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巴中市政法委王书记的信
尊敬的王书记: 我与巴中源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南江县法院故意枉法判决后,2022年4月巴中市检察院作出民监(2022)1号民事抗诉书,同年6月中院再审此案,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抗诉,中院竟然不顾市检察院的监督抗诉,维持南江县法院的原审判决。2025年6月11日中院裁定南江县法院的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由中院提审本案,2025年11月14日,中院作出(2025)川19民再7号民事判决书,却又故意枉法判决: 一、2014年7月25日,林龙新已在我的工程款中领走我错他侄儿冉高桂的20万元,但在2015年12月23日,下两财政所在支付我的工程款中又代扣了我错冉高桂的20万元及利息3万元,中院故意重复认定我借冉高桂20万元。 二、2013年2月7日,下两镇财政所在我的工程中扣税20万元,其20万元应由被告源丰公司缴纳,2016年8月23日的原审庭审笔录记载:“审:税款该谁缴?被:该我们公司缴”。2025年10月18日赵光斌的录音记载:戚仕斌给赵光兵转我工程款的30万元后,赵光兵给了我10万元,帮我还了垫付的20万元税款,中院却故意多给我判20万元已收款。 三、2016年8月23日,原审庭审笔录记载:本人提出:“我要主张我的利息”。再审、提审均主张利息,我做工程全是贷款及民间借贷高息,现已债台高筑,中院却故意不给我判利息。 我为此案,耗资巨大,妻离子散,现已奄奄一息,中院却故意枉法判决来折腾我,存心逼我走向极端。据此,敬请以王书记为首的市政法委对中院进行监督追责为盼!
陈绍军 202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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