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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系列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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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系列十六):政法联动违法操作、三级法院审判流于形式,以非法核查说明颠覆十二年生效判决——249万元与400万元借款案全流程司法违法深度评判
       实名披露声明
       披露人:吴端阳,系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15196777777
笔者已通过(系列一至十五),完整还原案涉249万元(吴端阳个人债权)、400万元(阳光公司债权)两笔关联借款纠纷的全流程事实。本报道作为系列之(十六),聚焦全案司法环节的系统性违法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旧法对应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南充市政法系统联动违法、三级法院审判流于形式,仅凭唐光政非法定程序持有营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唐光政举报吴端阳虚假诉讼线索核查的情况说明》(下称《核查说明》)颠覆已生效执行十二年判决的行为,作深度司法评判。
       本报道所涉全部事实均有借款合同、借条、银行凭证、补充协议、抵押担保承诺书、承诺、结算文件、多份生效裁判文书司法案卷等证据佐证,笔者及阳光公司对内容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联系查阅证据原件。如需查阅系列报道全文,可在四川麻辣社区本报道尾部点击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系列一至查阅,或在公众号等平台输入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可查阅全部报道
       一、原生效判决及多重司法确认:十二年执行根基稳固,债权合法性闭环形成
       案涉249万元、400万元两笔借款,并非普通民间借贷,源于2007年唐光政、杨荣华伪造土地抵押权证骗取阳光公司700万元贷款担保后的风险处置需求。两笔债权经司法确认及十二年长期执行,合法性与权威性已形成多重保障闭环。
      (一)原生效判决的作出与长期合规执行
       200810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下称顺庆法院)经审理,在分管副院长和刘鑫平院长主导下,依据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作出(2008)顺庆民初字第2526号、2527号民事判决:确认吴端阳对唐光政、杨荣华、四川冠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冠宇公司)享有的249万元债权合法有效,阳光公司对上述主体享有的400万元债权合法有效,同时确认债权人对案涉抵押土地(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八号土地等)变卖价款在金融机构受偿后剩余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全额支持债权人核心诉求。两份判决生效后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截至2020年已顺利执行逾十二年,执行期间无任何主体对判决效力、债权真实性提出有效异议,既判力与执行力充分彰显。
     (二)多重关联诉讼强化,债权合法性彻底固化
       十二年执行周期内,衍生多起关联诉讼,各级法院均通过生效裁判再次确认债权合法性,形成完整司法保障体系:
       1.执行异议之诉三级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关联主体三鑫公司以虚假土地转让协议提起执行异议,引发(2013)顺庆民初字第2979号执行异议之诉。经顺庆法院一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充中院)(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46号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四川高院)(2017)川民再189号再审,三级法院均明确认定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两笔借款真实有效,《承诺书》《反担保合同》等核心证据合法,抵押优先受偿权依法成立。且四川高院将借款事实归纳为无争议事实。
       2.不当得利诉讼二审佐证:唐光政、冠宇公司以已结算作废凭证提起(2016)川1302民初745号不当得利诉讼,企图否定债权真实性。南充中院(2017)川13民终2061号二审判决,撤销一审错误认定,驳回其全部诉求,再次确认《承诺书》的终局结算效力以及笔者不持有原件的事实,佐证借款结算的真实背景与合法性。
       3.行政诉讼确认执行合法性: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违法为案涉土地核发规划许可,阳光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经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及南充中院审理,均认定借款400万元、249万元的事实并确认行政机关程序违法,撤销许可,进一步确认借款事实与案涉土地查封及执行的合法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无需当事人另行举证。上述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非经法定再审程序(具备法定事由、新证据),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二、源头违法:越权《核查说明》+政法干预,强行启动再审程序
       原生效判决被颠覆的核心源头,是营山县公安局受政法系统干预越权出具非法文书,叠加南充市政法委违法干预,完全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与刑事、民事办案程序。
      (一)营山县公安局越权违法出具《核查说明》
