪腐官员下落。
5、 追究顺庆区政府违纪乱政、行政抢劫责任人的行政、法纪责任。
6、 追究违纪乱政、不作为、乱作为枉法害民信访行政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法纪责任。
7、 正风肃纪,捍卫法纪,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事实和理由:
一、 举报人蒋戴岭系广安市岳池县人,1985年川师大毕业被分配到顺庆区政府办工作,1986年进入顺庆区标准计量局(1990年更名为顺庆区技术监督局,1999年更名为顺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2015年9月合并为顺庆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2019年合并为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至退休。2000年前,国家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都以分配福利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安居问题。与举报人一样在顺庆区政府办工作的干部、职工都分得了福利房,唯有举报人蒋戴岭得不到顺庆区政府必须分给的福利房;顺庆区政府1994年给1987年后到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谢家凤、唐晓鹰在顺庆区彩龙巷各分配了一套两室一厅65平方米面积的福利房(分房负责人是原顺庆区政府办主任侯定忠)、顺庆区政府1997年给1994年来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熊代伦在顺庆区畜牧局购买、搭建了住宅面积118平方米作为福利房分给了熊代伦(有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与南充市顺庆区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集资建房的协议书》及南顺计【1997】131号《关于下达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基建调整计划的通知》作证),解决了后来者的住房问题,蒋戴岭1985年在顺庆区政府办、1986年到1999年在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早于后来者三人,顺庆区政府为什么不给早到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蒋戴岭分福利房?举报人蒋戴岭有什么罪?举报人蒋戴岭劳动必得的福利房到哪里去了?举报人当年是一个年轻的弱女子,孤身从岳池县来顺庆区政府办工作,无依无靠,被逼无奈,只得联系、自费租住南充市房管二所所在顺庆区果城路54号一处49平方米的直管公房居住。顺庆区政府必须分给举报人蒋戴岭劳动必得的福利房从此却如石沉大海,不知去向。顺庆区政府给干部职工分配福利房时涉嫌违纪乱政、行政抢劫、侵占。从1997年开始,举报人蒋戴岭就开始走上了艰难的上访、诉讼之路。多少年都无人问津。
二、 法院诉讼,各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项规定,告知举报人:“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顺庆区政府信访局何东风局长、南充市政府信访局邓彪局长、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宇平局长视最高法院“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告知条文而不顾,以法院驳回蒋戴岭起诉为由,不作为、乱作为,扰乱人民信访正常秩序,侵犯人民合法上访诉求权利致蒋戴岭精神崩溃。
三、 举报人蒋戴岭按“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最高法院告知条文上访到顺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该局2013年11月27日作出了(南顺质监函【2013】4号《南充市顺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蒋戴岭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称“你从1985年参加工作以来,没有分到房改房(你认为是福利房)的情况属实,经调查,我局原职工福利房分配都是由政府统一分配的…..”,有(南顺质监函【2013】4号)文件作证。
四、 举报人蒋戴岭按“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最高法院告知条文上访到顺庆区政府信访局,该局2014年2月19日作出了(南顺府信复【2014】3号《关于蒋戴岭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该意见称“1986年调入原标准计量局4个职工中的其它已参加之前单位福利房分配的祝天镇等3人没有在标准计量局”重复 ”分福利房 ”,认为顺庆区政府给1990年后到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谢家凤、唐晓鹰、熊代伦分配、购买、搭建福利房符合房改政策条件;顺庆区政府信访局把举报人蒋戴岭自费租住南充市房管二所所在顺庆区果城路54号一处49平方米的直管公房说成是顺庆区政府分给蒋戴岭的福利房不符合房改政策条件,因此没有享受到房改房政策。
根据公有住房的法定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等规定,公有住房(公房)属于国家财产,主要用于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禁止地方政府改变用途。因此,顺庆区政府无权将南充市房管二所直管公房作为福利房分配给机关干部职工。
顺庆区政府信访局把举报人蒋戴岭自费租住南充市房管二所所在顺庆区果城路54号一处49平方米的直管公房说成是顺庆区政府分给蒋戴岭的福利房不成立。
