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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分离作为招投标领域的改革举措,在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冲突、廉政风险、专业适配不足、流程效率降低、市场秩序失衡等多重弊端,尤其在制度设计不完善、监管不到位时问题更为突出。以下从核心维度系统梳理:
一、法律合规风险:与现行法规存在冲突
上位法适用争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中标人应是 “综合评价最高” 或 “报价最低” 者,而评定分离允许招标人在候选人中自主选择,与法律原则存在冲突,除深圳等有特别立法权地区外,其他地方推行存在合法性争议。
地方法规不统一:各地评定分离规则差异大,如评标推荐人数、定标方式、时间节点等要求不一,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也增加企业跨区域投标成本。
责任追溯困难:定标决策过程主观因素多,一旦出现问题,难以界定法律责任边界,终身追责机制难以有效落地。
二、廉政风险加剧:权力寻租空间扩大
定标权过度集中:定标权从匿名专家手中转移到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招标人,易滋生 “人情标”“关系标”,部分地区出现 “量身打造招标文件”“提前勾兑项目” 等乱象。
标准模糊为暗箱操作提供土壤:尽管要求定标因素事前公示,但实践中部分项目标准模糊、权重不清,为 “人情操作” 创造条件,如河北某地级市推行两月内发生 7 起 “人情标” 投诉,2 起查实利益输送。
定标委员会管理漏洞:回避制度不健全、外聘专家利益关联、内部人员操控委员会组成等问题普遍,难以保证评审独立性。
三、专业能力适配不足:决策质量难以保障
招标人专业短板:多数招标人缺乏专业评标能力,如某县城污水处理项目定标委员会因无环保技术背景,选择报价最低但无同类经验企业,导致项目延期 6 个月,额外增加成本 800 万元。
评标与定标脱节:评标报告仅标注 “技术标合格”,未提供详细技术对比,定标委员会缺乏决策依据;评标与定标间隔过长(部分达 15 个工作日),候选人实际情况变化(如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时,定标决策缺乏动态调整依据。
重价格轻能力倾向:部分招标人简单以 “报价最低” 定标,忽视履约能力,如 2025 年南充某道路项目因此导致工程质量隐患。
四、流程效率与合规性问题:成本增加、争议频发
问题类型 具体表现 案例影响
流程繁琐 增加定标环节、答辩陈述、考察核实等程序,招标周期延长 30%-50% 德阳某项目因定标委员会未签字确认,被责令重新定标,延误工期 15 天
留痕不规范 定标会议记录不完整、投票依据缺失、决策过程未全程录音录像 导致投诉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行政复议和诉讼败诉率上升
投诉率居高不下 “评分第一却未中标” 引发大量异议,定标标准解释权争议 部分项目投诉率较传统模式增加 2-3 倍,影响项目推进
投标人成本上升 需准备更多材料、参与额外环节,人力物力投入显著增加 优质企业因风险和成本考虑减少参与,市场竞争活力下降
五、市场秩序失衡:公平竞争受挑战
中小企业被排挤:部分招标人倾向选择大型企业,或通过定标规则设置隐性门槛,中小企业中标难度加大,与政策初衷背道而驰。
地方保护主义抬头:招标人可能优先选择本地企业,外地企业难以获得公正对待,加剧市场分割。
围标串标新形式:如河南部分项目采用 “评标入围 + 随机抽选” 模式,虽降低廉政风险,但催生超大群体联盟围标,出现 “拼入前十即靠运气” 的怪象。
六、实施中的其他突出问题
形式主义滋生:部分招标人为规避风险设计复杂定标规则,导致 “为分离而分离”,实质上回到 “唯分数论”,未真正发挥制度优势。
动态核查缺失:对候选人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缺乏动态跟踪,如四川某项目漏查候选人欠薪记录,中标后引发劳资纠纷,影响项目进度。
监管衔接漏洞:评标与定标环节监管责任划分不清,全流程监管存在盲区,对定标决策的监督缺乏有效手段。
总结与应对建议
评定分离的弊端核心在于权力与责任不匹配、规则与执行不同步、专业与决策不适配。要有效规避这些问题,需从三方面着手:一是完善顶层设计,明确与上位法衔接,统一全国规则;二是强化内控机制,规范定标委员会组建、细化定标标准、严格流程留痕;三是加强外部监管,建立定标决策公示制度、引入第三方监督、健全责任追溯体系,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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