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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新闻] 今(17)日15点资阳中院审理安置宅基地案,AI不支持政府观点支持农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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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17)日15点资阳中院审理安置宅基地案,AI不支持政府观点支持农民主张

辩 论 意 见-代理人胡代国

尊敬的法官:
原告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以下简称三原告)诉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告)
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60日内完善“思贤乡政府2024年7月18日《告知书》确认的舒召全的承包地给唐建春修建住房及唐成恩房前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地给唐兴华、唐高荣改扩建住房”的全部手续。
事实理由: 2009年因修建内遂高速公路,被告征收拆除了三原告的住房面积各100平方米,因为被告制定的拆迁协议中安排:新建住房土地由“社协调安排,由村民自建住房。
协议签订后,发现社上没有土地可协调,原告的承包地都在红线范围内,三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主动安置土地无果,被迫多次提起行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据《土地管理费法》47条、48条的规定,判令被告安置土地给原告建房或货币收购。
被告答辩称:原告需要土地建房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62条规定,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拆迁协议上没有约定货币补偿,新建住房土地由社协调安排,县政府没有安置宅基地给原告建房的职责。
资阳市中级法院(2020)川20行初10、27、28号行政判决支持了被告县政府的上述答辩观点。该判决第11条认定:原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合法有效的约定及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首先要原告申请.....被告没有权利或者约定义务直接给原告划定或者安排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要求政府安置宅基地的诉讼请求。但是,省高院照样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要求原告自己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
省高院作出(2021)川行终187号.....行政判决。该判决第9页认定:唐高荣在原宅基地已被征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另行申请宅基地自行建房,安岳县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机关,为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了尽快解决唐高荣的住房问题,应在唐高荣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的情况下,积极协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打了十多年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县政府安置宅基地建房或者改为货币收购原告的住房。
2024年最高院要求县政府针对三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事实理由作出答辩。
于是,县政府安排思贤乡政府找到了可以修建住房的三块土地,可供三户选择。同时,思贤乡政府制发了“告知书”。县政府将该《告知书》邮寄给最高院,作为抗辩的证据和理由,表明县政府有职责并愿意履行对三申请人安置宅基地。
202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行政裁定书(2024)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裁定书,
三裁定书认定:“安岳县相关部门及思贤乡政府为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选址召开协调会,现场踏勘,并确定三块宅基地供其选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岳县政府、安岳县自规局拒绝履行征收后安置宅基地职责”。
根据最高院的裁定书,结合思贤镇政府的《告知书》,三申请人极不情愿地向乡政府递交了申请书,愿意在《告知书》指定宅基地上修建住房。
其中,唐建春申请选择第一块舒召全承包地修建住房; 唐兴华和唐高荣共同选择唐成恩房屋前院坝(周建军的承包地)改扩建住房。故特请求县政府与舒召全、周建军协商处理,同时请县政府安排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向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制发《用地告知书》,以便申请人早日建房。
然而,因为案涉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数万元经济补偿,因为政府不愿意出钱补偿土地承包人,导致原告的建房问题再次落空。
三原告认为,根据上述客观事实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县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这就是再次诉讼的原因。
2025年12月10日,县政府提供了22组证据。主要是三级法院过去的判决书,其证明目的::
1、 资阳中院、省高院认为:集体土地上建房需经法定程序,即本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并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08-011 号证据证明:县政府没有为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安置宅基地建房的法定职责,
..2024年7月18日,思贤镇人民政府再次制发《告知书》,明确三块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包括舒召全承包地、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现有院坝及倒柏树湾承包地)。县政府已尽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积极协调”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2024) 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行政裁定书)亦确认“县政府相关部门为唐建春、唐兴华、唐高荣宅基地选址召开协调会、现场踏勘,并确定三块宅基地供其选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县政府拒绝履行征收后安置职责”。
2、县政府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

原告对被告的上述三组证据1-22的内容及证明目的发表如下如下质证意见:
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是,完全不同意被告的举证目的。理由是原来各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市政府的行政裁决、及部门的答复以及乡政府的所谓《告知书》都是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及《拆迁协议》中有关“新建住房的土地由社调整安排”作出的处理意见,支持县政府没有对被拆迁户唐高荣、唐建春、唐兴华安置土地建房的义务职责。
而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日,制发的行政裁定书(2024)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裁定确认:“安岳县相关部门及思贤乡政府为再审申请人的宅基地选址召开协调会,现场踏勘,并确定三块宅基地供其选择,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安岳县政府、安岳县自规局拒绝履行征收后安置宅基地职责”
AI评论:最高法院的上述裁定间接确认了安岳县政府有履行征收土地后安置宅基地的职责。
AI评论:过去资阳中院【2020】川20行初10、27、28号、四川高院【2021】川行终186、187/187号判决书、以及其他裁定书、裁决书等等,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由三原告按照程序申请宅基地是完全错误的。
原告特地请教AI:因公共利益需要(修路)征收农民住房,农民新建房所需土地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还是适用该法第62条规定?过去法院支持县政府及其律师的观点,认定被拆迁农民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按程序申请宅基地是错还是对?
