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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3454|评论: 7

[四川群众呼声] 罚单是否稳妥[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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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6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贵单位使用的违法告知单内容,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
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
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本人现对该行为有争议:
1、驾驶人当时在现场,现场跟临聘贴单人员做出解释,立即称驾车驶离;
2、该停车行为属于临时停车行为,因当事人一早在该停车旁边的大药房购买药品,停在路边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驾驶人未将该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驾驶人临停时都是按规定停放在政府部门规划的停车泊位处。
   希望贵单位进行回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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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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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2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麻辣社区群众反映情况的回复

尊敬的市民:
您好!您在麻辣社区反映的违停问题已收悉。经营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调查,现回复如下:
1.您所停放路段属于交通严管路段,不适用10分钟驶离提醒通知。按照执法查处规范,执勤人员已完成违法证据固定采集流程时您才返回现场,已不符合不予处罚的处置条件。
2.依据道路临时停车管理相关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需随车等候。本次执法取证全过程中,您并未在车辆现场,不符合临时停车要求。
3.该路段规划停车泊位有明确限时停放规定,您未按泊位限定时间规范停放,已超出合法停车时限。
综上,本次违法停车取证程序合规、事实依据充分。后续,我们也会持续做好路段停车规则宣传工作,感谢您对营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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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6 1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地上时间来看,好像确实没在允许时间内,你这些需求顶多算柔性执法范畴,就看支不支持吧

发表于 2026-5-6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饭点高峰时段允许停车路段,你成都限时路段随便停嘛,好意思完了

发表于 2026-5-7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成都车牌不得了哟。就算给你10分钟移车,也该8点10分前开走噻。。。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5425737 发表于 2026-5-6 16:15
饭点高峰时段允许停车路段,你成都限时路段随便停嘛,好意思完了

好像你看不懂人话样,你把法律条款仔细研读下,看看这种贴单是否存在不妥。

 楼主| 发表于 2026-5-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新中 发表于 2026-5-7 08:45
大成都车牌不得了哟。就算给你10分钟移车,也该8点10分前开走噻。。。

你眼瞎,我是临时停靠取药,当时跟现场贴单的临聘人员也沟通过,特殊情况特殊处理,难道你家里就没有过特殊情况?你不知道人性化处理?难道你是没有人性的吊毛?

发表于 2026-5-13 17: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兄弟!安心的学法减分吧!说多了,杠精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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