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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局关于锦绣山河珑湾小区不动产登记的回复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依据法律法规严正申明如下:
开发商协助办证系法定义务,非可选项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负有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法定义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开发商应协助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提供必要证明文件。案涉项目已完成首次登记,开发商破产、抵押、查封等事由均不能免除其法定协助办证义务,贵局应依法督促其立即履行,而非仅以 “无强制权” 推诿。
贵局负有监管与化解职责,应主动作为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的指导、监督与便民服务。案涉项目属广安区政府专班化解的 “办证难” 遗留项目,贵局作为专班成员单位,负有牵头协调、督促履责、畅通渠道的法定职责,不能以 “依申请登记” 为由,将企业违约、历史遗留问题的成本转嫁给业主。
业主权利与救济路径明确,贵局应依法保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 号)、《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已付清房款、合法占有房屋的业主,房屋权利优先于抵押与普通债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开发商及破产管理人必须继续履行办证义务。贵局应立即责令开发商限期配合,启动 “证缴分离”“容缺受理” 等便民机制,不得以企业不配合为由怠于履职。
限期履职要求
请贵局书面告知:①开发商配合办证的具体时限与责任人;②针对破产企业的专项协调方案;③业主材料齐全后即时办结的保障措施。若贵局仍不依法履职、不实质推动问题解决,本人将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并提起行政诉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不作为、慢作为的法律责任。
本人保留向纪检监察、信访、媒体等渠道反映的权利,恳请贵局恪守为民宗旨,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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