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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浅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在南溪区丁万金案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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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15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飞

备受公众关注的南溪区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距离一审庭审结束已经快10个月了,目前仍没有结果。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后,无非就是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一种结果,不可能既有罪又无罪,也不存在中间地带。

但是,开过庭的案件如果要实现被告人无罪结果,则有两种不同实现形式:一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这个形式基本上人人皆知,非法律专业人士都清楚这个程序;二是在庭审后,人民法院判决前,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可以撤回对被告人的起诉,撤诉后该被告人自然也就无罪了,这个程序可以说仅有法律专业人士以及那些久病成医的当事人清楚。

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在庭审后判决前撤回起诉的法律依据系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撤回起诉:
不存在犯罪事实的;

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

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具体的操作程序也很清楚:检察院需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批准。

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若认为理由充分,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若认为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可拒绝准许。

看了法律依据后,我们才来分析下南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丁万金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否适用该规定。

此前,南溪区检察院公诉人当庭通过五条指控,意图给丁万金构罪,但五条指控全部没有事实证明,没有证据支撑,甚至来源于主观臆断、张冠李戴,已当庭被丁万金和辩护律师全部推翻。具体来说,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一是实际租赁和占用江南镇自由村一社涉案土地的主体是江峰公司,不是明康公司,更不是丁万金;二是检方指控丁万金“擅自堆放172万吨砂石,改变土地用途”,属事实认定错误;三是检方错误认定涉案土地租赁权利义务从江峰公司转移给了明康公司,属于无中生有的张冠李戴行为;四是检方认定,由于明康公司接手砂石后,在2015年2月2日至2017年9月16日期间未能积极转运,所以造成砂石滞留在涉案土地上,这属于典型的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认定错误;五是检方错误指控造成涉案土地砂石未运走、土地未复耕,是由于丁万金没有去协助明康公司转运砂石,所以丁万金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更是凭空捏造的“莫须有罪行”。

其实,从2025年6月24日丁万金案庭审一结束,案情就真相大白、水落石出了,铁证证明丁万金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对于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实的情形,正好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相信,这个案件不需要多高深的刑事专业水平,也不存在无法还原的疑点,所有在案证据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绝对达不到丁万金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经过南溪区检察院长时间的审查起诉工作,以及整个庭审的质证辩论情况,南溪区检察院有足够的能力和时间去“发现”丁万金不存在犯罪事实。
我认为,既然南溪区检察院能够发现并且是应当发现丁万金案从提起公诉就是错误的,那么本着”知错就改、惩前毖后“的原则,应当及时纠错,在南溪区法院判决前依法撤回起诉,以维护刑事正义和司法公正。

当然,如果南溪区检察院罔顾事实、一意孤行,拒不撤诉,那么南溪区法院就应当守住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排除一切干预,独立行使审判权,尽快对丁万金判决无罪。

丁万金案的结果到底会以”法院判决无罪“还是”检察院撤回起诉“来实现最终公平正义?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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