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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中的父母官为我们老百姓做主,要回我们被江苏骗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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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对中传华夏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彻查资金流向、追加起诉任涛林立财及主犯林金华舒富民、追究央企共同犯罪责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判案及非吸口袋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资中市人民法院、资中市人民检察院
提交人:中传华夏案资中全体债权人及全国债权人
日期:2026年3月12日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全资央企,全资控股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企);中传华夏国际文旅持有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传华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0%股份,央企小康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华夏控股集团控股江苏实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起,上述主体以央企、国企、国务院全资背景为幌子,在四川设立68家空壳机构(含资中片区富本财通公司),利用党旗、党徽、党刊、党史场景包装,以公司隶属求是杂志社、穿透至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内容,骗取群众绝对信任。例如,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向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捐赠《红旗文稿》杂志,该行为被用于强化其与党刊、权威理论刊物的关联,进一步误导公众对其背景的认知。

行为人以江苏实盟发行企业债、中传华夏集团和国壹融资租赁担保为名,以资金用于无锡太华天谷省市级重点文旅项目为宣传内容,宣称该项目系国家领导人见证引进、强监管、专款专用,承诺年化收益8%-9%。2021年5月29日在成都举办高峰论坛,邀请国家发改委领导杨宜勇等人站台;2021年7月19日又利用山东章丘政府官网撤下风险提示、公开“正名”,进一步诱导群众投资。

关键事实一:2022年审计已明确资不抵债,仍疯狂吸金

2022年度审计报告已明确显示,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任何兑付能力,但行为人非但未停止集资,反而加速实施诈骗。

关键事实二: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蓄意诈骗

2022年8月、9月,资中、资中片区的富本财通公司率先恶意注销,其余60余家四川分支机构亦陆续全部注销,以注销公司方式隐匿资产、销毁证据、逃避返还资金义务,属于典型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关键事实三:22年8、9月恶意注销后诱骗抵押贷款,收割最后一波资金

在公司全部注销、无任何经营主体的情况下,林立才等人仍以虚假项目、虚假资产为诱饵,专门诱骗有房产、有门市的群众办理抵押贷款,吸纳大额资金进入,其目的就是用新骗来的钱掩护自身资金出逃,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极其明确。

关键事实四:高管瓜分赃款,奖励豪车

资阳资中地区负责人林立才,利用集资款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公司奖励林立才迈巴赫一辆、奖励刘萍奥迪一辆,该等豪车均系用集资赃款购置、分配,属于典型的挥霍、转移集资款行为。

大量群众倾尽积蓄、贷款、退保、抵押房产投入资金。但涉案公司无任何实质经营,仅成立空壳公司走账;所募资金仅2.02亿元进入项目,数十亿元资金去向不明;2022年获得AA+、AAA评级后,当年即资金净流出49.27亿、负债15.29亿、股东分红8991万,明显借新还旧。

2023年起,涉案公司多次更名、恶意减资、剥离央企股权,企图变为小微企业逃避责任。央企母公司全程站台、收费、颁奖、任命管理人员、扫除障碍,事后却甩锅免责。

2024年7月23日,中传华夏控股(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实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南京鼓楼区金融委、公安局经侦、街道办的见证下,出具《承诺函》,声称有6.02亿元可追回现金资产(包括江苏资产-债权资产包1.94亿、昆山法院-淀山湖项目1亿保证金、盐城市政府-中韩文化产业园0.53亿土地出让金、芜湖市政府-1.12亿破产保证金、上海银行-0.43亿林权不良资产包保证金、太华镇政府-1亿土地出让金),并承诺最晚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资金回笼及分配。但截至目前,该承诺并未兑现,大量资金仍未追回,进一步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目的及系统性诈骗的本质。

本案现已立案,但公诉机关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部分人员,核心主犯林金华、舒富民未被抓捕、未被追诉,央企及相关国企未被追究任何责任,资金流向未彻底查清。

全体债权人严正声明:本案是有组织、有预谋、以国家公信力为工具的合同诈骗,绝非非吸!绝不接受形式主义判案!让受害人背锅,决不答应绝不接受口袋罪降格处理!

