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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就举报法官陈雨婷相关事项请求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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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6-2 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本人实名举报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陈雨婷涉嫌枉法裁判一案,攀枝花市人民法院针对本人的举报事实,已于2025年5月向本人出具《答复意见书》。该文书内容前后矛盾、虚假不实,实质上是刻意包庇、掩护陈雨婷枉法裁判行为的直接证据。
该《答复意见书》声称,庭审中涉案被告已出具相关专家资质证明。你们检方可调取本案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时结合本人在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全部答辩内容,均可证实:涉案被告在全案诉讼过程中,自始至终未提交任何所谓“专家资质”材料。足以证明攀枝花市人民法院刻意歪曲案件事实、公然包庇涉案法官、虚构事实进行虚假答复。
同时,该《答复意见书》存在明显自相矛盾的虚假表述。文书中一方面声称法院采信了本人提交的证据,认可医护人员存在“抢救时间滞后、病历记录不真实”等客观问题;但在(2023)川0402行初28号判决书中,承办法官陈雨婷却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主张本人提交的证据不具备真实性,采信了涉案医院“抢救行为积极合理、不存在伪造病案”的抗辩说辞。两处认定截然相悖,足以证实该院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刻意掩盖法官枉法裁判事实,明目张胆为违规审判行为兜底包庇。
除上述问题外,该《答复意见书》仍存在多处事实矛盾、内容不实等问题,详细细节可查阅本人发布内容《@攀枝花市法院 请就举报法官陈雨婷枉法裁判事实2025.05.15回复中疑问进行答疑》。
针对陈雨婷枉法裁判的举报事实,贵院第十检察部(控申部门)曾向本人告知,本次举报“名为控告,实为申诉”。但当本人要求该部门针对举报事实逐一答疑解惑时,部门负责人却明确表示,对本人的举报未开展实质性审查,仅简单咨询了第五检察部经办检察官,便判定涉案法官审判无任何问题,并告知本人相关事实答疑需找第五检察部处理(以上对话事实均有通话录音佐证)。
随后,本人向第九检察部(职务犯罪查办部门)对举报陈雨婷枉法裁判问题进行咨询,该部门负责人答复内容与第十检察部完全一致,同时表示对本人举报的具体枉法裁判事实不知情(以上对话事实均有通话录音佐证)。而本人联系第五检察部经办检察官核实后,对方明确表示,从未就陈雨婷涉嫌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与任何部门沟通研讨,且法官枉法裁判相关案件,依法属于第九检察部管辖范畴(以上对话事实均有通话录音佐证)。据此,本人恳请贵院明确:针对本人举报陈雨婷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究竟由哪个部门、哪位工作人员负责审查,具体审查流程与结论依据是什么?
为依法维权、固定举报事实,本人已于2025年3月13日、3月16日,先后向贵院第九检察部及本院检察长邮寄挂号信(见下图)。信件中详细列明了陈雨婷枉法裁判的具体事实、完整举报经过,并针对每一项举报事实附上对应的证据材料。后续本人致电第九检察部负责人核实,对方确认已收到信件,同时挂号信物流投递记录也显示两封信件均已成功送达。
综上,攀枝花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答复意见书》内容虚假、逻辑矛盾,结合本人提交的全部举报事实、证据材料,更加证实被举报人陈雨婷的枉法裁判行为,已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法定立案条件。
本人对陈雨婷涉嫌行政枉法裁判的举报,属于刑事控告范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履职,向本人书面告知本次刑事控告的核查进展、处理结果及相关情况。
附:本人始终信任检察机关的司法公正,本不愿通过公开渠道沟通维权。但因贵院长期电话无人接听,正常沟通渠道受阻,无奈只能通过该方式提交诉求,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对本人举报陈雨婷枉法裁判的相关事实予以正式答复。
#实名举报攀枝花市法官陈雨婷枉法裁判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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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6-2 13: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中请不要再用什么“名为控告实为申诉”的官方语言,麻烦就我线上、线下向你们举报的事实结合这次法官给我的《答复》中种种矛盾与虚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报案人依法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6-2 16: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更正一下,被法院的保护伞们气晕了,经朋友提醒,攀枝花中级法院是2026年5月向本人出具《答复》,笔误写成2025年5月,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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