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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不是在10月23日称(2023)川0402行初28号《行政判决书》没有问题吗?在证人唐某的笔录中,原告问2月16日凌晨4时,根据监控护士并没有查房却记录了生命体征数据,为什么判断没有伪造?证人唐某说:“监护仪可以看出有这些数据,所以这些记录内容不认定伪造,心电监护仪一直都在记录,有数据。记录不论是几点,伪造病历是无中生有,但是心电监护上有这个数据,客观存在,所以不能说明是伪造”。在该判决书第30页法院查明事项可证实心电监护仪未连接存储设备。
那问题来了,专家不认为伪造病案的依据是心电监护仪可以看到有这个数据,数据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庭查明事实该心电监护仪未连接存储设备。根据监控,医护人员当日凌晨4时并未到病房查房,那凌晨四点的数据专家又是怎么看到客观存在的?倒是专家在该论述中说“伪造病历是无中生有”,那凌晨四点没有查房却记录了凌晨四点受害人生命体征数据,这是不是伪造?
我们的大法官陈雨婷对证人、专家意见与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的问题未按照《法官法》与《最高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而是直接采取“讨好”被告的做法对被告明显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予以肯定,不予说理,直接采信明显存疑的证据。
以上事实有一审《判决书》第30页、证人唐某笔录、被告出具的《告知书》为证。
我请问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专家些,在陈雨婷涉嫌枉法裁判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你们为何迟迟没有结论?你们在准备什么?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随时在论坛里公开啊!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雨婷涉嫌枉法裁判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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