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上周(22号)我去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交诉状和证据,起诉物业公司非法砍伐我住房窗边的一棵长得枝繁叶茂的大树(我买房时看重的风景树,该房租客曾对我说过该树使该房风景很美),严重侵犯了我的用益物权、环境权益,也侵犯了小区业主们的合法权益。虽然我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受理的条件,但竟然被立案庭1号窗口的男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不能受理。我要求他:应当受理!若不受理,就给我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他说7天内电话通知我。但是,我至今未收到通知。会不会是物业公司赠送了“锦旗”之类行动碍事?法官、法院必须带头守法,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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