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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关于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维权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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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流转合同纠纷维权情况说明

一、合同订立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29日,位于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村民小组”)与四川省安柠玉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单小平)依法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鉴证单位为代市镇人民政府。合同明确约定流转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流转土地总面积为177.15亩。
关于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合同明确约定:田、土每亩每年均按275公斤黄谷标准折算租金,统一按当地当年市场价核算为715元/亩/年,年度总租金合计126662.25元;租金实行逐年支付制度,乙方须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度租金。
同时合同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甲方享有按时收取流转收益、监督土地合理利用、乙方违约可终止合同等合法权利;乙方需依法合规使用土地、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若逾期支付租金,每日需按当年应付金额1%承担违约金,擅自违约、改变土地用途、损坏农田设施等行为均需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乙方违约及基层干部违规事实
合同订立初期,乙方尚能按照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租金。但自2021年起,乙方持续性违约,长期拖欠土地租金,拖欠时长动辄长达半年。多年来,村民小组多次主动催收租金,乙方负责人始终以“过几天支付”为由敷衍搪塞、拖延履约,恶意违反合同付款约定。
2024年,乙方再次恶意拖欠年度土地租金,为避免村民自行催收引发矛盾冲突、依法理性维权,村民小组村民集体前往代市镇人民政府寻求官方协调解决。镇政府人大主席王涵现场告知村民,镇政府已通知村委会和小组来处理,要求村民自行解散、不要聚集,并公开承诺通知乙方负责人单小平到场,专项解决租金拖欠问题。
当日下午,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王清登,手持空白纸张误导全体小组村民签字,虚假承诺村民签字后即可足额领取拖欠的土地租金。村民基于对基层干部的信任,在不知情、未被告知任何降租事宜的前提下完成签字。后续租金到账后,村民发现每亩土地租金无故减少100元,当即向组长王清登核实情况。
王清登却擅自声称租金降价已经全体村民签字同意,但无法回应村民核心质疑:从未召开任何村民小组集体会议、未公示降租方案、未征得村民真实同意,全程无会议纪要、无民主表决记录,仅凭误导性签字材料擅自敲定降租事宜。该行为严重违背村民真实意愿,违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民主议事原则,涉嫌与乙方恶意串通、欺骗村民,严重侵害全体村民合法财产权益。
此外,之后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长打电话叫我与秦永文、秦永华等人到时村委会办公室去,去了见到乙方也有人在,小组长对我们说道;为规避自身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单方出具其他村组的租金支付承诺书,主张2024年度租金顺延至2025年6月30日支付,以此抗辩自身多年持续性拖欠租金的违约事实,无任何合同及法律依据。
得知我们将要继续维权和向上级如实反映,小组长打电话给我和秦永文、秦永华等人到村委会去,见到乙方工作人员也在,小组长对我们说;“你们不在向上级反映了,他们公司给了¥4000元委托我转交给你们几个,算是对你们几个作为一次补偿,之后你们就不再对违约、拖欠租金、降租不再向法院上诉,和向各级主管部门信访、反映、举报”。针对小组长行为和所提出条件,全部遭到了我们拒绝,当场表示我们将要继续维权。
三、一审、二审诉讼审理及判决情况
为维护集体合法权益,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推选刘有元、秦永华、秦永文等8名村民为维权代表,就本次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一审判决情况
前锋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2025)川1603民初2070号。庭审中,乙方仅提交一份无村民集体会议纪要、无民主表决流程、系村民被误导签署的签字名单,以此主张村民一致同意降租。该证据存在重大瑕疵,无法证实降租系村民真实意思表示,不具备合法效力。
但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核心事实,未核实签字的形成背景、未审查基层干部误导签字、无集体议事流程的关键事实,片面采信乙方瑕疵证据,认定租金降价有效。并认定乙方不存在持续性违约,长期拖欠土地租金,驳回村民小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村民小组承担案件受理费1417元。
(二)二审判决情况
村民小组坚决不服一审错误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案号:(2025)川16民终2214号。二审法院未纠正一审事实认定错误,错误认定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判决村民小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4元。
四、案件核心争议与维权依据
1.降租行为无效,严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土地流转价款调整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流转合同核心条款、侵害承包方收益权益。本次降租全程未召开村民大会、无民主表决、无书面公示,村民签字系被基层干部虚假承诺误导形成,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变更合同价款的民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2.乙方持续性违约事实确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甲乙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合法有效,明确约定租金支付时限及逾期违约金。乙方自2021年起长期拖欠租金,属于持续性、根本性违约,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按当年应付租金标准支付每日1%的违约金,补足租金差额并承担全部违约损失。乙方单方出具的顺延付款承诺,未经村民小组书面同意,对甲方无任何法律约束力,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3.两级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裁判不公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核查案涉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无视无村民集体议事记录、干部误导签字的关键事实,仅凭瑕疵签字名单认定降租有效,变相纵容乙方违约、基层干部违规操作的行为,直接导致全体村民集体财产受损,裁判结果明显不公、违背司法公正原则。
五、后续维权诉求
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一致认为:案涉土地租金降租无民意基础、无合法流程、无真实合意,系基层干部违规操作、与乙方恶意串通所致;乙方多年拖欠租金、拒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案涉纠纷的全部过错方,应当依法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为捍卫集体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公平正义,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全体村民一致决议:坚决不服一审、二审生效判决,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高院依法查清案件全部事实,纠正下级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裁判偏差,撤销错误判决,依法确认降租行为无效,判令乙方补足全部土地租金差额、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全部诉讼费用,依法维护代市镇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坚守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法治底线。


长五村第四村民小组全体村民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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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5-20 18: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误导提供的材料是 小组长误导骗取签名 需要你举证证明。

别人的证据是完整的 都签字了 不能随便不承认。
除非你能证明签字是无效的。

要证据说话  你的帖子没看到对你有利的证据。

发表于 2026-5-20 19: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农村干点事是非常难的。有时候还是要多体谅基层党组织,小企业家。。。

发表于 2026-5-22 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6-5-24 06: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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