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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充市川剧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物品(包括设备、设施、服装、刀具及其他物品)损失4451430.00元;2.判决被告赔偿为避免损失扩大而发生(或应当)支出的办公室、排练场、剧场的租赁费及办公室搬迁费、装修费90000.00元;3.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营业收入损失112000.00元;4.判决被告至判决书生效之日起90日内将原告川北河原始艺术记录资料、川剧剧本资料等恢复原状;5.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证据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南充市川剧团系国家事业单位,资产属国有资产,拥有房屋和演出的道具、服装、灯光、音响、器械、设施、办公设备等财产。2007年1月9日,原告位于南充市××区模范下街的国有划拨土地,被南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方式出让给了被告,被告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和开发权。南充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拍卖须知和公告说明,被告包干负责对拍卖范围内的所有房屋拆迁还房安置和补偿,同时还必须根据南充市文化局《关于办理市川剧团改造还房有关事项的函》(南市文函【2005】57号)的要求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于2008年8月4日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就拆迁条件、安置补偿、还房和拆迁抵押担保等事项进行了相关约定。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约定:"拆迁前,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剧场、办公用房、化妆室、排练厅、学院宿舍还房的条件进行设计,并经市规委会审批同意的整体设计方案及正式的施工图经甲、乙签字后作为拆迁、还房的主要依据备案后甲方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能实施拆迁";该协议第三条第十款约定:"乙方见规划局正式批准的剧场及还房方案,双方签章后,按政府拆迁办正式书面通知进行拆迁。"但被告在未具备上述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多次组织人员非法强拆原告房屋。于是,围绕原告剧场改造发生的恶性事件逐步升级。于2012年3月18日,被告安排数十人砸毁了原告及职工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屋顶,致使原告保管和储藏的物品严重浸水、受潮而被损害。2013年5月17日早上6时20分许,被告又安排100多名人员,其中约有三、四十人着保安服带着大锤、刀具等,冒着大雨,不顾原告保安人员劝阻,突破铁栏门强行闯入原告的办公室和剧场,先切断总电源,然后分两批人员分别撬开剧场卷帘门和二道木门门锁,爬上剧场和办公室楼顶,对屋顶进行疯狂打砸,持续时间达2个小时,致使原告的办公室楼顶被砸出两个直径约1.5米至2米的大洞,剧场三分之二的瓦片被掀下屋顶,办公室和剧场即被大雨肆意倾盆和浸湿;舞台上的大型布景、音响、灯光、乐器、调音台、演出服装、道具等设施设备,剧团办公室、财务室排练场、资料室以及正在这里租场演出的西充民中川剧团的演出设施设备等,均不同程度的砸烂和被雨水浸湿。2013年5月18日早晨6时许,被告又安排数十名身着保安服人员欲进入原告剧团强拆剧场和办公楼,被派出所干警和原告干部职工、主管局领导劝阻、制止。为此,原告多次向主管局反映和向被告索赔,至今均未果。由于被告两次砸毁和强行拆除行为,致使房屋严重破损,原告的演出物品(含服装、道具、设备、其他物品等)遭受严重浸水、受潮。原告不能在原地址办公和排练、演出、另行租赁办公室、排练场所和演出场地。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的收益损失等超过460万余元(本损失不包括房屋价值本身,房屋损失另行根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办理)。
同时,西充民中川剧团依据与原告及租用原告剧场订立的《剧场演出租用合同》,称其遭受的损失巨大,向原告主张财产损失和营业损失等达400万元,原告告知其损失也应该由被告承担和起诉维权。
"5.17"强拆侵权事件,不仅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引起了100多名戏迷上访,要求严惩凶手。而且还造成的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后果。南充市政法委迅即作出了立案和迅即侦破、固定证据、维护稳定的批示。南充市政府也召开专门研究处置会议,会上,被告对自已强拆行为予以承认和作出了承认赔偿的承诺。由于被告对原告的大部分财产的毁损、毁损程度存在争议,索赔与获得赔偿的事项Y某某无期。被告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有资产,严重地危害了原告的事业有效的开展,严重的影响了工作程序和广大观众的热情与期盼,危害了社会稳定,影响十分恶劣,损失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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