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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求助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督查督办严惩无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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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现就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涉嫌在利州区赤化镇白田坝社区实施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式申请贵局启动督查督办程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群众权益。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监管回应疑点
根据我提供的线索,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于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利州区赤化镇白田坝社区开展食品批发销售活动。经查,该商贸行直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才办理《营业执照》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其在 3 月 19 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时,既未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也未完成食品经营备案,已涉嫌构成无证无照经营。
针对上述线索,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了 “未发现该经营户在本辖区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且其在办理证照前未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不构成无证经营行为” 的答复,并以 “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利州区” 为由,拟将线索移送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处理。该答复与我所掌握的事实存在根本性矛盾,未对我明确指出的 3 月 19 日在利州区赤化镇白田坝社区的销售行为进行实质核查,也未对该行为的违法性作出明确认定,未能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关切。
二、法律依据与违法性认定
(一)主体资格的强制性要求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该商贸行在 2026 年 3 月 23 日方取得营业执照,其 3 月 19 日的经营行为属于典型的无照经营。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即便销售预包装食品,也需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备案后方可经营,该商贸行在备案前开展经营,已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二)管辖权限的法律界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该商贸行在利州区赤化镇白田坝社区实施销售行为,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享有管辖权,其以 “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本辖区” 为由移送线索的处理方式,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属于履职不当。
三、督查督办的请求事项
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监管的严肃性,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督查工作规定》,恳请贵局对本案予以督查督办:
核查案件事实,纠正不当认定:对广元市利州区晟隆商贸行 2026 年 3 月 19 日在利州区赤化镇白田坝社区的食品销售行为开展全面核查,依法认定其是否构成无证无照经营,纠正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未在本辖区从事经营活动” 的错误认定。
纠正程序瑕疵,依法履职管辖:责令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纠正不当移送线索的程序问题,依法履行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职责,对涉嫌违法事实开展立案调查,而非推诿移送。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监管震慑:若经查证属实,督促利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该商贸行的无证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到位,形成有效监管震慑。
建立反馈机制,回应群众诉求:请贵局将本案督查督办的进展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依法向我进行反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食品安全无小事,监管履职是关键。恳请贵局秉持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启动督查督办程序,推动本案得到公正处理,切实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广元市场监管局 @广元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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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20 14: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凭什么包庇这个企业,难道给政府做了很多功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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