二、核心法律意见

(一)本案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具有明确、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自始无兑付能力,2022年审计已资不抵债,仍恶意注销全川68家机构,诱骗群众抵押贷款,并用集资款奖励高管豪车,资金未专款专用、大量转移、隐匿、分配、挥霍,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亦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2.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系统性诈骗
以《债权投资合同》为工具,以央企背景、重点项目、强监管、专款专用、AAA评级、资产规模为虚假宣传内容,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同时,通过捐赠党刊等行为,盗用党和国家公信力作为诈骗工具,性质极端恶劣。
3.恶意注销+诱骗抵押贷款,属于顶格诈骗情节
明知资不抵债仍注销公司、销毁证据,注销后继续诈骗并诱骗他人抵押房产,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二)本案绝对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吸系无非法占有目的、仅破坏金融秩序,而本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国家信誉为诈骗工具、恶意注销逃废债、诱骗抵押贷款、高管瓜分赃款的典型合同诈骗。将合同诈骗硬定为非吸,属于典型口袋罪、降格处理、放纵犯罪,被害人坚决不答应!

(三)央企母公司系共同犯罪、策划方、受益方、保护伞,必须追责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小康时代作为全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

1.公开站台增信,利用国家公信力背书;
2.收取信息咨询费、管理费、挂靠费,从诈骗中分赃;
3.任命林金华担任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兼华夏控股董事长,全程掌控;
4.为涉案公司颁发突出贡献奖,鼓励、纵容集资行为;
5.协调山东章丘政府删除风险提示,为犯罪扫除障碍;
6.事后恶意减资、剥离股权、更名变脸,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应追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责任,并承担全额连带退赔责任。

(四)林金华、舒富民、林立才、张丽,戴波,林洋,朱润希均系核心主犯,必须立即抓捕、追加起诉、并案审理

林金华、舒富民系组织策划者;林立才、朱明亮,朱润希,张丽系公司负责人,主导机构注销、诱骗抵押贷款、瓜分赃款(奖励豪车),均系本案主犯,至今未全面追诉,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必须立即通缉、到案、并审。

(五)必须全面彻查资金流向,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判案

1.本案资金流向是定罪关键、是追赃核心、是唯一真相,不查资金流向就是形式主义、走过场、不负责。
2.案涉数十亿元资金未进入项目,仅2.02亿元用于太华天谷,其余资金必须彻底公开、彻底追查。
3.约7亿元流入国资、政府及相关机构(任涛2024年7月23日在南京鼓楼经侦、金融委、街道办见证下确认),必须原路返还、全额追回。
4.彻查林立才及主要领导的资金来源,依法追缴财产及全部非法所得。
5.严禁以“审计未完成”“资金难以追查”为借口拖延、搪塞、包庇。
6.坚决反对只看形式、不看目的;只看表面、不看真相;只诉从犯、不追主犯;只定非吸、不究诈骗;只查小案、不查大案的形式主义判案。

(六)必须查实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章丘事件、恶意注销及在先民事判决的影响

1.查实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
要求资中市人民检察院彻查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康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央企及国企股东,在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运营、宣传、增信过程中的真实角色、决策过程及利益分配,确认其是否为本案共同犯罪主体。
2.查实2021年7月章丘事件的来龙去脉
要求彻查山东章丘政府官网为何先发布风险警示,后又在2021年7月19日突然撤销该警示的全部原因、决策过程及背后推手,查清是谁主导了此次“正名”行为,以及该行为对本案被害人投资决策造成的直接误导和损害。
3.查实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的全部事实
彻查2022年8-9月资中、资中财通公司及60余家分支机构恶意注销的决策人、审批人、目的,认定为妨害清算、恶意逃废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查实在先民事判决对本案定性的影响
本案中,已有在先民事判决(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2民初14240号)认定案涉《债权投资合同》合法有效,投资者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同一法律事实,在先民事判决已确认投资行为合法,而本案却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存在明显矛盾。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在先民事判决的效力,如确属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应依法撤销相关民事判决,以确保本案刑事定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同一事实、双重标准”的司法乱象。

