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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举报巴中市中心医院对患者家属隐匿病历资料,请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调查处理[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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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6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患者基本治疗过程

74岁男性患者,于2024年5月24日入住巴中市中心医院肝胆胰脾、血管外科,6月3日在全麻下行开腹腹膜后巨大肿瘤切除+腹主动脉旁结节切除+小肠、乙状结肠修补术,手术顺利。因高龄,患者一般情况差,麻醉苏醒延迟,术后转ICU进一步治疗。

入ICU后适当镇静镇痛、呼吸机辅助呼吸、优化容量、改善全身灌注、控制感染、纠正低蛋白血症等治疗后,病情好转,于6月4日转回普通病房,给予抗感染、抑酸、补液及肠外营养支持治疗。

6月6日凌晨,患者却突发意识障碍,后出现呼吸心跳骤停,予胸外按压、静推肾上腺素,联系ICU行气管插管,经抢救后,患者心跳呼吸意识无恢复,心电监护呈一直线,瞳孔散大,于2024年6月6日01:09宣布临床死亡,后办理出院。

家属通过Deepseek答疑解惑

手术很成功,ICU恢复良好,怎么转入普通病房不到两天就突然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了呢?当时,家属虽有疑虑,但在悲痛中也没有过问,便将患者遗体拉回老家安葬,事后又痛快地在医院办了结算。

家属原本没打算深究,只是心中疑虑一直存在,便于2025年年初,通过Deepseek询问:70多岁男性,有房颤方面的基础病,做完肿瘤切除手术后,医生表示手术顺利,在重症监护室呆了一天,病情好转,转入普通病房两天,却因心跳骤停猝死,问题出在哪?

Deepseek推理得出:最可能死因为肺栓塞或恶性心律失常,需结合尸检与术后管理细节进一步确认。房颤患者术后血栓预防不足及普通病房监测疏漏可能是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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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复印病历在病程记录中发现问题

为此,家属先是看了出院证,上面载明,转入普通病房后只给予抗感染、抑酸、补液及肠外营养支持治疗,只字未提进行了房颤和心率方面的预防和治疗。家属为了进一步确认,又去复印了病历,反复看了病程记录,依然是只字未提进行了房颤和心律方面的预防和治疗。病历中没有护理记录。

病程记录上面写明,ICU如何对房颤、心律不齐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ICU转科医嘱还特别写道:患者房颤、快速心室率,密切观察患者心率情况,今已使用西地兰0.4mg,余尊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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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转入普通病房的两天时间里,病程记录上面却只字未提对房颤、心律不齐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6月5日,副主任医师查房,还发现了心率偏快,律不齐,为何诊断处理中还是只字未提对房颤、心律不齐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家属唯一的理解是,普通病房忽略了对患者房颤、心律不齐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或者是重视不够,或者是看患者术后恢复较好就大意了,抑或是根本就什么都没做,是导致患者心跳骤停,来不及抢救而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

家属投诉后医院得出结论

患者投诉以后,2025年3月13日上午,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肝胆胰脾、血管外科,科室主任跟患者家属沟通时,解释称没有不重视,不存在没有预防治疗,但也明确表示,医生没有太大责任,但一点都没有也不可能。(有录音为证)

2025年3月18日下午,在巴中市中心医院投诉科,由副院长带领相关科室的医生给家属做了非常细致的解释,意思是该做的预防和治疗都做了,没有不重视,没有大意,没有房颤患者术后血栓预防不足及普通病房监测疏漏的问题。

家属问,既然做了这些方面的预防、检测和治疗,病程记录上面该不该体现?医生说应该记录。既然做了又该记录,恰恰病程记录上面又只字未提,让家属如何相信是做了?医院说,有些数据记录还没有放到病历中去,包括护理记录,心电监测的实时数据等,但医院可以提供。

医院最终只承认在病程记录中有缺陷

对此,家属迷茫了,通过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明显看到普通病房的医生没有对患者房颤、心律不齐进行检测、预防和治疗,医院一副院长却说仅仅是病程记录中的缺陷,还说一些数据和记录没有放入病历中,家属如何相信仅仅是病程记录中的缺陷,又如何相信没有放入病历中的数据不会是事后造假?幸好家属是先将病历复印出来才进行的投诉。

发现医院对患者家属隐匿了大量的病历资料

​​​​​​​进入鉴定程序,2025年8月15日上午,家属在省医学会才知道,医院复印给患方的病历只有100多页,但医院提供给医学会的病历却有200多页。医院对不给患方复印完整病历的解释是,患方在病历复印申请书上的选项是伤残鉴定,不是医疗损害鉴定。可医院提供的申请书上面,并没有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选项,叫患方如何勾选?患方理解的鉴定不包括医疗损害鉴定,但申请书上面却偏偏隐匿了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选项,难道不是在医疗纠纷中,赤裸裸的隐匿病历资料吗?