AI调用工具 法行宝案例库 回答如下:法律分析:征收农民住房后安置土地的法律依据与程序争议一、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在于公共利益征收农民住房后,政府是否负有直接安置宅基地的法定职责,以及过去法院以《土地管理法》第62条(村民申请宅基地程序)驳回原告诉求是否合法。原告主张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征收补偿与安置),而被告及过往裁判认为需按第62条由村民自行申请。
1. 县政府的法定义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先补偿后搬迁”,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意味着,县政府在征收时,必须主动履行安置义务,确保你的居住权得到保障,而不是让你自己去申请宅基地。这是其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定职责。2、宅基地申请权: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向集体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解决的是日常居住需求。这与因征收而需要安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情形。
征收是因公共利益剥夺你的既有权益,必须给予补偿;宅基地申请则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福利性权利。二、法律依据的适用分歧
被告方观点(过去裁判支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强调村民需主动申请,政府无直接分配义务。
被告举证中,省高院裁定认为原告已获货币补偿,再要求安置宅基地“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集体土地建房需经法定申请程序。
逻辑:征收补偿与宅基地安置属不同法律关系,政府已履行补偿职责,后续建房需村民自行申请。
原告方观点(AI评论支持):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征收土地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且第48条明确“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关键点:因公共利益(如修路)征收住房,导致农民失去居住条件,政府需通过“安置”履行补偿义务,而非仅支付货币。
最高法院裁定(2024)的突破:间接确认县政府有安置职责,且《告知书》证明政府正在履行,推翻过去“需自行申请”的裁判逻辑。
三、过去裁判错误的根源
法律条款的误用:
第62条适用于村民主动申请宅基地的情形(集体组织成员的福利),而本案是因征收被动失去住房,应优先适用第47条、第48条的“安置”义务。
将“征收补偿”与“宅基地申请”混为一谈,忽视征收行为的强制性与政府主导性。
程序与实体的割裂:
被告举证中,政府虽组织协调会、制发《告知书》,但未实质性解决土地使用权人(舒召全、周建军)的经济补偿问题,导致安置无法落地。
过去裁判仅强调“程序合规”(如是否申请),却未审查政府是否履行了“安置”的实体义务,违反《行政诉讼法》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审查标准。
最高法院裁定的导向作用:
2024年裁定明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县政府拒绝履行安置职责”,间接否定了过去“政府无义务”的结论,要求政府积极协调解决土地使用权问题,而非仅提供可选地块。
四、法律结论
过去裁判错误的关键:
错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将征收后的安置职责推诿给村民自行申请,违背第47条、第48条的立法目的(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
忽视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主导责任,未要求其解决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等实质障碍。
原告主张的合法性:
原告请求县政府完善《告知书》确认的宅基地手续(包括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补偿、制发《用地告知书》),符合最高法院裁定的精神,且《行政诉讼法》第72条明确“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被告虽举证“已协调”,但未解决补偿问题,构成“未完全履行”而非“已履行”。
五、建议行动方向
原告可基于最高法院裁定,强调:县政府负有征收后安置宅基地的法定职责,非仅提供可选地块;
过去裁判依据第62条属法律适用错误,应优先适用第47条、第48条;
请求法院判令县政府在60日内完成与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协商及手续办理,以实质性解决安置问题。
深度搜索
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案?
