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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基本信息
被投诉单位:巴中市水产渔政局(巴中市农业农村局下属渔政管理部门)
投诉事项:巴中渔政在禁渔期一刀切禁止所有休闲垂钓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侵害公民合法休闲娱乐权益
5. 投诉时间:2026年3月12日
二、核心法律与政策依据
(一)国家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 明确个人娱乐性垂钓不属于捕捞作业,无需申请捕捞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仅需加强管理,防止破坏渔业资源,而非全面禁止。
- 仅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违规垂钓行为,并非禁止所有休闲垂钓,法律未授权地方渔政在禁渔期对合规休闲垂钓实施“一刀切”禁钓。
- 违规垂钓处罚针对的是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式垂钓等行为,而非以娱乐为目的的单人单钩合规垂钓。
2. 农业农村部相关政策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长江流域禁捕期内,严禁生产性、破坏性垂钓,允许合规休闲垂钓,各地不得简单采取“一律禁钓”的粗放管理方式,需兼顾渔业资源保护和群众休闲需求。
(二)四川省及巴中市本地规定矛盾点
1. 巴中市现行规定
《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巴农规〔2024〕1号)规定,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钓期内,全市天然水域均禁止垂钓。
2. 规定违法性分析
该条款违背上位法《渔业法》精神,上位法仅禁止违规垂钓,未禁止合规休闲垂钓,巴中市自行扩大禁钓范围,剥夺了公民合法的休闲垂钓权利,属于越权制定限制性规定。
三、巴中渔政违规事实陈述
1. 执法依据违法
巴中渔政以本地“禁钓期全面禁钓”规定为依据,对禁渔期内合规休闲垂钓进行查处、驱赶、处罚,其执法所依据的本地条款违反国家《渔业法》,属于无效执法依据。
2. 执法行为“一刀切”,违背合理行政原则
禁渔期保护渔业资源的核心是禁止非法捕捞、多杆多钩、恶意垂钓等破坏性行为,而单人单钩、钓获放流、不牟利的休闲垂钓,对渔业资源无实质性破坏。巴中渔政不分垂钓方式、是否破坏资源,一律禁止,属于懒政怠政,未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
3. 侵害公民合法休闲权益
休闲垂钓是公民正常的休闲娱乐活动,受法律保护。巴中渔政的全面禁钓行为,无合法上位法授权,擅自限制公民权利,违反行政法“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则。
四、投诉诉求
1. 责令巴中市渔政部门立即纠正禁渔期“一刀切”禁止所有休闲垂钓的违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仅禁止违规垂钓,允许合规休闲垂钓(单人单杆一钩、钓获不交易、不使用禁用渔具)。
2. 废止《巴中市长江流域禁捕水域休闲垂钓管理办法》中与国家《渔业法》相悖的“禁钓期全市天然水域全面禁钓”条款,重新制定符合上位法、兼顾资源保护与群众需求的垂钓管理规定。
3. 对渔政部门此前依据违规条款实施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自查整改,保障垂钓爱好者合法权益。
4. 公开巴中市禁渔期垂钓管理的合法依据,向群众普及合规垂钓规范,而非简单全面禁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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