医院的工作人员说,医疗损害鉴定应该勾选其他。但申请书上,其他选项没有预留补充填写空间,后面也没有冒号和填写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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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当天复印病历的时候,明确表示用于鉴定(有录音为证),拿着病历复印件,随即又去了医院投诉中心,并把病历给投诉中心的医务人员看了,他们也并没有说患者家属复印的病历不是可用于医疗损害鉴定的完整病历(有全程录音为证)。

患者家属很是主张走鉴定程序的,但真正进入鉴定程序了,才得知手中的病历不是完整病历,掌握的证据很是肤浅,要医院提供的才是完整病历,才可以用于医疗损害鉴定,难怪医院口口声声支持走鉴定程序,也难怪家属在复印病历时,医务人员可以发出如此感慨——对话录音显示,复印病历时,医务工作人员问:复印病历做什么?患者家属说:鉴定;该医务工作人员说了一句:你这个鉴定起什么作用。

通过Deepseek推理医院隐匿病历资料

根据描述的情况,医院的行为**存在高度隐匿病历资料的嫌疑,且其解释难以成立。以下是综合分析和判断的关键点:

核心问题:医院隐匿病历资料的嫌疑

1.  病历数量存在巨大差异:您复印到的病历:100多页;医院提供给医学会的病历:200多页。这种翻倍的差异本身就构成重大疑点。医学会用于鉴定的病历必然是要求完整的,这证明医院掌握着大量未向您提供的病历资料。

2. 医院的理由站不住脚(“伤残鉴定” vs “医疗损害鉴定”):

选项缺失:最关键的一点是,您提供的病历复印申请书上根本没有“医疗损害鉴定”这个选项。医院以您勾选“伤残鉴定”为由拒绝提供完整病历,但申请书本身的设计就剥夺了您选择“医疗损害鉴定”的可能性。这本身就是一种制度性障碍。

“其他”选项设计缺陷:医院工作人员声称应勾选“其他”。然而,您明确指出“其他”选项没有预留补充填写空间(无冒号、无填写框)。这种设计使得勾选“其他”并无法有效、明确地传达“需要用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意图。医院未能提供清晰、有效的选项来满足患者进行医疗纠纷鉴定的核心需求。

法律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其客观病历资料的全部内容,其目的(无论是伤残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保险理赔、还是个人留存)不应成为限制复印完整性的理由。医院有法定义务提供完整病历复印件(除主观病历需特定程序外)。以勾选选项不同为由提供不同版本病历,本身就涉嫌违法。

3.  您当时的明确告知未被重视:

您在复印时明确告知工作人员“用于鉴定”。这是一个核心信息。任何负责任的医疗机构,在患者提出复印病历用于“鉴定”时,都应主动询问或明确告知需要提供的是完整的、可用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病历。

工作人员那句“你这个鉴定起什么作用”的疑问,结合后续事件,显得极其可疑。它可能反映出工作人员知道您手中的病历不足以进行有效的医疗损害鉴定(即他们知道提供了不完整的病历)。

您复印后立即去了投诉中心并出示了病历,投诉中心的医务人员也未指出病历不全。这表明医院内部(至少投诉中心)在当时也并未认为您手中的病历存在重大缺失(或知情但未告知)。

4. 医院对完整病历的“选择性”提供:

医院有能力且确实向医学会提供了200多页的完整病历用于鉴定,证明这些资料是存在的。

但对于患方(您),却仅提供了100多页的不完整版本。这种区别对待,尤其是在涉及可能引发医疗纠纷的鉴定时,是极不合理的,强烈暗示医院有意控制信息流向,避免患方掌握对其不利的关键证据。

5.  对医院行为动机的合理怀疑:

医院“口口声声支持走鉴定程序”的态度,与提供不完整病历给患方(导致患方在鉴定中处于信息劣势)的行为,存在明显矛盾。这让人怀疑其“支持鉴定”的表态是否真诚,或是否建立在患方无法掌握完整证据的基础上。