三、被害人十一项强制性请求

1.依法变更罪名:全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坚决拒绝非吸口袋罪降格处理。
2.立即追逃主犯:对林金华、舒富民、林立才、朱润希,戴波,林洋,立即上网通缉、抓捕、到案。
3.追加起诉共犯:对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小康时代、华夏控股、江苏实盟以单位犯罪追加起诉。
4.全面彻查资金:公开全部资金流向、审计报告、关联交易,追查数十亿元去向;追缴林立才迈巴赫、刘平奥迪及全部非法所得。
5.全额追回赃款:流入国资、政府、关联机构的7亿元资金原路返还,所有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结。
6.追究连带责任:否认空壳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央企股东、恶意注销责任人承担全额连带退赔责任。
7.严惩恶意逃废债:对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更名、减资、剥离股权、转移资产行为严厉追责,绝不允许逃避责任。
8.拒绝形式主义:以事实为依据、以资金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不走过场、不护短、不包庇,还百姓血汗钱与公道。
9.彻查央企背景:要求资阳市检察院彻查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及共同犯罪责任。
10.彻查章丘事件:彻查2021年7月章丘风险警示撤销的全部真相及背后推手。
11.审查在先判决:依法审查在先民事判决的合法性,必要时依法撤销,确保本案定性准确。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一 妨害清算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1条 单位犯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6.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针对在先民事判决的审查与撤销)

五、最后郑重声明

本案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党旗、党徽、央企公信力为工具,2022年已资不抵债仍恶意注销全川68家机构、诱骗群众抵押贷款、高管瓜分赃款奖励豪车的系统性合同诈骗,性质极端恶劣、影响极其深远。

我们不接受非吸口袋罪!
不接受形式主义判案!
不接受不追资金!
不接受不抓主犯!
不接受央企免责!
不接受恶意注销逃责!
不接受豪车分赃不追缴!
不接受在先民事判决与本案刑事定性的矛盾!

若因贵院、贵院错误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导致老百姓的血汗钱无法追回,全体债权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全部责任,绝不姑息!

恳请资中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守司法公正,彻查全案、严惩罪犯、全额追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全体受害人一个交代!

提交人:中传华夏案全国全体债权人
债权人代表
联系电话
日期: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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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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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3-12 2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请求对中传华夏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彻查资金流向、追加起诉任涛林立财及主犯林金华舒富民、追究央企共同犯罪责任、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判案及非吸口袋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资中市人民法院、资中市人民检察院
提交人:中传华夏案资中全体债权人及全国债权人
日期:2026年3月12日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系国务院全资央企,全资控股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企);中传华夏国际文旅持有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传华夏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0%股份,央企小康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持股30%;华夏控股集团控股江苏实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起,上述主体以央企、国企、国务院全资背景为幌子,在四川设立68家空壳机构(含资中片区富本财通公司),利用党旗、党徽、党刊、党史场景包装,以公司隶属求是杂志社、穿透至党中央、国务院为宣传内容,骗取群众绝对信任。例如,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向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捐赠《红旗文稿》杂志,该行为被用于强化其与党刊、权威理论刊物的关联,进一步误导公众对其背景的认知。

行为人以江苏实盟发行企业债、中传华夏集团和国壹融资租赁担保为名,以资金用于无锡太华天谷省市级重点文旅项目为宣传内容,宣称该项目系国家领导人见证引进、强监管、专款专用,承诺年化收益8%-9%。2021年5月29日在成都举办高峰论坛,邀请国家发改委领导杨宜勇等人站台;2021年7月19日又利用山东章丘政府官网撤下风险提示、公开“正名”,进一步诱导群众投资。

关键事实一:2022年审计已明确资不抵债,仍疯狂吸金

2022年度审计报告已明确显示,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任何兑付能力,但行为人非但未停止集资,反而加速实施诈骗。

关键事实二: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蓄意诈骗

2022年8月、9月,资中、资中片区的富本财通公司率先恶意注销,其余60余家四川分支机构亦陆续全部注销,以注销公司方式隐匿资产、销毁证据、逃避返还资金义务,属于典型的恶意逃废债行为。

关键事实三:22年8、9月恶意注销后诱骗抵押贷款,收割最后一波资金

在公司全部注销、无任何经营主体的情况下,林立才等人仍以虚假项目、虚假资产为诱饵,专门诱骗有房产、有门市的群众办理抵押贷款,吸纳大额资金进入,其目的就是用新骗来的钱掩护自身资金出逃,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极其明确。

关键事实四:高管瓜分赃款,奖励豪车

资阳资中地区负责人林立才,利用集资款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公司奖励林立才迈巴赫一辆、奖励刘萍奥迪一辆,该等豪车均系用集资赃款购置、分配,属于典型的挥霍、转移集资款行为。

