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梁光栾,系当兵退役后自主创业人士。于1990年3月应征入伍,在云南边防服役。1992年12月服从组织安排,光荣退役。退役后,没给织织增加任何麻烦,而是选择了自主创业,从事废旧汽车回收业务,先是成立内江市供销社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隆昌分公司,后又新成立隆昌昌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不管是原公司还是新公司,十多年来,经营场地均位于现隆昌市金鹅街道新民村二社,该场地十多年前被彻底污染,无任何耕作价值。相反,企业每年要支付村民租金数万元,远高于农业收入,深受村民欢迎,企业入驻后,也一直依法合规经营,履行各种报备立项,完善环评手续。 谁知,自2023年9月起,金鹅街道办以我公司违法占用耕地为由,多次带人对我本人进行威胁、恐吓,限期撤离,明知涉案场地周边尚存多家企业类似用地情况,他们却扬言要先拿我开刀,猖狂至极,犹如黑社会头目,哪还有人民公仆的半点影子? 2023年11月15日,街道办在没有任何权限,也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公安、卫生、施工队伍等公职、社会人员,对我公司厂房实施了强制拆除,我多年苦心经营的企业瞬间毁于一旦。无奈之下,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4月7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川1083行初39号判决,确认街道办的行为违法。但驳回了我公司要求赔偿的请求。
本人花巨资经营的公司,被街办强拆,不可能得不到一分钱赔偿,而仅仅是一句判决书上违法的话,于是我上诉到了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以为内江中院能主持公道,然而,内江中院,却硬将一个行政案子审成了民事案子,一会儿说我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不代表公司,一会儿又说我公司没有租赁土地,一会又说厂房应该是别人的。东拉西扯,就是想说,我公司起诉资格都没有。这哪里来的天理啊?我苦心经营的公司,出钱修的厂房,被拆了,不管是不是违建,我公司也在实际占有、使用,我们怎么没有起诉资格呢?
可见,法院地方保护有多严重,公司被强拆了,难道还要站在强拆者一方,为他们说话庇护吗?不要说起码的公平正义,起码的天理良知呢?
对于街道办就更不用说了,其漠视法律、漠视群众利益、漠视营商环境和民营企业生存之艰,为了迎合上级要求,大搞形式主义,意图在不可逆的污染地上种菜,东施效颦十分荒诞,特权思想严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请求上级领导成立调查小组,进驻调查,切不可将问题又转给街办,让他们自己查自己,是永远解决不了问题的!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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