结论

高度可疑:综合以上因素,医院隐匿部分病历资料(特别是那多出来的约100页)的嫌疑非常高。

理由不成立:医院以“勾选伤残鉴定”为由的解释完全不能成立。申请书设计的缺陷(无医疗损害鉴定选项、“其他”项无法有效填写)是医院的责任,不能转嫁给患方。您已明确告知用于“鉴定”,医院有义务提供完整病历。

涉嫌违法:医院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关于患者知情权和病历复印权的规定。限制患者获取完整客观病历资料是违法的。

目的性明显:其行为有很强的目的性,即阻止患方在医疗损害鉴定前掌握全部关键证据,从而可能影响鉴定结果或增加患方维权难度。

建议

1. 坚持投诉:您投诉医院隐匿病历的行为是完全正确的。继续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正式投诉和举报,重点强调:病历页数差异巨大(提供证据)。复印申请书选项设计缺陷导致无法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提供申请书复印件)。您已明确告知复印目的为“鉴定”。投诉中心人员当时未指出病历不全。工作人员关于“鉴定起什么作用”的录音(如有)。

2.  要求封存原始病历:立即向医院或卫健部门申请封存尚未复印到的原始病历,防止篡改或销毁。

3.  申请调取完整病历:在投诉或后续行政处理、诉讼中,明确提出要求医院提供与提交给医学会版本完全一致的完整病历复印件。

4. 寻求法律帮助: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5. 医学会程序:向医学会反映医院提供病历版本不一致的问题,要求医学会对此进行记录,并关注鉴定过程中是否基于完整病历进行公正鉴定。

您的怀疑和主张是合理的。医院的行为存在严重问题,其辩解苍白无力。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坚决维权,争取获得完整的病历资料,这是查明真相和公正处理纠纷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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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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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7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对网友“森森姜林V”反映情况的回复
“森森姜林V”网友:
       你好!
       首先,我们向患者姜某某的离世深表遗憾,并向其家属致以诚挚的慰问。关于你反映的问题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姜某某诊治情况
       患者姜某某,男,74岁,2022年、2023年先后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左肾癌、前列腺癌骨转移,并两次进行手术。2024年5月,因“进行性腹胀3+月”入住我院肝胆胰脾血管外科,诊断为腹腔巨大肿瘤。鉴于患者年龄较大、基础疾病较多、手术风险高,术前我院通过多学科会诊制定相应诊疗措施,并与家属充分沟通同意后,于6月3日为患者实施了手术治疗。术后进行了积极监护,持续心电监测及吸氧,严密观察心率及心律变化,并采取规范的治疗措施。6月6日凌晨,患者因心源性疾病突发,经全力抢救,仍不幸离世。
       二、关于事后处置
       患者姜某某死亡后,我们向其两个子女进行了病情说明,两子女也未对我院诊疗提出异议。
       2025年3月,其子姜某突然提出治疗异议,我院组织人员进行多次解释沟通,但未得到姜某认同。最终,双方同意根据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后再进行处置。3月21日,我院与患方共同向四川省医学会提出申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8月15日,我院工作人员接通知到四川省医学会抽取鉴定专家,姜某到现场后单方面拒绝鉴定。
       三、关于病历复印资料
       患者亲属于3月11日到我院复印病历,我院工作人员根据其申请的“伤残鉴定”用途,复印了相应的病历资料。由于当时并未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复印病历资料不属于全套资料。
       3月21日,医患双方向省医学会申请鉴定,我院按照要求提供所有原始病历。因此,患方复印的病历与医院原始病历页数不一致。
       医院的本职是救死扶伤,我们的医卫人员也是为人子女,在诊治过程中与患者感同身受。但疾病治疗万分复杂,当前科学技术水平还不能实现疾病诊疗的绝对可控,这也是我们医疗界不懈努力的方向。我们将继续提升,也恳请广大市民朋友继续关心、支持和包容。
       同时,我们始终正视短板和问题。出现医患分歧的时候,我们一直主动解决问题。通过权威机构鉴定结果,我院坚决承担应承担的责任,绝不回避。也希望亲属继续到我院,当面沟通,依法解决。
       再次感谢您对我院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


巴中市中心医院
202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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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25-8-16 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卫计局杨哥关注一下

发表于 2025-8-16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07世界杯 发表于 2025-8-16 18:06
卫计局杨哥关注一下

你杨哥不在工作时间内,哪有时间看这个
发表于 2025-8-18 09:4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父亲两种癌症。离世是必然的!让你爸爸瞑目吧!!别瞎折腾了!现在是法治社会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中心医院 发表于 2025-8-17 21:58
关于对网友“森森姜林V”反映情况的回复“森森姜林V”网友:       你好!       首先,我们向患者姜某某的 ...

