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恩阳区纪委、恩阳区法院纪检组、恩阳区法院党组: 本人李光兴,与程学吉在恩阳区法院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程学吉下欠本人钢材款45万余元及利息,经恩阳区法院组织调解,程学吉计划分期偿还欠款。后未按照协议履行,我想恩阳区法院申请执行。
2024年12月5日,第一次执行过程中,程学吉忽悠要求再次分期,同时请求我解冻他一张社保卡方便他使用社保、医保,一个微信账户,方便他生活,我再次相信他,同意他继续分期,也同意解冻他社保卡。但该次调解后,程学吉仍然未按照协议履行,我将情况告知承办法官,法官告诉我,如找到他,可以依法对其实施拘留。
2025年6月23日,我第二次找到程学吉,并将他带到执行局,因其两次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要求法院对其实施拘留,执行局法官再次从中调解,让我继续同意他分期履行,迫于当时形势,我无奈再次同意,但程学吉仍然未按照协议履行。
2025年9月10日,我第三次找到程学吉,将其带至恩阳区法院执行局,此时,案件承办法官经我要求,已经调取掌握了程学吉在执行期间使用的社保卡并未用于医保社保个人人身保障功能,而是出现了大额支取其单位给他发放的一次性工资13万元,程学吉将13万元全部用于其它开支,并未用于偿还我的欠款。此时我要求执行局必须对其实施拘留,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局副局长杨东林非法介入不属于他承办的案件,由法院法警告知我,后面的事情他们来处理,叫我先回去,我出于对执行局的信任,回到城区,同时再次给杨东林打电话,发短信,告知其案件情况,要求对程学吉实施拘留。结果被告知程学吉已经离开法院。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迫于压力,多次无奈同意调解,数次将老赖程学吉扭送至法院,在符合法定拘留的情况下,杨东林仍然包庇老赖,同时属于构成拒执罪的犯罪分子。
再此,我恳请各位领导介入对该执行案件的调查。同时,我也请恩阳区法院党组重点调查以下事情:
1、本案程学吉是否向法院报告财产,如未报告财产,符合拘留的法定情形,为什么数次我要求拘留而不拘留?
2、程学吉在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属实,符合拘留法定情形,在我极力要求拘留的情况下,杨东林处于什么动机放走老赖?
3、该案承办人不是杨东林,他为什么要介入本案,出于什么动机?
4、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在我已经告知他的情况下,杨东林明知,仍然要滥用职权,包庇犯罪分子?
5、恩阳区法院执行多次帮助我执行案款,大部分法官都对老赖态度都是严厉打击,我非常感激。但杨东林为什么这么特别,出于什么动机?
我请求有权组织对杨东林这种隐藏在法院队伍中的保护伞严厉打击,同时恳请,立即将程学吉捉拿归案,严惩老赖,对其拘留、并向公安局移送其转移财产的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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