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我们地方政府以户口搞一刀切的工作方式,单一以农村户口来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剥夺了拥有农村土地确权证居民的权益。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成员身份确认作出专门部署,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2018年1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明确提到: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根据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户籍关系,可以兼顾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确认”。 根据2025年5月1日已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地方政府以户口一刀切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方式违法! 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现就保持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以下简称“长久不变”)提出如下意见。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为避免承包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细分,进入新的承包期后,因承包方家庭人口增加、缺地少地导致生活困难的,要帮助其提高就业技能,提供就业服务,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 我们不能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方式,来为难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农民工进厂务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领工资,而且可以顺其自然的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将户口迁进城的老农民工,政府不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没有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这批老农民,有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证,林权证等,为什么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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