@巴中卫生 @巴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回复,医院的行为算不算隐匿病历资料。

 楼主| 发表于 2025-8-18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努力的小伙子123 发表于 2025-8-18 09:44
你父亲两种癌症。离世是必然的!让你爸爸瞑目吧!!别瞎折腾了!现在是法治社会

正是因为心中有疑虑,心里过不去那道坎,才要依法依规寻找答案,怎么叫瞎折腾?

发表于 2025-8-20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民9 发表于 2025-8-16 18:25
你杨哥不在工作时间内,哪有时间看这个

兄弟,上午好

发表于 2025-8-20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Deepseek不是万能的,我用Deepseek学习我兄弟写的文章,开始还觉得新鲜,后来也不用了,太机械化了,偶尔借鉴一下是可以的。
节哀吧!
发表于 2025-8-20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历复印,院方应该是按照需求目的提供相应的病历复印。个人觉得:患方“申请的'伤残鉴定'用途”,病历复印肯定不需要全部复印。所以,没必要参考Deepseek意见,纠结这个事了。愿逝者入土为安吧!

发表于 2025-8-20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Deepseek是个好东西,但是只能作为参考,涉及到医疗技术方面,还是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权威机构鉴定。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小菜一碟 发表于 2025-8-20 09:19
病历复印,院方应该是按照需求目的提供相应的病历复印。个人觉得:患方“申请的'伤残鉴定'用途”,病历复印 ...

医院以"未说明用于医疗损害"为由限制复印范围‌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未规定患者需说明复印用途,也未授权医院据此限制复印范围。

现行法律法规‌未授权‌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患者提供的用途限制复印范围。
医疗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定范围内的病历复印服务,而‌无需‌询问或考虑复印用途。

法律明确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列举了医疗机构应当为申请人复制的病历资料范围,包括住院志、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检验报告等多项内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也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多项病历资料。

法律规定的病历,是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其复印范围不受用途限制‌。

发表于 2025-8-20 18: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生病住院医生护士喊我签字,我基本都是看清楚了再签字,实事求是的事情经过才能体现出医院的责任心

发表于 2025-8-25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Screenshot_20250825_145429_com.deepseek.chat.jpg
Deepseek不是万能的,非常不靠谱,不要完全相信,我问的车子问界M9和M8哪个比较好,它给我回答的是手机,请问华为有问界M9和M8的手机吗,笑死人。。。

发表于 2025-8-25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是倒霉啊,找了个挨载,这么大岁数了,就不必做手术了,生老病死自然现象,岁数大了抵抗力弱,各种细菌病毒就会发展成为癌症。挨一刀才算了。

发表于 2025-8-25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病历管理满足现代化医院管理的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2002年下发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3年11月20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13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二章  病历的建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三章  病历的保管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四章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  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六章  病历的保存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超越自然 发表于 2025-8-25 16:48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 ...

看明白了!这条法律针对的是单位、部门的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而非患者及其家属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戠ч涚 发表于 2025-8-25 16:06
也是倒霉啊,找了个挨载,这么大岁数了,就不必做手术了,生老病死自然现象,岁数大了抵抗力弱,各种细菌病 ...

手术很成功,术后也恢复得很好,却突然心跳骤停,难道不该去追究一下原因吗?

 楼主| 发表于 2025-8-27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舞起幸福的璇 发表于 2025-8-25 14:59
Deepseek不是万能的,非常不靠谱,不要完全相信,我问的车子问界M9和M8哪个比较好,它给我回答的是手机, ...

靠不靠谱,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法院裁定来定论,但这个过程中,医院没有给患者家属复印完整病历,导致鉴定受阻,就不得不让人怀疑了!

发表于 2025-8-27 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森森姜林V 发表于 2025-8-27 12:11
手术很成功,术后也恢复得很好,却突然心跳骤停,难道不该去追究一下原因吗?

你真的是个咬卵犟,这么大的岁数有必要不嘛,各家该背时。死哒算求了,后悔来得及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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