大量群众倾尽积蓄、贷款、退保、抵押房产投入资金。但涉案公司无任何实质经营,仅成立空壳公司走账;所募资金仅2.02亿元进入项目,数十亿元资金去向不明;2022年获得AA+、AAA评级后,当年即资金净流出49.27亿、负债15.29亿、股东分红8991万,明显借新还旧。

2023年起,涉案公司多次更名、恶意减资、剥离央企股权,企图变为小微企业逃避责任。央企母公司全程站台、收费、颁奖、任命管理人员、扫除障碍,事后却甩锅免责。

2024年7月23日,中传华夏控股(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实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南京鼓楼区金融委、公安局经侦、街道办的见证下,出具《承诺函》,声称有6.02亿元可追回现金资产(包括江苏资产-债权资产包1.94亿、昆山法院-淀山湖项目1亿保证金、盐城市政府-中韩文化产业园0.53亿土地出让金、芜湖市政府-1.12亿破产保证金、上海银行-0.43亿林权不良资产包保证金、太华镇政府-1亿土地出让金),并承诺最晚于2025年12月31日完成资金回笼及分配。但截至目前,该承诺并未兑现,大量资金仍未追回,进一步印证了其非法占有目的及系统性诈骗的本质。

本案现已立案,但公诉机关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部分人员,核心主犯林金华、舒富民未被抓捕、未被追诉,央企及相关国企未被追究任何责任,资金流向未彻底查清。

全体债权人严正声明:本案是有组织、有预谋、以国家公信力为工具的合同诈骗,绝非非吸!绝不接受形式主义判案!让受害人背锅,决不答应绝不接受口袋罪降格处理!

二、核心法律意见

(一)本案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1.主观上具有明确、直接的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自始无兑付能力,2022年审计已资不抵债,仍恶意注销全川68家机构,诱骗群众抵押贷款,并用集资款奖励高管豪车,资金未专款专用、大量转移、隐匿、分配、挥霍,完全符合《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亦符合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
2.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施系统性诈骗
以《债权投资合同》为工具,以央企背景、重点项目、强监管、专款专用、AAA评级、资产规模为虚假宣传内容,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同时,通过捐赠党刊等行为,盗用党和国家公信力作为诈骗工具,性质极端恶劣。
3.恶意注销+诱骗抵押贷款,属于顶格诈骗情节
明知资不抵债仍注销公司、销毁证据,注销后继续诈骗并诱骗他人抵押房产,属于“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隐匿财产逃避返还”的加重情节,应从重处罚。

(二)本案绝对不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吸系无非法占有目的、仅破坏金融秩序,而本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合同为手段、以国家信誉为诈骗工具、恶意注销逃废债、诱骗抵押贷款、高管瓜分赃款的典型合同诈骗。将合同诈骗硬定为非吸,属于典型口袋罪、降格处理、放纵犯罪,被害人坚决不答应!

(三)央企母公司系共同犯罪、策划方、受益方、保护伞,必须追责

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小康时代作为全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管理人:

1.公开站台增信,利用国家公信力背书;
2.收取信息咨询费、管理费、挂靠费,从诈骗中分赃;
3.任命林金华担任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兼华夏控股董事长,全程掌控;
4.为涉案公司颁发突出贡献奖,鼓励、纵容集资行为;
5.协调山东章丘政府删除风险提示,为犯罪扫除障碍;
6.事后恶意减资、剥离股权、更名变脸,逃避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共犯,应追究单位犯罪与自然人责任,并承担全额连带退赔责任。

(四)林金华、舒富民、林立才、张丽,戴波,林洋,朱润希均系核心主犯,必须立即抓捕、追加起诉、并案审理

林金华、舒富民系组织策划者;林立才、朱明亮,朱润希,张丽系公司负责人,主导机构注销、诱骗抵押贷款、瓜分赃款(奖励豪车),均系本案主犯,至今未全面追诉,严重违背司法公正,必须立即通缉、到案、并审。

