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统筹民生保障和住房消费,促进甘孜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措施。
一、健全房地产基础体系
1.科学制定城市规划。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我州“三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突出产城融合、职住平衡,横向衔接相关专项规划,综合考虑人口流动、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交通区位、住房需求存量空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建立健全房地产用地与房地产存量、城镇人口变动衔接的调节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
2.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坚持“增存挂钩”,实行以“去化周期”为核心的调控机制。
去化周期超过32个月的县(市),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2个月的县(市),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动态确定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进一步优化商品住宅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设施,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打造与城市功能、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相匹配的好地块、好地段。健全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优化招拍挂、合同管理等措施。
3.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指导各县(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轮候库,摸清供需关系,优化保障性住房管理制度,规范收购、配租、配售和退出等环节管理。健全“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多样化保障模式,逐步建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商品房”的梯度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多层次安居需求。
二、完善特殊群体住房支持政策
4.加大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力度。深入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灵活就业群体纳入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在全州范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愿缴能缴”。
5.加大新就业群体住房支持力度。
引导各县(市)将一定比例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定向供应给符合保障条件的快递小哥、外卖骑手等新就业群体。鼓励县(市)通过改造存量商品房或闲置房屋建设青年驿站,推广宿舍型、小户型青年公寓,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提供短期住宿,解决阶段性住房需求。
6.优化多子女家庭住房支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
对符合条件的多子女家庭,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并在户型、楼层选择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对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多子女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三、优化群众住房居住环境
7.加快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大力实施城市更新,积极推进涉及公共安全和民生保障的城市地下管网安全提升、老旧居住区宜居改造、城中村综合改造、市政设施安全改造等项目。支持城市C、D级老旧住房自主更新,自拆自建。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区域重点县(市)的支持力度。
8.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腾挪土地,优先用于养老、托育、助餐等便民利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依法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统筹推进完整社会建设提质增效,完善社区教育、医疗、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地等,构建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9.提升县城公共服务水平。结合全州“一核两副三轴多点”城镇发展格局,统筹整合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资金等资源要素,聚焦民生短板,实施精准投入,进一步改善提升县城中小学和普通高中的基本办学条件,增强县级医院综合诊疗与服务能力,从细微处提升县城的整体宜居性和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10.推进适老化适儿化改造。加强规划统筹,
完善老旧小区“一老一小”服务功能,推动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加快推进居家适老化基础性改造,
对县(市)城区老年人家庭加装安全扶手、安装马桶助力架、安装感应夜灯、厨卫防滑处理、调整水电开关高度等基础性改造进行补贴,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改造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州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支持缴存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住宅加装电梯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11.系统推进“好房子”建设。按照《四川省好住房评价标准》《四川省好住房设计导则》,制定《甘孜州“好房子”设计建设技术指引》。鼓励县(市)按照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要求,优化住房设计,积极推广运用适合高寒、高海拔、高烈度地区的房屋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完善供暖供气供氧配套,提高住房宜居品质。
推行住宅层高不低于3米,鼓励将底层架空层作为公共服务配套空间,适当放宽阳台等半敞开空间占比,提升居住舒适度。超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增配的地上集中停车库,不纳入容积率计算;首层架空部分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用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经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后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对满足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要求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
四、加大住房消费支持力度
12.因地制宜推广安置方式。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县(市)通过发放房票方式实施安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对2024年9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安置工作中实施房票安置,发生的额外购房奖励及“以小换大”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部分州级财政按20%比例予以补助。
13.实施惠民购房补助。鼓励各县(市)在满足资金平衡前提下,
结合实际实行商品房购置限期补贴。在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鼓励各县(市)因地制宜出台在州内购买商品房的限期补贴政策,根据各县(市)实际兑现补贴,州级财政按20%比例给予奖补。鼓励各县(市)对于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遗属)、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技能人才、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户籍人员的家庭在现有购房补贴的基础再加大补贴。
14.鼓励开展“以旧换新”。鼓励县(市)通过搭建房企、经纪机构、购房人联动平台,采取企业收购,发放置换补贴等方式,促进居民旧房置换新房。支持县(市)通过政府引导、居民自主改造、市场化运作方式,推进棚户区(城市危旧房)、城中村改造,拆旧房换新房,提高新旧转化率。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团购方式购房,鼓励企业以团购打折优惠方式加大促销。
优化住房交易契税,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15.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政策,缴存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或改善性住房,以家庭(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在购房所在县(市)范围内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阶段性实施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政策,政策实施期间缴存职工及配偶在本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支持双方父母或子女同时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在州外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的,阶段性延长贷款额度核定不与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系数挂钩的政策。支持实施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缴存职工在本州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合同网签备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划转至指定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16.加大金融支持。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严格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首套和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统一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的规定。用好保障性住房再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收购、改建、盘活存量商品房,满足保障性住房需求。
17.积极支持购房就学。在学位供给允许情况下,支持购房人凭经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向新购商品住房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入学,具体由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租住保障性住房家庭可按规定在居住地享受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五、盘活存量房地产资源
18.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积极支持县(市)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教师周转房、人才公寓,以及养老、托育、助餐、社区用房等政府投资类用房。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主体收购、改建、盘活存量商品房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19.支持专项债收储土地和存量商品房。在 2024年10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期间,鼓励县(市)利用专项债券收储土地,对使用专项债券收储土地的县(市),州财政给予2年贴息,比例为20%;支持县(市)使用专项债券收回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对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县(市),州财政给予每套1万元奖励。
20.稳妥推行“商改住”。有序推进非住宅土地去库存,在符合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
21.鼓励推动“商改租”。指导各县(市)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六、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22.全力保障项目建设交付。进一步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帮助有融资需求的项目达到“白名单”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不同所有制房地产开发项目一视同仁予以支持。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及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3.优化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提取流程,合理增加监管资金拨付节点。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项目交付条件等综合确定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安成本),超过监管额度的资金可由房地产企业自主提取使用。县(市)可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可按建筑幢(栋)进行许可预售。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开展商品房现房销售。
24.加快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若小区具有明确建筑分区或物理分区清晰的情况下,可按现状直接进行分批次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采取“证缴分离”、非必要不再重复验收及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即办证等措施,加快化解“办证难”遗留问题,推进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理。
25.强化建设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项目开发公司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交付和保修等全过程管理工作,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