       2021年,唐光政以虚假诉讼举报吴端阳,但案涉审理、执行均由顺庆法院、南充中院管辖,借款核心事实发生地及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营山县,营山县公安局无管辖权,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犯罪地管辖)、第十五条(居住地管辖)。
该局未按法定程序出具《受案回执》《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仅出具无文号、无办案人员签名、无明确送达对象的《关于唐光政举报吴端阳虚假诉讼线索核查的情况说明》(下称《核查说明》)。该说明内容仅依据唐光政、谷志荣等人单方陈述,无任何核查材料佐证,与三级法院生效判决冲突,不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性要求,本质为内部初查汇报,非合法刑事文书,更不能作为民事定案依据。
       更为违法的是,《核查说明》超越公安职权,擅自建议通过再审程序解决”——刑事案件侦查机关无权评价生效民事判决效力,更无权指定民事案件处理程序,违反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原则。
      (二)南充市政法委违法干预,指令南充中院启动再审
       唐光政通过不正当关系将该非法《核查说明》提交南充市政法委,时任政法委书记陈有波等人在无合法依据、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违规签批并以南充市政法委名义作为督办材料移送南充中院,指令启动再审。
南充中院屈从干预,未审查《核查说明》合法性,未组织当事人听证、未听取债权人抗辩意见,仅告知债权人是省、市政法委督办案件,径行作出(2022)川13民监13号、14号提审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并发回顺庆法院重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现二百一十一条)再审需具备新证据或法定事由的规定,实质将行政干预通过司法程序合法化,严重破坏司法独立。
       三、重审首轮违法:顺庆法院审委会主导,违法驳回起诉
       顺庆法院受理发回重审后,在分管副院长庞冬云(原两案审理主导者)主导及外部干预下,罔顾全案完整证据链,通过审委会作出驳回起诉裁定,企图从程序上否定债权人诉求,为颠覆原判决铺路。
       从事实与法律层面看,两笔债权的《借条》《借款合同》《承诺书》《承诺》、银行凭证、抵押协议及多份生效判决均完整留存,债权形成、款项交付、结算流程清晰可查,无任何符合驳回起诉的法定情形(如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明确、超过诉讼时效等)。其违法表现集中于两点:
       1.隐瞒核心事实与证据:庞冬云明知借款源于唐光政骗贷风险处置,且原判决经其分管签批,却在审委会讨论时隐瞒该背景,未提交原案卷宗及关联生效判决,仅单方采信《核查说明》,导致审委会在信息不全情况下作出错误结论。
       2 .举证责任倒置与滥用先刑后民笔者及阳光公司已完成债权举证义务,且唐光政十二年未对债权提出异议,顺庆法院却以部分凭证原件由被告持有为由,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责任,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在公安机关未对虚假诉讼立案的情况下,以可能涉及犯罪为由驳回起诉,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违法适用先刑后民
       四、审级监督失灵:南充中院违法指定原审法院重审,程序空转
       笔者及阳光公司对驳回起诉裁定依法上诉后,南充中院本应纠正下级法院错误,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应当提审,本案原判决经顺庆法院审委会讨论,南充中院应依法提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障公正。
        但在南充市政法委持续干预下,南充中院再次违法裁定,无视法定提审情形,仍将两案指定顺庆法院继续审理。该行为既纵容顺庆法院此前违法裁判,又确保案件处于可控范围,为后续错判埋下伏笔,彻底丧失二审监督纠错职责,审级监督形同虚设。
       五、终局错判:顺庆法院枉法裁判,二审、再审层层维持错判
       顺庆法院受理指定审理后,由庞冬云继续主导,通过隐瞒核心证据、采信无效证据、裁判不说理等方式作出枉法判决,而南充中院二审、四川高院再审均流于形式,彻底固化冤假错案。
      (一)顺庆法院指定审理的核心违法情形
        1.无视结算效力,采信作废证据:2008年《承诺书》明确约定“249万元、400万元借款有效,前期凭证全部作废,顺庆法院却违法将已作废的2003-2006年借条作为定案依据,错误认定249万元本金仅31.5万元,违反《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结算协议终局有效的规定。
        2.违法采信非法《核查说明》,否定生效判决:将营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无效《核查说明》作为核心定案依据,直接否定顺庆法院作出的(2008)顺庆民终字第2526号、2527号、南充中院之前作出的2017)川13民终2061号终审判决四川高院作出的2017)川民再189号等多份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生效裁判为免证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非法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3.漏判优先受偿权,程序违法:根据2008年1月20日签订的抵押《承诺》《反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各方已明确约定以案涉土地作为借款抵押担保。顺庆法院、南充中院和四川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债权人提出的优先受偿权诉讼请求未进行审理、未作出实体评判、亦未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处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判决书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作出处理"的程序规定,同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另需指出,本案存在因政策原因导致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无法再次办理登记的特殊情形,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即"九民会议纪要")第60条【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之规定,即便抵押登记未完成,抵押合同的效力仍应得到认可,债权人基于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主张优先受偿权具有实体法依据,法院对此未予审理评判显属不当。
