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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请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查处违规修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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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4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据爆料人反应: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天欣社区二组村民邓津生,在年后未经申请,审批,违法占有耕地修建新房。请求依法查实,查处。18亿亩耕地红线,是14亿国人的饭碗。在基本保护农田(永久基本农田)里强占耕地修建房屋。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明令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八不准”规定第一条: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撤出新建建筑物,恢复原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还土地,限期撤出新建房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破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建房必须先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且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据悉四川省蓬安县兴旺镇天欣社区二组村民邓津生,长期在外务工,耕地抛荒多年。今年过年回家,突然占地修房,就在其占用耕地修房的旁边,就是其老房子。其图片砖房,就是其原宅基地。
相关现场图片如下: 微信图片_20260304141554.jpg 微信图片_20260304141606.jpg 微信图片_20260304141617.jpg 微信图片_20260304141624.jpg 微信图片_20260304141644.jpg
请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执法。
多谢,祝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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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4 15: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4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3-4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夜发清溪向三峡 发表于 2026-3-4 15:02
正好一起查,免得跑两趟了。

你耐心等待。
发表于 2026-3-4 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文字与语法类低级错误
错别字、漏字频发:如“责令还土地”(应为“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撤出新建建筑物”(应为“限期拆除”,“撤出”为用词错误)。
标点与断句混乱:如“据爆料人反应”后无标点,“未经申请,审批”间用逗号错误(应为“未经申请、审批”,顿号表并列);部分法律依据引用后断句突兀,语句不通顺。
用词不规范:如“基本保护农田”(规范表述为“永久基本农田”,前文已用规范表述,后文混用属失误)、“违法占有耕地”(规范表述为“非法占用耕地”,土地违法表述中“非法占用”为法定用词)。
二、法律条文引用与适用的错误、疏漏
法条引用表述不完整、不准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引用遗漏核心前提“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仅截取后半段,法律适用的前提缺失。《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引用不完整,未提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的执法主体,也遗漏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执法主体与法条适用的逻辑混淆:帖文同时引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自然资源部门管辖)和第七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管辖),但未区分二者适用场景,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法定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管辖,第七十七条适用于非村民主体或非住宅类非法占地,帖文未做区分易导致执法主体认定混乱。
 楼主| 发表于 2026-3-4 23:4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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