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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重病住院南充中院将4案视“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强按撤诉处理遭质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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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抗病竟遇“撤诉裁定”?
       2025年12月5日当事人已患病就诊输液,11日紧急转入阆中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然而就在治疗期间,南充中院于12月15日、16日接连送达4案开庭传票,要求12月22日一案开庭、23日上午三案同时开庭。当事人收传票后当即分别向主审法官口头申请延期,17日法官亲赴病房核实病情,当事人当面再次恳请延期,法官见其病情严重无法庭审后离开。18日当事人通过邮政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及医院诊断证明,开庭时同伴当庭再次补充提交,却遭法官拒收。主审法官说要请示领导,领导不同意延期,便要强行开庭继续审理,其他当事人当庭要求暂时中止审理,等上诉人病好后再开庭,合议庭不予理睬,坚决强行开庭,其另当事人为抗议继续开庭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49条之规定,以请求离庭表示抗议。
      12月25日南充中院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由,对4案均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重病住院竟成“无正当理由”?法官现场核实病情仍坚持开庭,是公然剥夺诉权还是司法霸凌?
二、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不算数?
       涉案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既未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也无任何书面裁定否定其资格。但合议庭法官却以口头裁定形式,不准许该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参与诉讼。
        更令人费解的是,法院反而擅自准许一名“未办工商变更、自身资格仍在诉讼中”的人员代表公司出庭。这一操作被指直接架空法律规定的公司诉讼代表权制度,引发“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否超越法律条文”的质疑。
三、同院同案为何截然两判?
         2020年,南充中院审理的(2020)川13民终249号案,与此次4案为同一公司、同一案由,核心争议均为“登记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且适用的法律依据未作修改。彼时生效裁定明确: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应诉。
     此次仅因原被告身份互换,法官便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当事人按法官要求提交了此前的裁定书及庭审笔录,却被以“判决书未写明”为由驳回,申请书面解释亦遭拒绝。“同案不同判”的操作,让网友质疑“法律难道是可随意拿捏的橡皮泥?”
程序公正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当事人依法维权却遭遇程序违法、权利被剥夺,无奈求助公众:恳请网友顶帖转发,让更多人关注此事;也盼懂法人士、有类似经历者留言支招,以舆论力量督促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撤销错误裁定,重启公正审理,还当事人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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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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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0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纯粹的乱来。
发表于 2026-1-13 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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