4.裁判结果违背事实与法律:最终作出(2023)川1302民初11433号、13295号民事判决,全盘驳回吴端阳249万元债权诉求,将400万元本金错误篡改为192.954182万元本息,与十二年执行事实、多份生效裁判完全相悖。
(二)二审、再审怠于履行纠错职责,审判监督机制全面失灵
       1.南充中院二审程序形式化,未履行实质审查义务笔者及阳光公司依法提起上诉后,南充中院未对案涉《承诺书》的结算效力展开实质性审查,未依法责令唐光政提交其持有的相关原始凭证;针对我方提出的 “采信非法证据”“隐瞒核心证据” 等核心抗辩理由,未作出任何针对性审查与回应,径行作出(2024)川 13 民终 3032 号、3033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错误裁判,二审程序实质沦为维持一审错判的形式化流程。
       2.四川高院再审程序功能失效,放弃纠错法定职责笔者及阳光公司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期间,提交关键新证据,并依法申请听证、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但四川高院疑似受不当干预及上下级法院 “护短” 心态影响,未依法组织听证,未履行书证提出命令的法定职责,亦未对案件核心事实进行全面核查,仅通过书面审查即作出(2025)川民申 3910 号、4028 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此举致使再审这一 “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防线”,异化为 “固化错误裁判的最终壁垒”。
        尤为严重的是,本案诉讼全过程中,笔者及阳光公司针对案涉《核查说明》专门提交了《书面质证意见》,明确就该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但三级法院均未对《核查说明》的证据资格与证明力进行任何审查评判,亦未在裁判文书中就此展开说理,却径直采信该《核查说明》,进而否定本案核心证据及多份在先生效裁判的法律效力。
       六、全案司法违法的法律定性
案涉全流程违法行为均违反明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核心定性及依据如下:
       1.政法委干预司法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规定,通过签批指令干预民事再审,破坏司法独立。
       2.公安机关越权违法:无管辖权核查、未按法定程序出具文书,超越职权建议民事再审,《核查说明》无证据资格,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3.法院程序违法:南充中院违法提审、违法指定原审法院审理;四川高院未依法组织听证、未履行书证提出命令义务,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八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4.法院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违法:采信非法证据、否定合法证据及生效裁判既判力,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百零六条;以新法标准评判2007年借款行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审判人员涉嫌枉法:顺庆法院庞冬云主导作出矛盾判决,南充中院、四川高院相关人员刻意维持错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再审事由,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七、维权诉求
       1.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立即提审本案,撤销四川高院、南充中院及顺庆法院全部错误裁判,改判支持笔者249万元、阳光公司400万元借款本息及案涉土地优先受偿权。
       2.恳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四川省监察委员会对顺庆法院庞冬云、南充中院再审合议庭成员、四川高院审查法官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责任。
       3.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控告人唐光政涉嫌 “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侵占罪”“骗取贷款罪”(其通过伪造土地证骗取贷款人民币 700 万元贷款引发的后续案件)的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全面查清案件真相,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恳请彻查南充市政法系统干预本案的全部签批文件,追究陈有波等人干预司法罪相关责任。
        八、结语:捍卫司法公正,维权不止
        本案系南充政法系统联动干预、三级法院放弃法定职责,以非法文书颠覆十二年生效判决的典型冤假错案。从非法《核查说明》出具,到政法委强推再审,再到顺庆法院枉法裁判、两级法院监督失灵,不仅导致笔者及阳光公司合法权益遭受毁灭性打击,更严重践踏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动摇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笔者及阳光公司坚信法治中国不容司法不公逍遥法外,将持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后续将披露更多违法细节,恳请社会各界、新闻媒体持续监督,推动冤假错案彻底纠正,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捍卫法律尊严与司法公正!
