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网友:您好,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平台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文未提及小区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等相关内容。二、国税发〔2009〕31号、自然资发〔2024〕146号、自然资办函〔2026〕113号三个文件未提及小区地下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等相关内容。三、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14〕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构)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的,登记有效;未办理登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明确了地下空间建设内容的,属已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土地出让时未明确地下空间建设内容,后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地下空间的,登记机构直接办理登记手续(不含超用地红线水平投影的部分)。上述均不再办理批准手续和收取土地出让金”。文件有效期内出让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若在土地出让时规划设计条件未明确或者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须办理批准手续和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