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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万存款消失,银行请收起“等司法结论”的傲慢 2026-04-29 1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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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4-3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800万存款消失,银行请收起“等司法结论”的傲慢
[size=0.26]2026-04-29 18:28:54字号:小中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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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俊瑶(云南财经大学)

据大象新闻报道,吉林省两位储户陈冰和王凤,在扶余惠民村镇银行分别存入的1000万元和800万元资金,被该行员工赵某丽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签名、冒名挂失补办银行卡等手段非法转走。赵某丽事发后喝药轻生被救回,已被批捕。银行方面则以“需等待司法结论”为由,迟迟未对储户进行兑付。‌‌

先厘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储户把钱存进银行,储户和银行之间是合同关系,不是储户和员工之间的人情关系。陈冰的1000万是在柜台办的七天通知存款,王凤的800万也是正规存单。钱交给银行,银行就要负责。员工偷钱,那是银行内部管理和用人失察的问题,不能让储户承担后果。律师付建说得直白:赵某丽不论转走多少,侵害的都是银行的权利,储户基于储蓄合同有权要求银行履行返款义务。银行拿“等司法结论”来搪塞,本质是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捆绑在一起——司法结论判定的是赵某丽有罪没罪、追不追赃,而储户拿回自己的存款不需要等法院判决。

这起案件暴露了银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风险敞口:内部员工利用职权侵吞储户资金,银行却把责任推给“个人行为”。2023年某国有大行员工伪造理财协议挪用储户2000万,2024年某农商行柜员将储户定期存款转走超500万,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每一次出事,银行的标配回应都是“员工个人行为”“等司法结论”“我们也是受害者”。但银行的门是银行开的,员工是银行招的,印章是银行盖的,内部风控形同虚设,最后却让储户在焦虑中苦等——这显然不合理。

银行内部的风控防线为什么没能拦住赵某丽?挂失补卡需要本人持身份证到柜台,柜台人员有核验义务。赵某丽伪造了签名,柜台人员在核验身份时是否尽到了审慎义务?补卡后赎回1000万存款并转给赵某丽本人,这么大额的转账,系统有没有触发复核机制?有没有同事或上级二次审核?如果这些流程都没起到拦截作用,那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就是纸糊的。不管是哪种情况,银行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银行“等司法结论”的算盘不难看出。等司法判决下来,法院会追赃,追回来的钱按比例还给储户,银行就不用自己掏腰包了。但钱被赵某丽炒股亏了,能追回来多少是个巨大的未知数。陈冰的企业几百号员工等着发工资,她能等多久?用储户的绝望来降低自己的赔付成本,不是一家金融机构该有的姿态。

监管的局限性也被暴露得清清楚楚。陈冰把问题反映到监管部门,得到的回复是“只能协调督促,无法强制银行赔付”。监管部门没有执法权,银行不配合就只能协调,协调不了就没办法。这种制度安排下,银行面对储户的维权有恃无恐。监管的牙齿不够锋利,银行就会有恃无恐。

1800万存款,对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大不小的数字;对陈冰和王凤来说,是几百号员工的饭碗,是无数个家庭的生计。赵某丽已经被批捕,该判的判,该罚的罚。但储户的钱不应该跟着赵某丽一起“进去”。银行欠储户一个交代:不管赵某丽有没有钱还,银行都要先把钱垫上。这才是“存款保险”和“银行信用”四个字该有的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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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4-30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4-30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方关于日本拥核问题的工作文件
外交部网站
2026年04月30日 14:09:04 来自北京
422人参与84评论
一、近年来,日本在拥有核武器问题上消极言行不断,日方官员多次公然讨论修改“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运进核武器”)。2025年11月,日本首相在众议院应询称,无法确认“无核三原则”是否将在日本安保政策修订过程中保持不变。2025年12月,日本首相官邸高官公开声称“日本应该拥有核武器”,暴露日本右翼势力的核野心,挑战国际社会底线。日本还不断寻求强化所谓“延伸威慑”合作,试图发展核动力潜艇,达成所谓“核共享”安排,图谋重新在日本部署核武器。国际社会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日方上述试探挑衅言行。

日本拥核图谋由来已久,早在二战期间就曾秘密开展核武器研发。日右翼代表人物、前航空自卫队幕僚长田母神俊雄于2013年出版《日本核武装计划》一书,详细制定20年内按照“三阶段、八步走”战略、实现自主拥核路线图。目前,日本掌握后处理技术、有能力提取武器级钚、有可运行的后处理设施,长期制造、储存远超民用核能实际需求的钚材料1,拥有短期内实现“核突破”的能力。

二、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具有充分国际法效力的文件,日本应完全解除武装,不得维持任何能使其重新武装的产业,其中当然包括不容许日走上核武装道路。日本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无核武器缔约国,不接受、不制造、不拥有、不扩散核武器是日方必须履行的国际法义务。

日本拥核消极言行严重违反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不仅完全暴露了日方在核军控问题上的虚伪面目,更是对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石的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二战胜利成果和战后国际秩序的严重挑战和公然挑衅,将损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权威性与有效性,削弱各国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共同努力,危及二战胜利后来之不易的和平与繁荣,已引发国际社会以及日本国内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对。

日本从未深刻反省二战侵略历史,实际上不认同战败国身份,存在为历史翻案的强烈声音。近年来,日本推进修订《国家安全战略》等“安保三文件”和“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军费开支连续14年增长,2026年防卫预算突破9万亿日元,为进攻型武器出口“开口子”,新型军国主义死灰复燃之势令人警惕。日本必须以史为鉴,同新型军国主义彻底切割,恪守《和平宪法》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停止“再军事化”行径和拥核图谋。任由日本国内右翼势力推动发展强力进攻性武器,甚至拥有核武器,必将再次为祸国际社会,对国际和平安全和稳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三、中方呼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日本拥有核武器,建议审议大会:

(一)高度重视日本寻求拥有核武器的危险倾向及其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现实及长期消极影响,将其作为重要议题,予以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

(二)敦促日本政府重申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义务及“无核三原则”,不以任何方式寻求核武器,不发展核潜艇,不寻求在日本境内引进和部署核武器;

(三)呼吁采取公开、透明、有效措施解决日本敏感核材料供需严重失衡问题,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及时消除潜在核扩散风险和核安全隐患;

(四)提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在实施保障监督时充分考虑受保障国拥核言行,有针对性强化对日全面保障监督、核查力度、频率,确保及时探查日本开展非和平核活动;

(五)呼吁各缔约国考虑日本寻求拥核动机强烈等动向,慎重同日开展核合作,切实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

(六)敦促日本政府本着负责任态度妥善处理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事关全人类健康、全球海洋环境、国际公共利益。日方应切实履行承诺,确保利益攸关国持续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下的独立取样监测,将核污染水排海置于长期严格国际监督之下。

1根据日本内阁府原子能政策办公室2025年8月发布的《2024年度日本钚管理状况报告》,截至2024年底,日本在国内外管理的分离钚总量约44.4吨。日本国内持有量约8.6吨,国外持有量约为35.8吨(包括英国21.7吨、法国14.1吨)。此外,日本贮存的乏燃料中还包括191吨未分离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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