        披露人信息
        披露人(关联权利人):吴端阳
        关联单位:四川省阳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端阳)
        联系电话:15196777777
                            披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附:核心证据材料清单(可联系查阅原件)
       1.顺庆法院(2008)顺庆民初字第2526号、2527号民事判决书(原生效判决[备注:已在(系列一)、(系列二)予以展示,请点击查阅
2.营山县公安局《关于唐光政举报吴端阳虚假诉讼线索核查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受理、回复文书;[[注:已在(系列六)予以展示
       3.关联诉讼全案生效文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2979号、(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346号、(2017)川民再189号、(2017)川13民终2061号及相关行政诉讼文书;[备注:已在(系列三、四、五)予以展示,请点击查阅
       4.提审、重审、指定审理及二审、再审文书:(2022)川13民监13号、14号及(2022)川13民再51号、52、  2023)川1302民初11433号、13295号,(2024)川13民终3032号、3033号,(2025)川民申3910号、4028号;[备注:已在(系列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予以展示,请点击查阅
5.案涉核心债权凭证:
12007914日出具的249万元借条》(包括:前期4张《借条》合计101.5万元,通过结算后,于2007914日形成132万元《借条》、2007914日向唐光政、等人支付1555610.64元《转款凭证》再减去已支付的利息等款项,由唐光政亲笔书写《249万元借条》并由借款人唐光政、杨荣华签字、按手印,金额处按手印;
220071012400万元借款合同》、《400万元借条》、《银行转款/取现凭证》(包括:20071015日向谷志荣转款100万元、20071025日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取现金30万元支付、20071031日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取现金20万元支付和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转款至四川省嘉仕利拍卖有限公司155万元用于谷志荣老婆彭淑华购买商品房、2007112日取现金30万元、后支付现金25万元、下余40万元出具《欠条》);
32008120号《承诺书》证明抵押事实、2008124日《补充协议》证明再次向阳光公司和吴端阳借款70万元转入南充市土地交易中心交纳冠宇公司土地出让金和增容费、2008915号《承诺书》《承诺》《结算现场照片》证明结算事实并确认249万元和400万元等借款需按约定利率继续履行、《反担保合同》等证明用土地抵押的事实等。
注:全文内容同步发布于四川麻辣社区、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输入标题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检索即可
以下请点击《南充政法涉冤案实名披露》(系列一至十五)即可查阅系列报道:
以下是2007914日出具的249万元借条》(包括:前期4张《借条》合计101.5万元,通过结算后,于2007914日形成132万元《借条》、2007914日向唐光政、等人支付1555610.64元《转款凭证》再减去已支付的利息等款项,由唐光政亲笔书写《249万元借条》并由借款人唐光政、杨荣华签字、按手印,金额处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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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1012400万元借款合同》、《400万元借条》、《银行转款/取现凭证》(包括:20071015日向谷志荣转款100万元、20071025日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取现金30万元支付、20071031日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取现金20万元支付和从阳光公司尾号3736帐号转款至四川省嘉仕利拍卖有限公司155万元用于谷志荣老婆彭淑华购买商品房、2007112日取现金30万元、后支付现金25万元、下余40万元出具《欠条》);
1.2003年8月28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14万元借条是第1次借款.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4年9月27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5万元借条是第2次借款.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3.2004年12月14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12.5万元借条是第3次借款.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4.2006年7月1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70万元借条是第4次借款.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5.2007年9月14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132万元借条是通过对前4次借款合计101.5万元按照月.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8.吴端阳帐户88130110303301184存折.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9.2007年9月14日从吴端阳帐户转入唐光政的1028535.24元收方凭证与表外付方凭证,证明.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0.2007年9月14日从吴端阳帐户转入唐光政的341051.55元收方凭证与表外付方凭证,证明.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1.2007年9月14日从吴端阳帐户转入唐光政儿子唐平名下贷款帐户48983.2元收方凭证与表.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2007年9月14日从吴端阳帐户转入苏一明(注唐光政还苏一明贷款)37040.65元元收方凭.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3.2007年9月14日的取现金10万元给唐光政.jp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4.吴端阳给唐光政出具的利息收条.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6.2007年9月14日由唐光政亲笔书写的249万元借条是通过对前4次借款结算形成的132万元再.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7.2007年9月14日说明书与同日出具的249万元借条证明从杨荣华帐户转入吴端阳帐户的150.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9-14说明书70.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证明阳光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合意并约定其条款且签订确认1.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1.2007年10月12日借款合同证明阳光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合意并约定其条款且签订确认2.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2.1.2007年10月12日400万元借条原件证明借款合意已确认并得到履行.png

 楼主| 发表于 2026-1-18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2.2007年10月2日取现金支付30万的现金支票.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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