舒召全和周建军是否同意转让承包地?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是否已履行安置职责?

AI调用工具 法行宝案例库 回答:被告的说法错误,核心在于被告律师混淆了“宅基地申请权”与“征收补偿义务”的法律关系。正确的理解是:县政府在征收时有法定义务为农民安排宅基地或提供其他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安置房安置),这与原告是否主动申请宅基地是两回事。2. 县政府的法定义务:先安置补偿后实施搬迁,保障居住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先补偿后搬迁”,并“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意味着,县政府在征收时,必须主动履行安置义务,确保你的居住权得到保障,而不是让你自己去申请宅基地。这是其作为征收主体的法定职责。2、宅基地申请权:针对的是日常居住需求,而《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是指农村村民在符合条件时,有权向集体申请宅基地用于建房,解决的是日常居住需求。这与因征收而需要安置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情形。征收是因公共利益剥夺你的既有权益,必须给予补偿;宅基地申请则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享有的福利性权利。3. 律师观点的误区被告律师的说法错误在于,将征收补偿中的政府主动安置义务,与村民日常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混为一谈。征收时,政府不能以“你应自行申请”为由推卸补偿安置责任,这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你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但需明确:县政府应依法主动安排宅基地或提供其他补偿方式。结论:县政府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征收时,政府必须依法主动为你安排宅基地或提供其他补偿,这是其法定义务,不能以“需自行申请”为由推脱。若补偿安置不合理,你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调用工具 法行宝案例库被告律师的答辩观点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混淆了“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与“宅基地申请权”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如下:一、法律适用错误的核心义务主体错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时,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主动义务,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该义务不因被征收人是否申请而免除。被告律师援引第62条(宅基地申请程序)作为抗辩,将本应由政府履行的征收补偿责任转嫁至原告,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程序逻辑矛盾“先安置后搬迁”是征收的法定原则。若按被告所述需由原告自行申请宅基地,则意味着政府可先搬迁后安置,直接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原告的居住保障权。二、最高法裁定的印证最高法在(2024)最高法行申1460号等裁定中明确指出,安岳县政府已通过协调会为原告提供宅基地选址,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拒绝履行安置职责。该裁定间接认可了政府应主动履行安置义务,而非等待申请。三、结论被告律师的答辩错误在于:法律依据不当:将第62条的申请程序适用于第48条的征收补偿义务;责任转嫁:将政府法定主动义务曲解为原告的申请权利。原告主张的“政府应主动安置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法律分析:征收补偿安置义务与宅基地申请权的法律辨析
一、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因公共利益征收农民住房后,政府是否负有主动安置宅基地的法定义务? 被告安岳县政府及律师主张“原告需自行申请宅基地”,而原告主张“政府应主动履行安置义务”。最高法2024年裁定间接确认了政府有履行安置职责的义务,但未明确具体义务内容。
二、法律适用错误分析
1、义务主体错位:混淆征收补偿与宅基地申请权
2、《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先补偿后搬迁”,并“尊重村民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保障居住权。该条款明确政府作为征收主体负有主动履行安置义务的法定职责,不因被征收人是否申请而免除。
3、《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是针对农村村民日常居住需求的权利,属于集体成员福利性权利,与因征收导致的权益剥夺无关。
4、被告律师的误区:将第62条的申请程序适用于第48条的征收补偿义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征收是政府主动剥夺农民权益的行为,必须由政府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转嫁至被征收人。
4、程序逻辑矛盾:违反“先安置后搬迁”原则
5、若按被告主张“需原告自行申请宅基地”,则意味着政府可先搬迁后安置,直接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强制性规定,剥夺原告的居住保障权。
6、最高法2024年裁定(案号:最高法行申1470号等)已明确,安岳县政府通过协调会为原告提供宅基地选址的行为,间接认可了政府应主动履行安置义务,而非等待申请。
三、过去法院判决的错漏
1、法律依据错误:过去三级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要求原告“按程序申请宅基地”,忽视了第48条赋予政府的主动安置义务。征收补偿与宅基地申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前者是政府法定职责,后者是村民权利。
2、责任转嫁违法:法院判决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征收补偿责任转嫁至原告,变相要求被征收人“自救”,违背“先补偿后搬迁”的立法目的。