(五)必须全面彻查资金流向,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判案

1.本案资金流向是定罪关键、是追赃核心、是唯一真相,不查资金流向就是形式主义、走过场、不负责。
2.案涉数十亿元资金未进入项目,仅2.02亿元用于太华天谷,其余资金必须彻底公开、彻底追查。
3.约7亿元流入国资、政府及相关机构(任涛2024年7月23日在南京鼓楼经侦、金融委、街道办见证下确认),必须原路返还、全额追回。
4.彻查林立才及主要领导的资金来源,依法追缴财产及全部非法所得。
5.严禁以“审计未完成”“资金难以追查”为借口拖延、搪塞、包庇。
6.坚决反对只看形式、不看目的;只看表面、不看真相;只诉从犯、不追主犯;只定非吸、不究诈骗;只查小案、不查大案的形式主义判案。

(六)必须查实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章丘事件、恶意注销及在先民事判决的影响

1.查实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
要求资中市人民检察院彻查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康时代城市投资有限公司等央企及国企股东,在中传华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设立、运营、宣传、增信过程中的真实角色、决策过程及利益分配,确认其是否为本案共同犯罪主体。
2.查实2021年7月章丘事件的来龙去脉
要求彻查山东章丘政府官网为何先发布风险警示,后又在2021年7月19日突然撤销该警示的全部原因、决策过程及背后推手,查清是谁主导了此次“正名”行为,以及该行为对本案被害人投资决策造成的直接误导和损害。
3.查实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的全部事实
彻查2022年8-9月资中、资中财通公司及60余家分支机构恶意注销的决策人、审批人、目的,认定为妨害清算、恶意逃废债,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查实在先民事判决对本案定性的影响
本案中,已有在先民事判决(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4)辽0102民初14240号)认定案涉《债权投资合同》合法有效,投资者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同一法律事实,在先民事判决已确认投资行为合法,而本案却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性,存在明显矛盾。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查在先民事判决的效力,如确属基于虚假事实作出,应依法撤销相关民事判决,以确保本案刑事定性的准确性和一致性,避免出现“同一事实、双重标准”的司法乱象。

三、被害人十一项强制性请求

1.依法变更罪名:全案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坚决拒绝非吸口袋罪降格处理。
2.立即追逃主犯:对林金华、舒富民、林立才、朱润希,戴波,林洋,立即上网通缉、抓捕、到案。
3.追加起诉共犯:对中国文化传媒集团、中传华夏国际文旅、小康时代、华夏控股、江苏实盟以单位犯罪追加起诉。
4.全面彻查资金:公开全部资金流向、审计报告、关联交易,追查数十亿元去向;追缴林立才迈巴赫、刘平奥迪及全部非法所得。
5.全额追回赃款:流入国资、政府、关联机构的7亿元资金原路返还,所有涉案资产查封、扣押、冻结。
6.追究连带责任:否认空壳公司法人人格,判令央企股东、恶意注销责任人承担全额连带退赔责任。
7.严惩恶意逃废债:对全川68家机构恶意注销、更名、减资、剥离股权、转移资产行为严厉追责,绝不允许逃避责任。
8.拒绝形式主义:以事实为依据、以资金为核心、以法律为准绳,不走过场、不护短、不包庇,还百姓血汗钱与公道。
9.彻查央企背景:要求资阳市检察院彻查中传华夏的央企股东背景及共同犯罪责任。
10.彻查章丘事件:彻查2021年7月章丘风险警示撤销的全部真相及背后推手。
11.审查在先判决:依法审查在先民事判决的合法性,必要时依法撤销,确保本案定性准确。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合同诈骗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一 妨害清算罪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1条 单位犯罪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3条 法人人格否认、股东连带责任
6.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针对在先民事判决的审查与撤销)

五、最后郑重声明

本案是以党中央、国务院、党旗、党徽、央企公信力为工具,2022年已资不抵债仍恶意注销全川68家机构、诱骗群众抵押贷款、高管瓜分赃款奖励豪车的系统性合同诈骗,性质极端恶劣、影响极其深远。

我们不接受非吸口袋罪!
不接受形式主义判案!
不接受不追资金!
不接受不抓主犯!
不接受央企免责!
不接受恶意注销逃责!
不接受豪车分赃不追缴!
不接受在先民事判决与本案刑事定性的矛盾!

若因贵院、贵院错误将本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导致老百姓的血汗钱无法追回,全体债权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全部责任,绝不姑息!

恳请资中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坚守司法公正,彻查全案、严惩罪犯、全额追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全体受害人一个交代!

提交人:中传华夏案全国全体债权人
债权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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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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