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你略见一斑也来一个即时小新闻,借38楼网友“湍瀑流争喧豗”对你这人深刻的评论如下:
“略见一斑”你的《违法饺子摊,摆了12年;西城街道办,合适搬离点,找了4千天,至今找不到》一文,通篇无实据、满纸皆谬论,公然歪曲官方定论、曲解法律条文、抹黑基层治理、攻击合理发声,既违背客观事实,又缺乏基本法理认知,更突破网络交流底线。
一、无视官方权威认定,凭空给合法摊点扣“违法”帽子,纯属造谣抹黑。
该饺子摊是经南充市顺庆区西城街道办、城管部门多次明确认定的合法便民服务点,并非“略见一斑”口中的“违法饺子摊”。官方从2025年9月至2026年2月的多份正式回复中均清晰说明,因暂未找到兼顾经营与合规的合适搬离点位,才暂予保留该摊点并加强管理,这是官方盖章的定论。而“略见一斑”置若罔闻,仅凭个人主观臆断,将合法便民点污蔑为“违法摊点”,本质是无视官方结论、刻意造谣抹黑,其说辞毫无事实支撑,纯属无稽之谈。
二、混淆法律边界与执法标准,污蔑基层“执法不公”,是对治理逻辑的彻底无知。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的是“学校校园门口五十米范围内不得摆摊设点”,被取缔的99家摊点,是直接摆在校门口、侵占通行通道、危及学生安全的违法摊点,而该饺子摊位于校门旁近20米的合法不动产街沿,未进入法定禁止的核心范围、未影响学生通行、未侵占公共区域,二者本就有合法与违法的本质区别。基层部门对违法摊点“取缔不过夜”,对合法便民点“待寻点位再搬迁”,是严格依法执法、精准区分对待,而非“执法不公、因人而异”。“略见一斑”刻意混淆二者界限,将依法分类处置污蔑为执法不公,暴露了其对法律法规和基层执法逻辑的彻底无知,更是对基层治理工作的无端诋毁。
三、曲解上位法与下位法适用原则,法理认知为零,竟还敢妄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作为国家根本民事大法,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有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权利,这是上位法的核心规定。该饺子摊设于大北街18号合法不动产街沿,是所有权人依法使用自有场地,于法有据、于理合规。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为下位法,其适用必须遵循“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基本立法原则,且其禁止性规定仅针对“校门50米内公共区域”,并非否定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使用权。“略见一斑”既不懂民法典的核心要义,也不知立法法的基本规则,甚至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饺子摊侵占盲道、阻碍通行,却动辄以“违法”妄议,实则是自身不学无术,却妄图以片面的法律解读误导公众,其所谓的“谈法”,不过是贻笑大方的闹剧。
四、苛责基层民生治理考量,漠视小商贩生存权利,视角狭隘且冰冷。
西城街道办4000天未找到合适搬离点,并非“不作为”,而是城市治理兼顾法规与民生的体现。基层治理不是简单的“一拆了之”,既要保障校园周边环境与学生安全,也要兼顾普通小商贩的生存需求,为其寻找合规、稳定、能维持生计的经营点位,这是基层治理的温度与责任。而“略见一斑”全然无视小商贩的生存诉求,无视基层部门的实际工作难题,一味站在道德制高点苛责指责,将民生考量曲解为“履职不力”,其言论充满了对普通民众生存权的漠视,尽显狭隘与冰冷。
五、言论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人身攻击突破底线,毫无交流诚意。
“略见一斑”的贴文全程逻辑崩塌、自相矛盾:一边指责饺子摊“侵占盲道”,却拿不出任何实锤证据,反而被事实证明摊点未占用人行道、未妨碍学生通道;一边质疑“产权归属”,却最终绕回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使用权,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边声称关注“校园安全”,却无视合法摊点未造成任何安全隐患的客观事实。更甚者,其在贴文中使用“山野村夫”等词汇进行人身攻击,肆意辱骂不同观点者,甚至诋毁基层工作与普通民众,完全背离了论坛“群众呼声”板块理性表达、探讨问题的初衷,突破了网络交流的基本道德与话语底线,毫无半点理性交流的诚意。
“略见一斑”这就是一篇集造谣抹黑、法理无知、逻辑混乱、人身攻击于一体的荒谬文字,其行为不仅误导公众认知,更诋毁合法经营权益、抹黑基层治理工作、破坏网络理性交流氛围。“略见一斑”收起无端的指责与攻击,主动学习基本法律知识,尊重官方权威定论,体谅基层治理的现实难题,敬畏普通民众的合法生存权利。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明辨是非、坚守事实,不被片面言论误导,共同维护网络论坛的清朗环境,让“群众呼声”真正成为理性探讨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平台,而非肆意造谣、无端抹黑的阵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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