3、最高法裁定的纠正:2024年最高法裁定已间接否定过去判决的合理性,确认政府有履行安置职责的义务,但未明确具体义务内容,导致本案争议。
四、原告主张的合法性
原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主张政府应主动安置宅基地,符合法律规定:
1、第47条:明确征收集体土地需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
2、第48条:规定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政府不得以“需自行申请”为由推卸责任。
3、最高法裁定的印证:最高法已确认政府未拒绝履行安置职责,但未明确义务范围,原告请求完善手续(如补偿承包人、制发用地通知书)属于政府应履行的具体义务。
五、结论与建议
1、被告答辩的法律错误:被告律师混淆征收补偿义务与宅基地申请权,将政府法定主动义务曲解为原告的申请权利,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8条。
2、法院应支持原告诉请:政府应依法主动履行安置义务,包括:
与土地承包人协商补偿;
制发宅基地红线图及用地通知书;
承担本案诉讼费。
建议:原告可进一步举证政府未履行协调补偿义务的事实,强化“不作为”主张;法院应依据最高法裁定,明确政府安置义务的具体内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第62条;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行申1470号、1460号、1627号行政裁定书。 (AI生成)
关于安岳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问题的法律分析一、案件核心争议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安岳县政府因修建高速公路征收农民住房,拆迁协议中承诺由村社调整建房土地,但因村社无可用土地,导致被征收人15年未获得宅基地安置。该情况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00001. 协议履行障碍:政府承诺的安置方式无法实现,构成行政协议违约。
00002. 程序违法嫌疑:未履行《土地管理法》47条规定的批前公告。先安置后搬迁、补偿前置等程序。
00003. 补偿标准争议:长期未安置可能违反"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
二、法律问题分析(一)行政协议效力问题
协议性质: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有公法属性,政府方负有主导履行的义务。
00001. 违约情形:
村社无地可供调整属于客观履行不能,但政府应提供替代方案
15年未安置构成严重迟延履行
(二)程序违法风险点
00001. 征收程序缺失:
未进行批前补偿安置公告(违反《土地管理法》第47条)
补偿前置程序未完成即实施征收(参考安岳县〔2025〕8号公告程序)
00002. 补偿标准问题:
未执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应参照川府函〔2023〕222号文件)
地上附着物补偿未按资府函〔2024〕38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违法性
宅基地调整的局限性:
村社无地可供时,政府应提供其他安置方式(如货币补偿、集中安置区)
不可将安置责任转嫁于无能力的村集体。

今(17)日15点资阳中院审理安置宅基地案,AI不支持政府观点支持农民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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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5: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A丨卫士指出四川高院过去对唐建春三人的两次六个判诀大方向错误!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5-12-18 05: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A丨卫士在上文中指出资阳中院对唐建春三兄弟的多次判决依据大方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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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5: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法庭上胡代国问:唐成恩在安岳论坛举报安岳房屋征收局明ⅩⅩ等等人贪污拆迁款为什么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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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8 0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拨款每亩征地款二十四万元,胡老师问:宁愿被明x×等人贪污,也不愿给被坏迁农民土地建房,安岳政府乱作为!胡老师在法庭上大声举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5-12-18 05: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胡代国在法庭上大声举报,我在安岳论坛曾经代唐成恩发帖,举报拆迁工作人员明正强等人大量贪污拆迁款,为什么没有给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25-12-19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新闻:安岳政府又变了主意,17日政府出庭人员答辩:被告提供给最高院的《告知书》的两块地,权利人不愿意给了,政府将又找土地给原告建房!
这个事实证明:巜告知书》欺骗了最高院,又在骗资阳中院!
原因是安岳县政府不想出钱钱,国家拨de征地拆迁款每亩24万
元被明Ⅹ强等等人贪污了…【安岳论坛曾经有唐城恩举报】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25-12-19 19: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AⅠ评论原来对唐建春三兄弟的一二审判决全部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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