顺庆区政府信访局称“ (国发【1998】23号)要求,停止实物分配福利房。……..你要求补分福利房与现行政策不符,不予支持”。1985年至2000年前,全国干部职工分福利房期间,(国发【1998】23号)文件没有出台、实施,实际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是蒋戴岭合法所得,受法律保护,与(国发【1998】23号)文件及现行政策无关。
顺庆区政府信访局如此信访行政行为涉嫌违纪乱政,理当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纪责任。有(南顺府信复【2014】3号)文件作证。
五、南充市政府信访局重复并以“国发【1998】23号”文件“与现政策不符”为由“不予支持”。国发【1998】23号”文件是否超前执行、终止了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的分配权利?请南充市政府信访局拿出国发【1998】23号”文件超前执行、终止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分配权利的政策、法律、文件依据。南充市政府信访局的信访行政行为涉嫌违纪乱政,理当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纪责任。有(南府信复【2014】18号《信访事项复核答复意见》)文件作证。
六、由于蒋戴岭按最高法院“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告知条文继续坚持上访,顺庆区政府责令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年谎称受理,其实年年都未受理,其结果都是照抄南充市政府信访局的信访行政回复来应付蒋戴岭,最可恶的是,该局还道听途说,毫无依据,自编、自造在国家信访局官网、南充市委书记信箱作出信访行政回复“房改时,您已私下与他人调换居住房屋”, 南充市政府信访局也多次照抄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访行政谎言、多次与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南充市政府书记信箱为其“信访行政”问题作辩护。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信访行政行为涉嫌违纪乱政,不作为,乱作为,理当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法、纪责任。有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南充市政府书记信箱回复及国家信访局官网蒋戴岭历年上访、诉求为证。
综上所述,顺庆区政府是行政抢劫机关女干部职工蒋戴
岭福利住房的行为单位,受害人蒋戴岭上访诉求40年至今,拒不履行行政归还的责任和义务,给蒋戴岭本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人道灾难;顺庆区政府信访局何东风局长、南充市政府信访局邓彪局长、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任宇平局长为了维护顺庆区政府行政抢劫、侵占、贪腐责任人的不法利益,胡编乱造、把道听途说当成真理进行渲染,不作为、乱作为、违纪乱政的信访行政行为让蒋戴岭福利房被行政抢劫一案久拖不决,给蒋戴岭本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痛和精神痛苦。为此,请顺庆区政府拿出1985年至2000年分给蒋戴岭福利住房并由蒋戴岭签字的行政记录,以正视听,让真相大白;请追查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及40年租房补贴的下落;归还蒋戴岭1985年至2000年在顺庆区政府机关工作期间必须分给、唯一福利住房及40年租房补贴;追查顺庆区政府违纪乱政、行政抢劫、侵占民财、贪腐官员下落;追究顺庆区政府违纪乱政、行政抢劫、侵占民财、贪腐责任人的行政、法纪责任;追究违纪乱政、不作为、乱作为枉法害民信访行政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法纪责任;正风肃纪,捍卫法纪,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此致
南充市纪委、监委
举 报 人:蒋戴岭 。
2025年 4 月9日寄给南充市纪委监委
南充市纪委监委于2025年5月13日将此举报文本转发给顺庆区政府信访局、顺庆区政府信访局及其政府至今仍不闻不问。
2025年8月12日发南充麻辣社区
附,证据链接:
1、 顺庆区政府1994年给1987年后到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谢家凤、唐晓鹰在顺庆区彩龙巷各分配了一套两室一厅65平方米面积的福利房(分房负责人是原顺庆区政府办主任侯定忠)。
2、 顺庆区政府1997年给1994年来顺庆区技术监督局工作的熊代伦在顺庆区畜牧局购买、搭建了住宅面积118平方米分作为福利房分给了熊代伦(有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与南充市顺庆区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集资建房的协议书》及南顺计【1997】131号《关于下达南充市顺庆区畜牧局基建调整计划的通知》作证)。
3、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项规定,告知举报人:“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4、 南顺质监函【2013】4号《南充市顺庆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蒋戴岭信访诉求的答复意见》及谎称受理文件。
5、 南顺府信复【2014】3号《关于蒋戴岭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6、 南充市政府书记信箱回复。
7、 国家信访局官网蒋戴岭历年上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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