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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我们的血汗钱“跑腿费”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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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
我们是官盛镇李家村二组村民。根据镇政府 2026 年 5 月 15 日的公开答复,2014 年征地时村长周学田向本组村民收取的每人 50 元 “代办费”,已被认定为违规收费,且款项已退缴到位。现代表本组全体村民,申请退还该笔费用,请让周学田把老百姓的血汗钱还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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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19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关注一共收了多少?

村干部以 “跑路费” 为名向村民收取 50 元,本质上属于违规收费、吃拿卡要(违纪),情节严重可构成敲诈勒索或受贿(违法 / 犯罪)。

一、定性(由轻到重)
  • 党纪 / 政务违纪(最常见)

    • 属于群众纪律问题:利用办理村务之便,以 “跑路费 / 辛苦费 / 跑腿费” 名义索取、收受群众财物,典型 “吃拿卡要”。
    • 违反:《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禁止违规收费、吃拿卡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122 条(侵害群众利益)。
    • 处分:警告 / 严重警告,情节较重可撤职;50 元金额小,一般先退钱 + 诫勉 / 警告。

  • 行政违规(乱收费)

    • 村级组织 / 村干部无任何法定收费权,“跑路费” 属自立名目乱收费、摊派,违反《价格法》《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 后果:全额退还 50 元,可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 违法(治安 / 民事)

    • 若不给钱不办事、故意刁难、要挟,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认定为敲诈勒索(小额可治安警告 / 罚款)。
    • 民事上:属不当得利,村民可起诉要求返还。

  • 刑事(极少,金额 / 次数够才立案)

    • 单次 50 元不涉刑;但多次累计、或索贿数额较大(一般≥3000 元),可涉嫌受贿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敲诈勒索罪,移送司法。



二、核心结论
  • 50 元 “跑路费”= 违规收费 + 吃拿卡要(违纪),必须退钱、追责;不构成犯罪,但属明显违纪。
  • 村干部职责是为民服务、不得额外收费,“跑路费” 是权力异化、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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